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阜陽奇瑞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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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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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終字第148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阜陽奇瑞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金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邢XX,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阜陽奇瑞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陽奇瑞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阜陽奇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5日,阜陽奇瑞公司將登記在其名下的皖KXXX78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限額46736元,自燃損失險限額46736元,且均投保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特別約定欄中載明:本保單己附加可選免賠額特約條款,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元,2014年6月8日10時許,保險車輛行至界首市王集鎮(zhèn)曹胡村南時,車輛發(fā)生自燃導致報廢,阜陽奇瑞公司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46736元及施救費900元。
原審法院認為:阜陽奇瑞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自燃的單方事故,保險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賠付保險金,故對阜陽奇瑞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應扣除雙方約定的車損險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500元。施救費為合理損失應由保險人負擔。某保險公司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應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阜陽奇瑞公司保險金47136元。二、駁回阜陽奇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逾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阜陽奇瑞公司未舉證價格評估報告,原審采用保險限額計算賠償數(shù)額缺乏依據(jù),賠償數(shù)額應在保險限額基礎上扣除折舊和殘值。涉案自燃損失險條款第四條約定“每次賠償實行20%免賠率”,涉案事故應使用自燃損失險條款。
阜陽奇瑞公司答辯稱:依照法律規(guī)定,20%免賠率條款系格式免責條款,阜陽奇瑞公司未見過該條款,保險人就該條款亦未盡到明確說明告知義務。保險車輛報廢無需評估,也不應有折舊費。
在二審舉證期限內(nèi),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所舉證據(jù)與原審一致,相對方的質(zhì)證意見亦同于原審,本院對證據(jù)的認證意見與原審一致。
綜合庭審調(diào)查及舉證、質(zhì)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及出險的事實沒有異議,爭議焦點為:賠償數(shù)額如何計算。某保險公司稱賠償數(shù)額應在保險限額基礎上扣除折舊率和殘值及20%免賠率,某保險公司對此應負舉證責任。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系按新車購置價確定的保險費用,某保險公司無證據(jù)證明保險車輛折舊率及扣除殘值的依據(jù),故原審法院以保險限額確定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當。關于“每次賠償實行20%免賠率”的條款約定系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無證據(jù)證明就該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及告知義務。故該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在某保險公司舉證不能的情況下,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偉
代理審判員 邵靜怡
代理審判員 葉志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