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jīng)鲋辛π履茉醇状汲鲎廛囉邢挢熑喂九c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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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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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83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平?jīng)鍪嗅轻紖^(qū)人民法院 2016-06-08
原告平?jīng)鲋辛π履茉醇状汲鲎廛囉邢挢熑喂尽?br>法定代表人王清楠,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甘鋒,甘肅勝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多成,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曹亮,該支公司職員。
原告平?jīng)鲋辛π履茉醇状汲鲎廛囉邢挢熑喂荆ㄒ韵潞喎Q中力新能源出租車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范小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力新能源出租車公司委托代理人甘鋒,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曹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力新能源出租車公司訴稱,原告將自己所有的甘LXXX53號出租車租賃給朱江莉經(jīng)營,朱江莉雇傭馬超為副班駕駛員。2015年11月5日22點10分,馬超駕駛該車輛(載欒電生)沿崆峒區(qū)涇河北路由西東行駛至杜家溝路段時,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行人相文軍碰撞,致相文軍死亡,后所駕駛車輛失控駛出路北外,將車上欒電生甩出車外,欒電生受傷,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平?jīng)鍪泄簿轴轻挤志纸痪箨犝J定,馬超負事故主要責任,相文軍負事故次要責任,欒電生不負責任。2015年11月6日,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原告與相文軍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和馬超賠償死者相文軍親屬損失670000元(其中喪葬費23480元、死亡賠償金416080元、兩孩子的撫養(yǎng)費65900元、父母贍養(yǎng)費10544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3000元,總計666900元,協(xié)商賠償67萬元),并已實際支付。原告所有的甘LXXX53號出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第三者保險保險限額50萬元。原告認為,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方為行人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時,除交強險外,在商業(yè)險中應按照70%至90%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實際支付給受害人家屬67萬元,扣除交強險11萬元,按90%承擔責任計算為504000元,被告已支付407670.45元(不包含車輛損失39270元),還應再支付206329.55元。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206329.55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中力新能源出租車公司主張的事實,也對原告要求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沒有異議。但認為:一是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已支付交強險保險金11萬元、車輛損失保險金3927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297670.45元,共計446940.45元。二是本案被保險人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67萬元損失的協(xié)議,未按保險合同約定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核定,所以保險公司只能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第三人的損失計算賠償額。三是被扶養(yǎng)人中死者的母親當時為59周歲,沒有達到扶養(yǎng)年齡,不應計算扶養(yǎng)費,另外,按照法律規(guī)定,有多個被扶養(yǎng)人時,扶養(yǎng)費不得超出農(nóng)村居民年消費性年支出,而原告的計算超出了該標準;誤工費應當按照每天87.50元計算,計3人3天為787.50元;交通費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故不予以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承擔,理由為:一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交強險中優(yōu)先賠償,但該險已足額賠付,而在第三者責任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責任免除部分;二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是侵權人給受害人賠償?shù)模kU公司不是侵權人,所以不予以賠償;三是該案中駕駛員馬超已承擔了刑事責任,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予以支持。綜上,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再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保險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合同各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被告某保險公司除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在第三者責任險中承擔支付相應保險金的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是原告等與受害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主體,該賠償協(xié)議對被告某保險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應當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向原告支付相應的保險金。原告主張的超過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屬其協(xié)商自愿向受害者家屬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無合同義務和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承擔。原告要求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90%承擔責任,沒有違反《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
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雙方爭議的其它訴訟請求:1、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照簽訂賠償協(xié)議時的當年甘肅省農(nóng)村居民消費性支出標準5272元/年和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時扶養(yǎng)費每年不超過農(nóng)村居民消費性支出的規(guī)定予以計算,即相文軍之子相子杰(生于2013年2月26日),計算16年,相文軍之女相紫瑞(生于2006年9月11日),計算9年,夫妻兩人承擔;相文軍之父相長生(生于1955年9月23日),相文軍之母童存連(生于1956年4月10日),均計算20年,兄弟(相文軍、相俊福)兩人承擔,四個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105440元。2、誤工費: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酌情確定按3人5天,每天87.53元計算,即1312.95元。3、交通費:交通費酌情確定為500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當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為同一主體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guī)定,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不予受理。而本案中,馬超為朱江莉的雇員,其駕駛車輛造成第三方相文軍死亡,馬超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而相對于受害人家屬而言,馬超不是直接的民事賠償義務主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應由雇主朱江莉承擔,受害方有權向除馬超之外的民事賠償義務主體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故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原告中力新能源出租車公司作為車輛所有權人,已給受害方支付了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nèi)的賠償款,其有權要求其車輛投保的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jù)涉案事故造成相文軍死亡及過錯責任,酌情確定本案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0000元。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二、三款、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條和《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中力新能源出租車公司支付保險金530131.66元(喪葬費23480元、死亡賠償金41608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05440元、誤工費1312.95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576812.95元,交強險中支付110000元、其余損失466812.95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支付90%,即420131.66元),已支付407670.45元(交強險11萬元、第三者責任297670.45元),還應再支付122461.2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52元,減半收取3176元,原告中力新能源出租車公司承擔129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18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jīng)鍪兄屑壢嗣穹ㄔ骸?br>審判員 范小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 安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