上海晉通物流有限公司訴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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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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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24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23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晉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崔鐵成,上海亞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吳迪,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晉通物流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上海晉通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鐵成,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吳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被上訴人與案外人A公司簽訂《國內(nèi)貨物運輸預約保險保險單》,A公司為投保人,其貨主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期間為2013年3月9日零時起至2014年3月8日二十四時止,主險為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綜合險。在貨運險預約保險申報清單中,編號128記載貨物名稱:藥品,運輸杭程:太原,運輸工具:豫PXXX59,起航日期:2月28日,保險金額:人民幣1,366,200元。被上訴人出險通知書載明:本車司機胡**,車牌號豫PXXX59,于2014年2月28日晚在上訴人處配貨,配發(fā)至太原340件藥品,途經(jīng)沈海高速、京滬高速等多條線路,于3月3日到達太原辦事處,在卸貨時,發(fā)現(xiàn)有30箱貨物擠壓變形,為了減少貨損,將340件(包括30件擠壓變形貨物)一起送到客戶處,經(jīng)收貨客戶確認,有17箱貨物擠壓變形拒收。該份出險通知書還記載被保險人為A公司客戶,出險地點太原,出險時間2014年3月4日,出險標的藥品,損失估計10萬,被保險人簽章處有國藥集團醫(yī)藥物流有限公司公章。
原審又查明,A公司與上訴人簽訂一份公路運輸合作合同,合同期間為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起。上訴人2014年2月28日的托運單記載托運人A公司,到達站太原,品名藥品,件數(shù)340,運費2,100元。該貨物托運憑證編號為01151711,注意事項第3條明確:托運貨物必須實價實保,如無保險有損壞、丟失等,按貨物運費的2倍給予賠償。某控股分銷中心有限公司2014年2月11日訂單記載美卡素替米沙坦片、沐舒坦鹽酸氨溴索口服溶液、沐舒坦鹽酸氨溴索片含稅單價每盒(瓶)分別為36.13元、24.56元、21.21元,數(shù)量分別為8,000、4,000、12,000,需方單位為收貨方。某控股分銷中心有限公司出庫交接清單記載的單價與上述訂單一致,上述三種藥品件數(shù)分別為40、100、10,每件內(nèi)裝200、40、240,并加蓋A公司貨主的出庫專用章,并簽有“擠壓拒收17件”字樣。三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記載的上述三種藥品單價、數(shù)量與訂單、出庫交接清單一致。加蓋被保險人公章的損失清單記載損失項目美卡素替米沙坦片、沐舒坦鹽酸氨溴索口服溶液、沐舒坦鹽酸氨溴索片,數(shù)量分別為6箱/1200盒、1箱/40瓶、10箱/2400盒,單價分別為每盒(瓶)36.13元、24.56元、21.21元,受損前價值分別為43,356元、9,824元、50,904元。不合格藥品銷毀記錄表記載品名規(guī)格/劑型為上述三種藥品、數(shù)量3,640盒,報損原因為退貨污染、嚴重破損等,銷毀方式為高爐焚燒,銷毀地點為上海市元江路***號、某環(huán)保服務有限公司,監(jiān)毀人處加蓋被保險人公章。
2014年5月9日,上訴人向A公司出具一份事情經(jīng)過的說明,主要內(nèi)容:2014年2月28日,上訴人承運A公司到國藥控股山西有限340箱貨物,司機姓名胡**,車牌號豫PXXX59,途經(jīng)沈海高速、京滬高速等多條線路,于2014年3月3日到達太原辦事處,在卸貨時,發(fā)現(xiàn)有30箱貨物擠壓變形,為了減少貨損,將340件(包括30件擠壓變形貨物)一起送到客戶處,經(jīng)收貨客戶確認,有17箱貨物擠壓變形拒收,品名為:6箱美卡素替米沙坦片、1箱沐舒坦鹽酸氨溴索口服溶液、10箱沐舒坦鹽酸氨溴索片。由此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上訴人愿意承擔。
2014年5月27日,被上訴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77,337.22元。當日,被保險人向被上訴人出具一份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表明已收到上述保險金,并同意將已取得的上述賠償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quán)益轉(zhuǎn)讓給被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向責任方追償。2014年9月18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fā)出律師函,要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賠償金77,337.22元。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本案中,首先,被上訴人與A公司之間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guān)系。發(fā)生貨損后,被上訴人基于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實際賠付保險金77,337.22元,從而取得向責任方代位求償權(quán)的權(quán)利。其次,上訴人與A公司簽訂的《公路運輸合作合同》、貨物托運憑證、索賠函等證據(jù),能夠證明上訴人實際承運了涉案藥品,其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致使貨損發(fā)生,的確是事故的責任方。同時,上訴人也向A公司承諾愿意賠償貨物損失。第三,保險代位求償權(quán)的構(gòu)成要件之一,為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且被保險人因此享有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quán);構(gòu)成要件之二為保險人已賠償被保險人保險金。結(jié)合本案,上訴人在實際承運涉案貨物的過程中疏于合理的注意,對于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重大過失,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主張依據(jù)的事實不充分,缺乏依據(jù)。第四,涉案貨物為藥品,有其特殊性,被收貨方拒收后,無法再流通,即喪失價值。因此,被保險人的損失客觀存在,被上訴人的賠付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遂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賠償金77,337.22元。一審案件受理費866元,由上訴人負擔。
上訴人上海晉通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加蓋有上訴人公章的情況說明并非上訴人出具,而系案外人A公司偽造,該情況說明記載內(nèi)容與A公司提供的裝車清單內(nèi)容不符,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上訴人并非系爭貨物的實際承運人,且涉案貨物僅是外包裝受損,并未實際損壞,其銷毀程序違法,上訴人理賠不當;原審法院相關(guān)事實認定有誤,故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材料。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庭審中,上訴人確認對原審判決認定的損失金額無異議,被上訴人確認原審其曾提供裝車清單,但經(jīng)核實該清單與本案無關(guān),故被上訴人之后撤回該證據(jù)。原審認定事實屬實,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出具的情況說明與被上訴人提供的出險通知書均對本案系爭事故進行了描述,上述兩份文件記載的內(nèi)容一致,故原審法院據(jù)此認定相關(guān)事實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該情況說明與被上訴人提供的裝車清單存在矛盾,但被上訴人已確認該裝車清單系其錯誤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并已撤回,故僅據(jù)此不能否定系爭情況說明的真實性。鑒于上訴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既未申請相關(guān)司法鑒定,亦未采取其他救濟措施,故上訴人關(guān)于系爭情況說明存在瑕疵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上訴人在系爭情況說明中已明確愿意承擔相應損失,二審庭審中對于原審法院認定的相關(guān)損失金額亦無異議,則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相應賠償義務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系爭貨物并未實際受損,被上訴人理賠不當,但其在系爭情況說明中已對損失實際發(fā)生予以確認,在本案審理期間亦未就此提供相應證據(jù)材料予以佐證,故上訴人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亦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F(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33元,由上訴人上海晉通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金 成
審 判 員 張冬梅
代理審判員 張文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印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