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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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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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20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703室。
代表人皮闖,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林樹彬,北京錦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曉濱,天津金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高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濱塘民初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認定,2013年12月14日,被上訴人為其所有的京G×××××號解放牌中型貨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7月22日0時至2014年7月21日24時。2013年9月4日,被上訴人認可的司機林敬國駕駛被上訴人所有的該車行駛至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泰達大街新北路橋下時,與案外人鄭新德駕駛的津N×××××號小貨車相撞后,林敬國駕駛的車輛又撞到綠化及樹木,造成雙方車損及綠化、樹木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林敬國負事故全部責任。2013年9月30日,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評估結(jié)論書,該車損失價格為21620元。被上訴人已對該車實際進行修理,并支付修理費。因本次事故被上訴人支付京G×××××號車拆解費2100元、評估費1000元、施救費7500元,津N×××××號車拆解費3400元、評估費1700元、施救費7500元。由于雙方對理賠金額未能協(xié)商一致,上訴人至今未予賠付,故被上訴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京G×××××號車車輛維修費21620元,拆解費2100元、評估費1000元、異地評估費160元、施救費7500元,津N×××××號車輛拆解費3400元、評估費1700元、施救費7500元,共計4498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另查,京G×××××號車系被上訴人高XX實際所有,掛靠在案外人北京福興通順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1月22日,北京福興通順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保險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將該車在上訴人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保險的保險權(quán)益轉(zhuǎn)讓給案外人天津凱宇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1月23日,天津凱宇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保險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將該車在上訴人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保險的保險權(quán)益轉(zhuǎn)讓給被上訴人。
再查,上訴人公司原名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14年2月25日,該公司更名為某保險公司。
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通過其掛靠公司為自有車輛向上訴人申請投保,上訴人收取保費并出具保險單后,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雙方的權(quán)利義務應受保險合同的約束。被上訴人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上訴人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維修費,上訴人認為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評估結(jié)論書定損價格過高,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否定該評估結(jié)論,故對上訴人該主張不予采納,且被上訴人提供了修車費票據(jù)對車輛損失予以佐證,故對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維修費予以支持。對于被上訴人主張的拆解費、施救費、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被上訴人亦提交了交納上述費用的相關(guān)票據(jù),被上訴人的主張符合《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屬上訴人理賠范圍,予以支持。被上訴人主張的異地公估費,不能提供證明該費用產(chǎn)生及合理的證據(jù),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上訴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車輛修理費21620元、拆解費5500元、評估費2700元、施救費15000元,共計44820元;二、駁回被上訴人其他訴訟請求。如上訴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934元,減半收取467元,由上訴人承擔。
原審法院宣判后,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中關(guān)于拆解費、評估費、施救費的部分,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理由是,一審判決施救費用過高,拆解費、評估費是間接損失,上訴人不應承擔該費用。
被上訴人答辯認為,評估費、拆解費是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情況而產(chǎn)生的必要合理費用。施救費是被上訴人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有票據(jù)為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對原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作為被保險車輛的所有人通過其掛靠企業(yè)向上訴人投保,并繳納保費,上訴人出具保單,雙方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guān)系。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車輛出現(xiàn)保險事故,被上訴人有權(quán)要求上訴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上訴人主張評估費、拆解費屬于間接損失從而不應負擔,但該費用系為查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而發(fā)生的合理費用,本院對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被上訴人在處理交通事故中實際發(fā)生施救費,并有票據(jù)為證,原審法院依據(jù)實際發(fā)生的票據(jù)確定數(shù)額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充足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立新
代理審判員 夏維娜
代理審判員 張 澤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