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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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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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終字第057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北鎮(zhèn)市。
負責人林福興,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郝家紅,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曉東,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
委托代理人劉學欣,天津簡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5)津鐵民初(指)字第8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劉XX作為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投保車輛為牌照號遼C×××××的豐田轎車;保險承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629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率條款;保險期間為自2015年2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2015年5月27日22時10分,劉建菊駕駛劉XX所有的車牌號為遼C×××××的小型客車沿天津市河北區(qū)志成路快速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志成橋下時,因躲閃其他車輛駛?cè)胫行木G籬帶發(fā)生撞燈桿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隊新開河大隊認定,劉建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5年6月25日,經(jīng)天津市河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遼C×××××車輛損失為73037元。后劉XX在天津市河北區(qū)安美馳汽車維修中心修理了保險車輛,實際支付修理費73037元。另為處理此事故,劉XX還支出車輛鑒定費2600元、拆解費7000元。
劉XX一審訴稱:劉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個人所有的牌照號為遼G×××××的豐田牌轎車投保機動車財產(chǎn)險。2015年5月27日20時,劉建菊駕駛自劉XX處借用的遼G×××××的豐田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隊新開河大隊認定劉建菊負事故全部責任。后劉XX對事故車進行了修理,并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投保車車損及車輛評估費、拆解費損失,某保險公司以種種理由推脫不賠。劉XX請求一審法院: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財產(chǎn)險限額內(nèi)賠償劉XX車輛修理費73037元、評估費2600元、拆解費7000元,以上共計8263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同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劉XX合理損失。劉XX主張的車損金額過高,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為996.25元,故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評估費、拆解費均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同意賠償,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如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劉XX投保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商業(yè)保險范圍的保險限額內(nèi)負責賠償。本案中,劉XX因事故造成的本車車輛損失經(jīng)物價部門評估并已經(jīng)實際修理,劉XX支付了修理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對某保險公司抗辯物價部門鑒定金額過高并要求重新鑒定一項,因其未舉證證明價格認證中心在鑒定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程序或違反公平原則等可能影響鑒定結果的情形存在,亦未提供足以反駁劉XX此項證據(jù)的其他證據(jù),故對其此項抗辯不予采納。劉XX主張的評估費、拆解費屬于其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綜上,對劉XX提出的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車輛修理費73037元、評估費2600元、拆解費70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劉XX修理費73037元、評估費2600元、拆解費7000元,以上共計82637元。案件受理費93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按照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996.25元賠償車輛損失或重新核定車輛損失金額,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評估費、拆解費;2、兩審訴訟費由劉XX承擔。理由:一、一審法院直接依據(jù)天津市河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評估結論書認定劉XX車輛損失為73037元是錯誤的。某保險公司認為劉XX車輛損失評估程序不合法,評估前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到場,其評估結論不應予以采納。根據(jù)某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進行現(xiàn)場查勘,認為損失不大,某保險公司對保險車輛定損金額為996.25元,與價格認證中心定損的73037元相差過大,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應予以支持。二、評估費、拆解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被上訴人劉XX二審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某保險公司與劉XX在本院二審期間均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經(jīng)天津市河北區(qū)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劉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為73037元,且劉XX已經(jīng)實際支出修理費73037元,另為處理事故支出車輛鑒定費2600元、拆解費70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劉XX上述款項。一審判決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就其上訴主張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對其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4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云玲
審 判 員 李 權
代理審判員 劉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蔣衛(wèi)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