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XX、新疆西域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哈密涉外汽車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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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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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3民初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哈密鐵路運輸法院 2016-04-06
原告:杭XX,男,漢族,住所地:哈密市。
委托代理人:徐XX,新疆偉民律師事務律師。
原告:新疆西域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哈密涉外汽車分公司,住所地:哈密市(恒安物流園對面)。
負責人:閻XX,該公司負責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哈密市。
負責人:艾XX.牙合甫,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岳XX,新疆君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杭XX、新疆西域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哈密涉外汽車分公司(以下簡稱西域汽車分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繼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杭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X、西域汽車分公司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杭XX、西域汽車分公司訴稱,杭XX系保險車輛新LXXXXX(新LXXXX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所有權人,杭XX將上述車輛掛靠在西域汽車分公司名下運營,西域汽車分公司系車輛登記人。2014年7月21日,杭XX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車上貨物責任險1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22日0時起至2015年7月21日24時止,繳納保險費1911元。2014年8月27日21時許,杭XX駕駛該車輛行駛至鄯善縣七克臺路段時,因車輛轉彎導致車上所載貨物下墜損壞。事故發(fā)生后,杭XX向某保險公司電話報案,之后杭XX與西域汽車分公司向某保險公司遞交索賠資料請求賠償,但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杭XX、西域汽車分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并已按時足額繳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認可保險合同的真實性,并認可本案涉案車輛新LXXXXX(新LXXXX掛)重型半掛車車輛投保并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事故的事實,但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賠付,理由是:1、運輸車輛超高、超長,運輸超載,杭XX又私自繞道,從而導致承運風險的增加,私自繞道是為了逃避繳納高速通行費;2、車廂擋板在裝貨時卸掉后,運輸中沒有將擋板復位,使車廂擋板降低2—3米,最終導致貨物墜落。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此之外,某保險公司已明確告知對于杭XX所承載的貨物損失不進行賠償,雙方在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應當通知運輸公司或貨物所有人,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貨物的修復費用進行鑒定,從而確定最終貨物修復的具體金額,而不是依據貨物所有人出具的所謂清單,認定最終的貨物損失,杭XX、西域汽車分公司對于該金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杭XX與西域汽車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杭XX、西域汽車分公司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新疆西域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哈密涉外汽車分公司投保的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商業(yè)保險單各1份、繳納保險費的發(fā)票2份(均為復印件),證明本案涉案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是1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2、貨物損失清單1份,證明清單中記載了貨物的數量和單價,貨物損失價值總計是167448元,故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貨損限額100000元;
3、收據和昆侖銀行出具的現金進賬單各1份(復印件),證明本案的貨物損失是130631.60元。
另,杭XX提供國際道路貨運車輛掛靠合同1份(復印件),證明新LXXXXX(新LXXXX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所有權人為杭XX,該車掛靠在西域汽車分公司名下,保險費是杭XX繳納的,保險理賠款應該賠付給杭XX。
某保險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辯稱理由,提供以下證據:
1、(2015)哈民初字第110號案卷庭審筆錄96-100頁,證明當時杭XX逃避收費站繳納費用走便道,為了裝車方便將車廂一邊2-3米的車廂擋板卸掉,上述兩點都是違法行為,對于違法行為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責任的;
2、現場拍攝照片8張,證明杭XX將車廂擋板卸掉2-3米,因此導致貨物滑落,此事故是杭XX自身的問題,和某保險公司無關;
3、現場查勘記錄1份,該份記錄上明確載明了本案車輛未發(fā)生碰撞,造成貨物滑落是裝載問題,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需要和理賠中心核定,某保險公司的定損員已經明確告知杭XX這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百盛嘉業(yè)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實際簽訂運輸合同承攬運輸本案所涉貨物的公司)應當委托相應的有資質的鑒定中心對當時的貨物進行評估,因至今沒有評估無法確認此次貨物損失的具體數額,也應由百盛嘉業(yè)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險條款1份,證明根據該條款中車上貨物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約定:違法、違章載運或因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責賠償的,按照雙方對保險條款的約定,對上述行為某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
經審理查明,杭XX系保險車輛新LXXXXX(新LXXXX掛)重型半掛車的實際所有權人,杭XX將上述車輛掛靠在西域汽車分公司名下運營,西域汽車分公司系車輛登記人。2014年7月21日,杭XX按照掛靠合同要求以西域汽車分公司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1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1日止,杭XX繳納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費1911元。2014年8月27日21時許,杭XX駕駛本案涉案車輛行駛至鄯善縣七克臺路段時,因車輛轉彎導致車上所載貨物從車上滑落損壞。事故發(fā)生后,杭XX向某保險公司電話報案,某保險公司派員到現場進行保險事故現場查勘,現場查勘記錄為:“2014年8月27日由駕駛員杭XX駕駛新L-XXXX掛,主車新L-XXXXX行駛至鄯善七克臺轉彎時車上貨物鉆機從車上滑落,造成車上貨物受損,本車未發(fā)生碰撞、傾覆,貨物自行滑落,屬于裝載問題,是否屬保險責任,客戶要求由承保公司核定,具體如你理賠由承保公司核定為準?!爆F場勘查記錄中沒有事故估損金額記錄。之后杭XX與西域汽車分公司向某保險公司遞交索賠資料請求賠償,某保險公司至今未予賠付。
另查明,杭XX與西域汽車分公司簽訂的國際道理貨運車輛掛靠合同中第七條第4項中明確約定:“營運期間,如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壞、人員傷亡等經濟損失及其法律責任由杭XX和杭XX家人承擔,與西域汽車分公司無任何及經濟關系及法律責任,如無力償還,西域汽車分公司對車輛拍賣,如所得款不足以還款,西域汽車分公司仍具有追償權?!?br>再查明,西域汽車分公司系接受百盛嘉業(yè)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運輸本案涉案貨物,事故發(fā)生后,百盛嘉業(yè)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就本案貨物損失已向該貨物所有人賠償損失120000元,同時還發(fā)生貨物施救費10631.60元。
上述事實,有杭XX、西域汽車分公司提供新疆西域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哈密涉外汽車分公司投保的商業(yè)保險單、繳納商業(yè)保險費的發(fā)票、貨物損失清單、收據和昆侖銀行出具的現金進賬單,杭XX提供的國際道路貨運車輛掛靠合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哈密鐵路運輸法院(2015)哈民初字第110號案件庭審筆錄、現場拍攝照片、現場查勘記錄,及杭XX、西域汽車分公司、某保險公司的當庭陳述在案予以佐證。本院對以上證據予以認定。對于杭XX與西域汽車分公司提供的新疆西域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哈密涉外汽車分公司投保的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繳納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的發(fā)票,因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性,本院對此不做認定;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險條款,因杭XX當庭否認某保險公司保險業(yè)務員向自己交付過該條款,某保險公司又未提供其他證據進一步證明自己已向杭XX或西域汽車分公司對附加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進行過提示,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西域汽車分公司為新LXXXXX(新LXXXX掛)重型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辯稱理由,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向杭XX或西域汽車分公司作出免責事由提示的證據,亦未提供杭XX的此次運輸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禁止性規(guī)定的證據,某保險公司要求駁回杭XX、西域汽車分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辯稱理由不予采納;對于本案貨損價值,依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現場查勘記錄顯示,查勘人員在事故現場并未明確表示拒絕承保,亦未對事故損失進行定損,現場查勘記錄中事故估損金額未做任何記錄,由于受損貨物現已被修復,已不具備定損條件,某保險公司對于本案貨損價值現已無法進行評估確定的事實具有一定的責任,由于涉案貨物損失已不具備評估鑒定條件,本院認為以杭XX、西域汽車分公司提供的貨物損失清單、收據、現金進賬單來確定較為適宜。杭XX系涉案車輛的實際車主,對該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車上貨物墜落損壞,杭XX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該車車上貨物損失險100000元的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西域汽車分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對保險標的并無保險利益,故不具有保險利益請求權,故本院對西域汽車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杭XX支付保險賠償款100000元;
二、駁回原告新疆西域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哈密涉外汽車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原告杭XX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徑付原告杭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密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繼紅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施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