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X與某保險公司淄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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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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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紅紅民初字第10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蘭州市紅古區(qū)人民法院 2016-06-03
原告崔XX。
委托代理人劉世龍,系甘肅玉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qū)。
負責人展海勇,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邱燕,系甘肅錦榮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崔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XX的委托代理人劉世龍,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崔XX訴稱,2014年8月19日,原告為其車牌號為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魯COG1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向被告投保了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及其不計免賠率在內(nèi)的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原告當日就向被告全額支付了上述保險費用,2015年5月16日,案外人馬善舉駕駛的洛陽延輝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52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豫CXXX7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原告司機駕駛的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魯COG1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由東向西至京藏高速公路1689Km+600m(海石灣收費站)處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導(dǎo)致原告司機及乘車人李真受傷,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經(jīng)甘肅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第一交警大隊張家寺大隊作出的甘公交認字【2015】第000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處理,認定駕駛?cè)诵煊莱袚敬问鹿实闹饕熑?,被告馬善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后原、被告雙方就保險理賠事宜進行協(xié)商,多次協(xié)商均未達成一致意見,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169402.8元(車輛損失費226236元、評估費8000元、停車費及高速救援服務(wù)費7768元,共計242004元的70%);2、判令被告支付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10萬元;3、判令被告支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17110元(具體包括醫(yī)療費10875.62、住院伙食補助1800元、營養(yǎng)費900元、誤工費6930元、護理費3937.5元,共計24443.12元的70%);4、請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車輛掛靠協(xié)議一份;2、車輛保單一份;3、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一份;4、機動車評估報告書兩份、評估費發(fā)票一張8000元、施救費7768元、停車費1400元;5、司機徐永的住院病歷一份、醫(yī)療費發(fā)票3張、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發(fā)票一份;被扶養(yǎng)人徐善春、徐瑾宸的身份證明一份;護理人王慶彥的身份證明一份;交通費票據(jù)13張和住宿費票據(jù)19張;6、李真的住院病例及其醫(yī)療費發(fā)票13張;
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辯稱,被告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車損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內(nèi),保險公司對于合理的損失進行理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為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事故后的主車定損單15萬多;2、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抄單總共三份。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2時55分許,山東省禹城市駕駛?cè)诵煊礼{駛的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魯COG16掛)由東向西行駛至京藏高速(G6)1689KM+600M(海石灣收費站)處時,與前方排隊等候的河南省宜陽縣馬善舉駕駛的豫C***5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CXXX7掛)、甘肅省會寧縣駕駛?cè)四蠘錁s駕駛的甘D***2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甘DXXX2掛)發(fā)生連環(huán)碰撞,造成徐永受傷,三車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jīng)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張家寺大隊認定,徐永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馬善舉承擔次要責任,南樹榮、李真無責任。徐永駕駛的車牌號為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魯COG1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主為崔XX。2014年8月19日,原告崔XX為其車牌號為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魯COG1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投保了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及其不計免賠率在內(nèi)的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原告當日就向被告全額支付了上述保險費用。2015年6月4日原告為其車進行了車輛損失評估,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認為原告車輛損失評估過高,且又是原告的單方行為,不予認可。2015年11月3日被告提交了重新評估申請書,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2016年1月28日甘肅天信司法鑒定所做出了甘天司鑒(2015)11512072號司發(fā)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經(jīng)鑒定,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報廢。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事故中的車輛價值損失為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整(146642元);2、經(jīng)鑒定,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事故中的維修費為貳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整(22762元)。
另查明,原告崔XX的車牌號為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魯COG1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掛靠在淄博永昊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該公司只負責代辦年檢、二級維護,營運手續(xù),其余全部由該車主崔XX負責。發(fā)生事故時乘坐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魯COG16掛)的李真在本次事故中也受傷(已另案起訴)。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及原、被告舉證提交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2015年5月16日2時55分許,山東省禹城市駕駛?cè)诵煊礼{駛的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魯COG16掛)由東向西行駛至京藏高速(G6)1689KM+600M(海石灣收費站)處時,與前方排隊等候的河南省宜陽縣馬善舉駕駛的豫C***5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CXXX7掛)、甘肅省會寧縣駕駛?cè)四蠘錁s駕駛的甘D***25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甘DXXX2掛)發(fā)生連環(huán)碰撞,造成徐永受傷,三車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jīng)甘肅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第一支隊張家寺大隊認定,徐永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馬善舉承擔次要責任,南樹榮、李真無責任。徐永駕駛的車牌號為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魯COG1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主為崔XX,2014年8月19日,原告崔XX為其車牌號為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魯COG1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投保了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及其不計免賠率在內(nèi)的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原告當日就向被告全額支付了上述保險費用。為此,原告崔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該合同為有效合同。經(jīng)核算,原告崔XX的車輛在該起事故中得到的賠償為:原告車輛損失費應(yīng)為146642+22762=169404元,有甘肅天信司法鑒定所做出的甘天司鑒(2015)11512072號司發(fā)鑒定意見書證實,予以認定。對于評估費8000元,因原告評估該車輛損失時是單方行為,且被告又重新申請鑒定,因此,對該評估費不予認定。對于停車費1400元,因原告提交的是收據(jù),不是正式發(fā)票,依法不予認可。對于高速公路救援費6368.08元,因有施救費發(fā)票證實,予以認定。對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10萬元,被告認可,予以認定。對重新鑒定費15000元,有鑒定費發(fā)票證實,予以認定。對于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李真的各項損失,已另案起訴,另案處理。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應(yīng)按事故的責任予以賠償,該起事故中,徐永駕駛的車牌號為魯C***88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魯COG16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為主要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應(yīng)賠償原告崔XX各項損失的70%,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崔XX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10萬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崔XX原告車輛損失費應(yīng)為146642+22762=169404元,高速公路救援費6368.08元,鑒定費15000元,共計190772.08元乘以70%,應(yīng)賠償原告崔XX各項損失133540.46元。
三、駁回原告崔XX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59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承擔4803元,超訴部分訴訟費795元由原告崔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董燕玲
代理審判員蘭高力
人民陪審員韓高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書記員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