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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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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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終字第58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3
上訴人(原審原告):夏XX,男,漢族,住廣東省清新縣,公民身份號碼×××4714。
委托代理人:羅X,廣東正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
代表人:羅磊。
委托代理人:韋XX。
上訴人夏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9月6日,夏XX為其所有的粵T×××××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68850元、附加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0日0時起至2015年9月19日24時止)等機動車保險。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末尾部分投保人聲明一欄,記載:“本人確認已收到了《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nèi)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nèi)容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鄙鲜鑫淖旨雍诩哟痔幚恚以谕侗H寺暶饕粰诘挠蚁陆?,也即整份投保單的最末尾處,有投保人夏XX的簽名。某保險公司經(jīng)審核并收取保險費后向夏XX簽發(fā)了保險單。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一條第(一)款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kU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二)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nèi)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2014年10月3日11時0分許,夏XX駕駛粵T×××××號車在珠海市香××區(qū)明珠北由××向北行駛時,撞到檢查站通道的水泥車道分界邊,造成粵T×××××號車前部、底部受損。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香洲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事故事實。事故發(fā)生后,夏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進行勘查定損后,作出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核定粵T×××××號車的維修金額為20184元。但某保險公司以粵T×××××號車已超過行駛證上記載的檢驗有效期,拒絕賠付。其后,夏XX將粵T×××××號車送至中山市港口鎮(zhèn)榮鴻汽車修理廠維修,花費維修費20184元。夏XX支出上述費用后,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遂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夏XX支付粵T×××××號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20184元。
另查:事故發(fā)生時,粵T×××××號車行駛證記載的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9月?;汿×××××號車修復后補辦了行駛證年審,但未能提交車輛的檢測報告。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夏XX和某保險公司對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guān)系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標的車輛發(fā)生事故已超過檢驗有效期,是否屬于保險免責事由。某保險公司抗辯認為上述情形屬免責事由,依據(jù)的是《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該條款顯然屬于免責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和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币罁?jù)該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要根據(jù)《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的內(nèi)容免除對粵T×××××號車損失的保險責任,必須先證明其在與夏XX訂立保險合同時已向夏XX提供了保險條款,并就其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向夏XX履行了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夏XX在投保單上簽名確認已收到《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某保險公司已向其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nèi)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nèi)容作了明確說明,其已完全理解;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第四條第(二)款的內(nèi)容專門列在責任免除章節(jié),且用黑體字加以標示,故某保險公司已盡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綜上,上述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汿×××××號車發(fā)生事故時未按規(guī)定檢驗,且夏XX未能提供車輛的檢測報告或其他證據(jù)證明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不存在安全隱患,或車輛雖存在安全隱患但與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因果關(guān)系。應視為粵T×××××號車發(fā)生事故時存在安全隱患且該隱患與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
綜上,某保險公司對該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可予免除,故夏XX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夏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5元,減半收取為152元,由夏XX負擔。
上訴人夏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認定上訴人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存在安全隱患且該隱患與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沒有事實依據(jù);(二)一審認定“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檢驗”的該項免責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是錯誤的,因為該條款違反保險法的近因原則,排除了上訴人應享有的權(quán)利而應認定為無效;(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保險合同關(guān)系,上訴人車輛在投保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被上訴人應當依照保險法及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二)上訴人因看不清路基撞向檢查站通道的路基而引起事故,由于上訴人車輛大燈不符合上路標準,如果上訴人的大燈沒有問題,不可能看不清路基而撞上,只有大燈不夠明亮需要更換才可能看不清,上訴人必須提供事故時其車輛是否符合國家規(guī)定部門檢測的報告證明其主張。(三)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也應本案中適用。綜上,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4年10月3日,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香洲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夏XX于當日晚上11時駕駛粵T×××××車在明珠北由南向北行駛時撞到檢查站通道的水泥車道分界邊,造成粵T×××××車前部、底部損壞。
二審中,夏XX提交一份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香洲大隊2015年9月17日補充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面?zhèn)渥⑾腦X于2014年10月3日駕駛粵T×××××車撞到水泥車道分界邊,系夏XX未確保安全行駛負事故全部責任。夏XX還提交一份車歷卡,證明粵T×××××號車曾因小事故于2014年9月14日進廠維修,當時某保險公司核保賠償1917元,其同時對保險車輛進行了全車保養(yǎng),事故前車輛檢測是合格的。某保險公司不確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認為粵T×××××車的車歷卡與本案不具關(guān)聯(lián)性。
本院認為:本案是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涉案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汿×××××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逾期未年檢,事故造成損失20184元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結(jié)合雙方的訴辯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逾期未年檢,某保險公司是否可拒絕理賠。
本案中,粵T×××××號車曾因小事故于2014年9月14日進廠維修,某保險公司對該次事故核保賠償1917元,該次維修過程中,夏XX同時對粵T×××××車進行了全車保養(yǎng),車歷卡顯示有對全車進行檢查,更換了油底殼等部件,還對剎車系統(tǒng)進行了深度保養(yǎng),取車日期為2014年9月23日,涉案事故發(fā)生于2014年10月3日,間距粵T×××××保險車輛維修保養(yǎng)出廠后僅幾天,由此應認定出險時粵T×××××車的性能良好。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亦認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是夏XX未確保安全行駛,并非車輛技術(shù)性能發(fā)生問題所導致,因此,涉案免責事由與保險事故發(fā)生并無因果關(guān)系,某保險公司依據(jù)免責條款拒賠,不符合保險責任的近因原則,拒賠理由不成立,某保險公司應就本次保險事故造成的20184元損失予以賠償。
綜上,上訴人夏XX的上訴請求,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谙腦X二審提交的證據(jù),本院對原審判決予以改判。夏XX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nèi)舉證,致使訴訟費用增加,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夏XX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上訴人夏XX支付保險賠償金2018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05元,減半收取為152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05元,由上訴人夏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少民
審判員 阮碧嬋
審判員 李思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簡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