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雨田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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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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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終40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23
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沙雨田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雷,經理。
委托代理人殷玉民,系該公司副經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燕,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虎,湖南海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
負責人廖文常,經理。
上訴人長沙雨田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雨田運輸公司)與上訴人、原審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2015)長縣民初字第012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核實,因上訴人雨田運輸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內繳納上訴費,且沒有司法救助申請,對于雨田運輸公司的上訴本院已經另行裁定按雨田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
1、2014年4月3日,雨田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物流企業(yè)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保險協(xié)議書》),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3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如事故是由于保險貨物的承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且駕駛員承擔主責以上責任的,加扣10%的絕對免賠。
2、2014年5月8日,甲保險公司向雨田運輸公司出具《國內貨物運輸險投保單》(以下簡稱《投保單》),承保一批貨物(含8臺變壓器)。該批承保的貨物從沈陽出發(fā),2014年5月11日到達長沙的中南物流園貨運站。承運車輛在貨運站卸下一部分貨物后,將剩余8臺變壓器從長沙運往株洲。該車在途經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長沙往株洲匝道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變壓器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該車駕駛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該批受損變壓器的發(fā)貨人沈陽中變電氣有限責任公司依運輸合同以雨田運輸公司、張雷、乙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沈陽市于洪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后,該院(2014)于民三初字第012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雨田運輸公司賠償550000元,承擔案件受理費9300元,財產保全費3682.50元。該民事判決書已生效。
4、本次事故發(fā)生后,雨田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署了《結案協(xié)議書》,雙方協(xié)商確認本次事故保險財產損失為331000元。
5、甲保險公司系乙保險公司的下屬機構。乙保險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以該次事故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向雨田運輸公司送達了拒賠通知書。
二、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
1、本次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雨田運輸公司認為貨物尚未到達目的地,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認為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自貨物到達長沙時起,保險責任已經結束。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協(xié)議書》,保險責任是至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在當?shù)氐谝粋€倉庫或儲存處所終止,允許中轉。對于目的地收貨人的理解,雨田運輸公司認為是所運貨物的實際接收人,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認為是保險憑證上確定的目的地的收貨人。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雙方對合同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锻侗巍纷⒚鞅kU標的為藥品、設備、襪子、配件等,起運地沈陽,目的地長沙,未約定收貨人,故目的地的收貨人應理解為貨物的實際收貨人。雨田運輸公司將貨物運到長沙后卸下一部分貨物,還剩下8臺變壓器運往株洲,表明該8臺變壓器并未運抵收貨人,從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及交易習慣的角度出發(fā),被告應在該8臺設備運抵實際收貨人時才終止其對應部分的保險責任。故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的主張不成立,本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2、本次事故造成的車上貨物損失。雨田運輸公司認為貨物損失應該按照(2014)于民三初字第01245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結果認定為55萬元。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認為貨物損失應該按照雙方簽署的《結案協(xié)議書》認定為33.1萬元。原審法院認為,雨田運輸公司對于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提交的結案協(xié)議書真實性無異議,原審法院予以確認。該協(xié)議書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故本次事故貨物損失應為331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雨田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預約保險合同書、投保單,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甲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支付雨田運輸公司保險理賠款。本次事故中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本次事故絕對免賠20%,免賠金額為66200元(331000×20%)。故甲保險公司應當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264800元(331000-66200)。雙方簽訂的合同屬于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屬于財產保險,不屬于責任保險,雨田運輸公司要求甲保險公司承擔其與第三者因運輸合同糾紛產生的訴訟費9300元、保全費3682.5元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乙保險公司不是本案財產保險合同的相對人,雨田運輸公司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限甲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雨田運輸公司保險理賠款264800元;(二)駁回雨田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430元,由雨田運輸服公司負擔4158元,甲保險公司負擔5272元。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雨田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物流企業(yè)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第五條關于貨物保險責任起訖約定“本月月保險協(xié)議項下每批貨物的保險責任起訖:自保險貨物運離起訖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存儲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shù)氐牡谝粋€倉庫或者存儲處所終止。”雙方對保險責任起訖時間約定明確。2014年5月8日,雨田運輸公司通過E-CRACO系統(tǒng)向甲保險公司投保,生成保險單,保險單明確約定“起運地:沈陽”、“目的地:長沙”。雨田運輸公司所運貨物從沈陽運達長沙,并在長沙卸貨后,剩下8臺變壓器在從長沙運往株洲途中發(fā)生事故。案件事實清楚,保險責任起訖時間約定明確,雨田運輸公司貨物到達保險單約定的目的地長沙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保險責任即終止。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判令雨田運輸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雨田運輸公司答辯稱:(一)甲保險公司的訴求違背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理由如下:1、“事故發(fā)生在長沙往株洲的路段”只是表明由長沙開往株洲,并沒有離開長沙,并不能、也沒有理由或證據(jù)表明事故發(fā)生地為株洲。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長沙支隊榔梨大隊勘查認定出具的,并蓋有其公章。(二)甲保險公司以《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中第四條責任起訖約定拒賠,有違反簽訂的《物流企業(yè)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約定。因《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四條責任起訖部分規(guī)定的是:“保險責任自簽發(fā)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離起運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的第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終止”。據(jù)此規(guī)定,保險單記載貨物起運地為沈陽,到達地為長沙。雖然雨田運輸公司同車承運的變壓器收貨人在株洲,但發(fā)生事故時是在長沙。故未駛離長沙境內發(fā)生貨損,甲保險公司應依法給予理賠。(三)此案在原審之前,甲保險公司與雨田運輸公司就此保險合同糾紛達成了結案協(xié)議書,此協(xié)議書雙方都蓋有公章,此協(xié)議書已經合法有效。因此,保險公司的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影響了保險公司誠信形象。根據(jù)調解協(xié)議已經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公司現(xiàn)提起上訴,顯然違法又無賴。(四)雨田運輸公司原先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雙方已經達成協(xié)議,那么一審法院就不應該在調解書的基礎上扣除保險公司的理賠20%部分。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甲保險公司的訴求,真正體現(xiàn)維護公平正義和法律原則。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的8臺變壓器在從長沙運往株洲的途中發(fā)生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本院認為:本案是運輸公司為其承運的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投保,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允許中轉。雖然保險合同約定的目的地是長沙,但從雙方的合同目的來看,顯然在貨物運至實際收貨人之前均屬保險責任范圍。目的地的收貨人應當理解為實際收貨人,而不是指到長沙中轉的收貨人。而且,保險事故的發(fā)生地在長沙,與合同約定的目的地并不矛盾,甲保險公司主張其保險責任在涉案貨物到達長沙中轉站后即終止的上訴意見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處得當,依法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43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曹志宇
審判員 歐陽寧
審判員 唐亞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