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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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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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終字第22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05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訴訟代表人:劉朝陽,該營銷部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支XX,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樊XX,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深州營銷部)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5)深民二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深州營銷部的委托代理人支XX、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張XX起訴稱:2014年11月14日張XX為自己的冀T×××××號奧迪轎車在深州營銷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59900元)和駕駛員座位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并分別約定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18日0時起至2015年11月17日24時止。2014年12月21日11時30分,張超無證駕駛冀T×××××號車沿郭辛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大堤路口時,與沿大堤至郭辛線東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由張占領駕駛的冀T×××××號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深州交警大隊認定張XX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張超負事故次要責任。此事故給張XX造成車損為239057元,公估費7200元,施救費2200元,張XX受傷住院12天,支出醫(yī)療費33421.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30天*1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要求深州營銷部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責任比例按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
原審被告深州營銷部答辯稱:對事故經過的真實性沒有意見,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在我國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法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取得駕駛證,也規(guī)定了支線車應避讓干線車的規(guī)定,在該交通事故中冀T×××××駕駛人為成年人,因未能取得駕駛證不懂交通規(guī)則而造成這起交通事故。在行駛中該車駕駛人也未能途經路口時降低車速,應當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張XX方只是在沒有交警指揮和交通信號的路口時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只應承擔次要責任。我公司在接到訴狀后,申請法院調取該事故的原始卷宗,在卷宗中我們復印了肇事雙方賠償協(xié)議書,在該賠償協(xié)議書中可以看出冀T×××××一方是按70%的比例賠償的張XX,根據以上所述應認定冀T×××××車承擔主要責任,張XX承擔次要責任。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1月14日張XX為自己的冀T×××××號車在深州營銷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59900元)和駕駛員座位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并分別約定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18日0時起至2015年11月17日24時止。2014年12月21日11時30分,張超無證駕駛冀T×××××號車沿郭辛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大堤路口時,與沿大堤至郭辛線東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由張占領駕駛的冀T×××××號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張XX冀T×××××號車損為239057元,公估費7200元,施救費2200元,張XX因此事故受傷住院12天,支出醫(yī)療費33421.32元。
另查明,河北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00元。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本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張XX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張XX損失,深州營銷部應按合同約定對張XX的損失進行賠償。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是指由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并不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本案中根據交通事故卷宗中詢問筆錄、事故現(xiàn)場草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可以看出張XX在十字路口處未避讓右側來車是發(fā)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張超雖無證駕駛,但對本次事故所起的作用并不是主要的,故認定張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超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認定書下達當事人后,事故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或申請復核,深州營銷部主張本次事故張XX應承擔次要責任,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對深州營銷部就事故責任認定的主張不予支持;對于張XX要求深州營銷部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合情合理合法,應予支持。深州營銷部以效力待定的協(xié)議書為據而對抗張XX的訴求依法不予支持。張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對于張XX要求深州營銷部賠償的車損應扣除對方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后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按照70%責任比例進行賠付。對于張XX要求深州營銷部賠償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在扣除對方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后在駕駛員座位險限額內按照7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付。對于張XX要求深州營銷部賠償的營養(yǎng)費的主張,因未提供相關證據,故對此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告中國甲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共計172519.9元,在駕駛員座位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7234.92元,以上共計189754.82元。
上訴人深州營銷部上訴稱:事故發(fā)生后,冀T×××××小型轎車車主、駕駛人張超的父親按照事故責任的70%賠償了張XX16.4萬元。1、張XX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我公司應當承擔事故責任方不能賠償和我方投保人應承擔部分?,F(xiàn)事故責任方冀T×××××小型轎車車主已經賠償給了張XX16.4萬元,我公司只能按保險法規(guī)定賠償張XX事故車輛損失30%的責任73937元后,已發(fā)追償責任方張超和冀T×××××小型轎車車主;2、張XX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只是皮外傷,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明細、檢查報告和長期醫(yī)囑單可以看出張XX在住院期間治療其甲狀腺癌、糖尿病和脂肪肝;同時張XX是駕駛員又是被保險人,根據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合同保險人負責賠償“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伙食補助費用非張XX的實際支出,故我公司對醫(yī)療費和伙食補助費不予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我公司承擔該事故車輛損失30%的責任73937元,醫(yī)療費用不予承擔。
被上訴人張XX答辯稱:我方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張XX要求上訴人深州營銷部賠償189754.82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圍繞本案爭議焦點,被上訴人張XX提交的證據如下:
證據1、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事故責任劃分;
證據2、保險單一份,證明張XX車輛投保情況;
證據3、駕駛證、行駛證各一份,證明張XX具有駕駛資格,冀T×××××號車具有行駛資格;
證據4、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一份,證明張XX車輛損失情況;
證據5、公估費票據一份,證明車輛鑒定費用;
證據6、吊托機械租賃費發(fā)票一份,證明車輛施救費用;
證據7、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診斷證明一份;
證據8、住院收費票據一份;
證據9、門診收費票據13份;
證據10、住院費用匯總清單一份四張;
證據11、住院病例一份;
證據12、深州市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7張;
證據7-12證明張XX因此事故支出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圍繞本案爭議焦點,上訴人深州營銷部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13、現(xiàn)場照片二頁;
證據14、賠償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
證據13-14證明張XX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證據15、青島騰信汽車網絡公司出具事故車殘值報價回復函的評估,證明車輛殘值;
證據16、保險行業(yè)相關條款一份,證明我方不承擔公估費;
證據17、(2013)第26號河北省物價局等三個部門作出的關于施救費的通知規(guī)定一份,證明施救費應按300元計算;
證據18證據14賠償協(xié)議的掃描件一份,證明證據14賠償協(xié)議的真實性。
上訴人深州營銷部對被上訴人張XX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1不予認可,根據事故現(xiàn)場圖,張XX只是沒注意右方來車,而張超是違反了沒有駕駛證、沒有安全駕駛、超速行駛三項,該事故正是因為張超的無證駕駛發(fā)生的事故,應認定張超承擔主要責任;對證據2、3認可,無異議;對證據4不予認可,我方評估了該車的殘值為11萬,公估報告評估該車殘值過低;證據5公估費等同于鑒定費用,我方不承擔;證據6施救費明顯過高,應為300元;對證據7、8、9、10、11、12,根據河北醫(yī)科大學第二醫(yī)院住院病例、診斷證明、用藥明細、檢查報告,長期醫(yī)囑單,可以看出張XX在住院期間對其甲狀腺癌、糖尿病、脂肪肝進行了多次治療,該費用不屬于交通事故造成,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我方不承擔;對住院伙食補助費我方認為應按每天50元計算;在診斷證明及病例醫(yī)囑中并沒有要求張XX加強營養(yǎng),因此營養(yǎng)費無依據,我方不承擔。我方認為以上損失應扣除我方提交調解協(xié)議中張超賠償張XX的16.4萬元。
被上訴人張XX對上訴人深州營銷部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13,因交警隊對事故作出了責任劃分,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因此我方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證據14協(xié)議書系復印件,無法確定該協(xié)議書的來源,也無法確定該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因此我方對該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該協(xié)議書與本案也無關聯(lián)性,與深州營銷部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無關,從該協(xié)議書簽定的時間來看,協(xié)議書是2014年12月29日簽定,此期間正是張XX住院期間,張XX的醫(yī)療費及車輛損失均未確定,這與深州營銷部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無關;對證據15不予認可,青島騰信汽車網絡公司不是公估鑒定機構,其對事故車輛也沒有進行勘驗。經雙方協(xié)商,法院已經委托了雙方確定的鑒定機構,對車損作出了鑒定,張XX車損應以此為準;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16、17均不認可,根據保險法64條規(guī)定,公估費屬于為確定標的物損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本案車損公估是經雙方協(xié)商之后進行,該公估費用當然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對證據18賠償協(xié)議掃描件不予認可,該證據依然是一個復印件,而非原件,該協(xié)議當中并沒有張XX的簽名,不能證明是張XX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xié)議并不能證明已經實際履行,該協(xié)議的真實性以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我方不予認可。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是:證據1事故認定書系交通警察部門對案涉保險事故依法作出的認定意見,上訴人深州營銷部雖對責任劃分持有異議,但未否認該證據的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上訴人深州營銷部對證據2、3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4公估報告系雙方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同意由原審法院委托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專業(yè)性結論,確定了事故發(fā)生后受損車輛的實際損失,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對證據5、6系張XX為受損車輛確定損失和減少損失所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本院予以確認;證據7、8、9、10、11、12系張XX因案涉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期間的憑證及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均為原始單證,本院予以確認。被上訴人張XX雖否認證據13的證明效力,但未否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其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證據14同證據18,被上訴人張XX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持有異議,經本院委托原審法院對協(xié)議雙方進行調查核實,該協(xié)議系被上訴人張XX之子在張XX住院治療期間與張超的父親張硯明達成,且已部分履行,故本院對該協(xié)議書予以確認;對證據15,因上訴人深州營銷部未能提交青島騰信汽車網絡公司的鑒定資質,亦未按照鑒定程序經過與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后由原審法院進行委托,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對證據16,該條款中對公估費、施救費的規(guī)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相悖,故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對證據17,雖然(2013)第26號河北省物價局等三個部門作出的關于施救費的通知對相關部門的工作具有指導作用,但考慮到救援成本、張XX的實際支出的數額與該通知確定的標準相差較大,應以當事人的實際支出為依據較妥。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張XX為自己的冀T×××××號小型轎車在深州營銷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59900元)和駕駛員座位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并分別約定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18日0時起至2015年11月17日24時止。2014年12月21日11時30分,張超無證駕駛冀T×××××號車沿郭辛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大堤路口時,與沿大堤至郭辛線東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的由張占領駕駛的冀T×××××號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該次事故張XX方實際支出施救費2200元。張XX因此事故受傷住院12天(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2日),支出醫(yī)療費33421.32元。2014年12月29日,張XX之子張久栓與張超之父張硯明達成賠償協(xié)議一份,約定張硯明自愿賠償張XX車損、醫(yī)藥費等各種費用16.4萬元。協(xié)議簽訂后,張硯明僅在張XX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了治療費用1萬余元,其余款項尚未支付。2015年1月4日,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超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2015年1月29日,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接受原審法院委托,作出的公估報告確認此事故造成張XX冀T×××××號車損為239057元,公估費7200元。依照河北省省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00元。
本院認為:關于案涉保險事故的責任劃分問題。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已就案涉保險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超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同時明確說明了張XX與張超分別違反了何種規(guī)定,其形式合法,內容真實客觀,事故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復核申請,上訴人深州營銷部雖對責任劃分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交有效證據支持其主張,故本院對該認定結果應予采納,上訴人深州營銷部應對被上訴人張XX的各項合理損失在扣除相應交強險限額后在保險限額內按照7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付。
關于被上訴人張XX在接受事故相對方賠償后仍要求上訴人深州營銷部賠償其70%的損失是否違反損失填補原則問題。經本院委托原審法院進行調查核實,賠償協(xié)議系由張XX之子與張超的父親張硯明達成,其時張XX的治療尚未結束,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確定車輛損失的評估報告亦未作出,且該協(xié)議僅在張XX住院治療期間履行了1萬余元,其余部分至今尚未履行,張硯明一方亦無繼續(xù)履行該賠償協(xié)議的意思表示,故本案中被上訴人張XX的賠償主張并不違反保險法確定的損失填補原則。
關于醫(yī)療費用及伙食補助應否賠償問題。案涉交通事故照成被上訴人張XX雙側大腦半球及雙側小腦半球硬膜下積液、左頂葉腦缺血、右眼眶內壁骨折等多處傷害,并非上訴人深州營銷部所稱的僅為皮外傷。病歷雖顯示張XX有甲狀腺癌切除、糖尿病、脂肪肝病史,但住院治療記錄并未顯示張XX住院期間對上述疾病進行了專項系統(tǒng)的治療。在張XX因此次事故出現(xiàn)意識加深、呼喚無反應、多次抽出、意識不清、神經系統(tǒng)檢查不合作等癥狀后,醫(yī)療機構對其各項生理機能進行基本的檢查及監(jiān)控,并給予相應的輔助治療,以確?;颊叩纳踩?,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且上訴人方在合理時限內并未就張XX的治療費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費用提出提交專門機構審議的申請,故本院對被上訴人張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支出醫(yī)療費用的合理性予以確認;同時,原審法院認定的伙食費補助符合相關規(guī)定,本院亦予以確認。上訴人深州營銷部對前述費用均應予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深州營銷部的上訴理由與理、法不合,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16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付圣云
審判員 王江豐
審判員 楊建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