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甘0402民初117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白銀市白銀區(qū)人民法院 2016-06-24
原告雒成杰。
委托代理人魏周霞,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文旺,系甘肅岱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銀中心支公司,地址白銀市白銀區(qū)。
法定代表人韋玉霞,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光新,系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鴻儒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26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周霞、張文旺,被告委托代理人黃光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為原告所有的甘DXXX92號貨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2015年12月2日,原告駕駛甘DXXX92號貨車在蘭海高速444公里處發(fā)生交通事故將第三者安有成致傷,經(jīng)交警部門裁定,原告與傷者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受害人共計賠償200000元,被告僅向原告賠付53283.63元,遠遠不能彌補原告的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38409.13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銀中心支公司辯稱,受害者是兩車的第三者,應該由兩車的交強險共同賠償。本次事故核定實際損失是83310.63元,我公司已經(jīng)賠付了53283.63元,已賠付完畢,剩余應該由對方交強險賠償。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單一份,證明原告在被告處為其車牌號為甘DXXX92號貨車投保。
2、隴南市武都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隴公交認字(2015)第000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2015年12月2日2時45分在蘭海高速444公里+500米處原告駕駛的甘DXXX92號貨車與??吭诼愤呅蘩淼母蔏XXX56號貨車發(fā)生刮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甘KXXX56號貨車修理人員安成友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雒成杰、安強分別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安成有無責任。
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賠償協(xié)議、收條,證明原告向受害人安成友賠付共計145608元。
4、醫(yī)療票據(jù)以及修車費用票據(jù),證明事故受害人安成友住院期間住院費61629.53,甘DXXX92車修理費2704元。
被告對原告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如下:
被告對原告4份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
被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1、人身傷亡損失清單一份,證明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核損金額為104863.25元。
原告對被告證據(jù)無異議。
經(jīng)原告、被告的舉證及質(zhì)證意見,本院對雙方的證據(jù)認證意見如下:
原告所舉的對機動車輛保險單、隴公交認字(2015)第000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賠償協(xié)議、收條、醫(yī)療票據(jù)以及修車費用票據(jù),被告所舉的人身傷亡損失清單,雙方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予以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原告在被告處為原告所有的甘DXXX92號貨車投保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保額為21375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保額為300000元,駕駛員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額為50000元,乘客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額為50000元/座,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零時起至2016年10月27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12月2日2時45分在蘭海高速444公里+500米處原告駕駛的甘DXXX92號貨車與停靠在路邊修理的甘KXXX56號貨車發(fā)生刮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甘KXXX56號貨車修理人員安成友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雒成杰、安強分別承擔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安成有無責任。事后原告向受害人共賠付了145608元,被告向原告賠付了53283.63元,原告認為被告未在投保范圍內(nèi)進行賠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險理賠款38409.13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所簽訂的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應予保護。本案中,被告作為保險人在無證據(jù)證明其拒付屬原告故意所為或?qū)倜庳熓掠?,應在投保范圍?nèi)對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賠付38409.13元,該主張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受害者是兩車的第三者,應該由兩車的交強險共同賠償。本次事故核定實際損失是83310.63元,其已經(jīng)賠付了53283.63元,已賠付完畢,剩余應該由對方交強險賠償,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其抗辯理由證據(jù)不足,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銀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雒成杰賠償金38409.1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0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銀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鴻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樊建業(yè)
附:法律釋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_x000B_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_x000B_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