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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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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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終字第44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09
上訴人(原審原告):童X,男,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公民身份號碼×××5412。
委托代理人:李XX,廣東廣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組織機構代碼××。
代表人:鄧俊杰。
委托代理人:謝XX。
委托代理人:周XX。
上訴人童X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9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童X為粵T×××××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358200元、附加不計免賠率)等機動車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3日零時起起至2015年1月2日二十四時止。某保險公司經(jīng)審核并收取保險費后向陳海柳簽發(fā)了保險單。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五)款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第二十四條約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第二十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xié)商處理?!?br>2014年2月25日18時45分,童X駕駛粵T×××××號車沿東富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駛至中山市東鳳鎮(zhèn)污水處理廠對開路口時,與從南往北方向行駛由梁保綠駕駛的粵T×××××號牌車輛發(fā)生碰撞,碰撞的部位是粵T×××××號車的車頭及左車后門與粵T×××××號小貨車車廂左側(cè)及左尾角碰撞,致兩車損壞及梁保綠受傷。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鳳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童X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梁保綠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童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對粵T×××××號車的損失進行了勘驗。2014年3月28日,某保險公司與童X簽訂一份定損協(xié)議書,約定:1.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事故中標的車輛粵T×××××號車損失嚴重,確定該次事故車輛粵T×××××號推定全損;2.確定事故車輛粵T×××××號車扣除殘值后,某保險公司按照73000元確定該次事故的標的車的損失金額,殘值歸童X所有……4.經(jīng)雙方協(xié)商,雙方自愿接受本協(xié)議定損方法,在接受上述定損方案后,雙方同意不對本協(xié)議已確定的損失金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包括訴訟方式和仲裁方式)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6.本協(xié)議自生效之日起,終止與童X的商業(yè)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簽訂上述協(xié)議后,某保險公司向童X支付保險金73000元,粵T×××××號車殘值由童X取得。童X收取保險金后,認為上述定損協(xié)議書顯失公平,遂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撤銷童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定損協(xié)議書;2.某保險公司支付童X車輛保險賠償金252365元(扣除已支付的73000元);3.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另查:童X名下的粵T×××××號車型號為沃爾沃1999CC多功能乘用車,核定載客5人,初次登記日期為2012年10月10日。童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單記載粵T×××××號車已使用年限為1年,新車購置價為358200元。
又查:某保險公司提交五張照片,照片內(nèi)容關于2014年6月24日李世輝駕駛粵T×××××號車在湛江市×××火車路將車開進積水隧道造成水浸車事故,以證明童X在涉案事故后修復了粵T×××××號車并正常使用。童X確認曾發(fā)生上述事故并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亦確認粵T×××××號車在涉案事故中損壞了車頭部位(包括發(fā)動機及水箱損壞)以及安全氣囊彈出,車輛其他部位無損壞,其修復車輛花費6萬多元,車輛修復后一直正常使用。某保險公司稱其向童X賠償?shù)?3000元是基于車輛的損壞情況賠償?shù)木S修費用,粵T×××××號車的損失并未達到全損的程度,只是雙方為了解除保險合同,因此在定損協(xié)議書中約定以推定全損處理。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童X和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無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的定損協(xié)議書是否存在可撤銷的情形。童X主張定損協(xié)議書約定某保險公司向其理賠的車輛損失保險金遠低于其車輛的實際損失,顯失公平。雙方簽訂的定損協(xié)議書約定粵T×××××號車以推定全損處理,但根據(jù)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發(fā)經(jīng)過以及童X描述的車輛損壞情況,粵T×××××號車在事故中僅損壞車頭部位(包括發(fā)動機及水箱損壞)以及安全氣囊彈出,遠未達到全損的程度,而且童X亦確認其僅花費6萬多元修復粵T×××××號車即可正常使用。由此可見,某保險公司向童X賠付的73000元保險金足以補償粵T×××××號車的損失。綜上,定損協(xié)議書由雙方協(xié)商達成并簽名確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故童X請求撤銷定損協(xié)議書之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童X主張某保險公司另支付車輛保險賠償金252365元,亦無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童X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童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86元,由童X負擔。
上訴人童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自稱是為了解除與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從面做出推定全損的結(jié)論,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并且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可以認定雙方的《定損協(xié)議書》定損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應予撤銷。(二)本案中,被上訴人為逃避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金賠付義務,規(guī)避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以推定全損的名義欺騙保險合同相對人即上訴人簽訂《定損協(xié)議書》。且被上訴人賠付的價值遠遠低于按全損計算的價值,故該協(xié)議書內(nèi)容違法、顯失公平,嚴重損害上訴人合法權益。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雙方合同的解除及賠付,都有相應合同的約定,該合同的約定以及履行都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也是雙方多次協(xié)商的結(jié)果。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根據(jù)雙方的訴辯陳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定損協(xié)議書》是否應當撤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童X雖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定損協(xié)議書》約定事故車輛粵T×××××號車以全損處理,某保險公司向其賠付73000元。但童X僅花費6萬多元修復該事故車輛并一直正常使用,該車輛實際并未按全損處理,某保險公司已足額賠付了童X在事故中的損失,并不存在童X上訴主張的《定損協(xié)議書》顯失公平應予撤銷的情形。綜上,上訴人童X的上訴主張缺乏理據(jù),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86元,由上訴人童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亦和
審 判 員 胡怡靜
代理審判員 劉運充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謝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