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蘇07民終40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連云港市海州區(qū)。
負責人曹鴻燕,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金志剛,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
委托代理人成釔樺,江蘇中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24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志剛、被上訴人張X的委托代理人成釔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X一審訴稱:2015年8月29日,陳必權駕駛張X所有的蘇G×××××號小型轎車行駛至事故地點因操作不當,將車開至路北水溝里,造成車輛損壞嚴重。張X已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因雙方未就理賠事宜達成一致,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64157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車輛在我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條款,我公司對事故經(jīng)過有異議,該車輛存在租賃嫌疑,且張X主張的車損中部分配件有落水后未及時清理造成二次擴損部分,不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程序性費用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張X為蘇G×××××蒙迪歐牌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間為2015年8月21日至2016年8月8月20日。2015年8月29日,陳必權駕駛蘇G×××××小型轎車沿墩尚鎮(zhèn)武強山村往新204國道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到該路東段時,因操作不當,將車至路北水溝里,造成車輛損壞。該事故經(jīng)贛榆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墩尚中隊出具的證明,證實了該次事故發(fā)生情況。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贛榆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墩尚中隊委托連云港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此次事故造成張X車輛損失為人民幣61657元,張X為此支付鑒定費2000元、施救費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張X為其所有的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條款并交納了保險費用,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其次,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涉案車輛蘇G×××××號車輛在落水后未及時進行清理導致二次擴大損失的部分不予賠償?shù)目罐q觀點。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足以證明其觀點,故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第三、對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車輛鑒定費用以及訴訟費用不承擔的抗辯觀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北景钢?,車輛鑒定費2000元,是為了確定事故損失的必要支出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綜上,一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張X保險賠償金共計人民幣64157元(車損61657元+施救費500元+鑒定費2000元)。并決定,案件受理費1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被保險車輛涉嫌租賃,該事實未查清,如其車輛存在租賃,則上訴人依據(jù)合同約定不承擔保險責任。2、事故發(fā)生,被上訴人未及時予以施救,造成二次損失,該擴大部分損失上訴人不應承擔。3、評估費、鑒定費等費用,上訴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欠妥,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張X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及事實理由不能成立。1、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車輛是否存在租賃存在懷疑,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且在一審亦并沒有提出該主張;2、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沒有及時施救,二次損失是因為被上訴人的行為造成的,其應當提交證據(jù)證實這一觀點;3、訴訟費用和評估費用,無論保險合同如何約定,不能違反法律規(guī)定,保險法中有明確規(guī)定。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均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本案爭議焦點為:1、本案所涉的事故車輛是否系租賃的車輛;2、本案事故是否存在二次損失,如存在該部分損失是否應當由上訴人承擔;3、案涉鑒定費2000元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所涉的事故車輛是否系租賃的車輛的問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車輛涉嫌租賃,不應承擔保險責任。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責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被保險車輛系租賃車輛,故上訴人就此提出的上訴觀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事故是否存在二次損失,如存在該部分損失是否應當由上訴人承擔的問題。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本案所涉事故存在二次損失,故該上訴觀點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案涉鑒定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的問題。上訴人上訴主張雙方合同約定保險人對評估費、鑒定費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約定其不應承擔鑒定費。本院認為,上訴人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雙方約定保險人對評估費、鑒定費不承擔賠償責任。且即便有該約定,因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鑒定費系投保人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案涉鑒定費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場
審判員 王抒彥
代理審判員 王 小 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