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X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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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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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民三終字第0021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
代表人胡鍇。
委托代理人史軍,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陳建友,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熊XX。
委托代理人段磊,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為與被上訴人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張灣民二初字第005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妍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張洪、劉占省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建友和被上訴人熊XX及其委托代理人段磊到庭參加了訴訟。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熊XX在一審法院請求:判令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其損失39071元。
一審法院認定:2013年7月13日8時38分許,熊XX駕駛鄂C1****號貨車行駛至福銀高速公路(G70)銀福向1444KM+000M處時,因違法變道,導致其后方行經(jīng)施工路段未按規(guī)定減速行駛的由季立國駕駛的魯QXXXXX/魯QXXXXX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與之發(fā)生碰撞,隨后魯QXXXXX/魯QXXXXX掛又先后與高速公路護欄及由陳高軍駕駛的停于高速公路應急車道施工作業(yè)區(qū)域內(nèi)的鄂CXXXXX/鄂CXXXXX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鄂C1****號、魯QXXXXX/魯QXXXXX掛、鄂CXXXXX/鄂CXXXXX掛三車受損及路產(chǎn)設施損壞。2013年7月18日,湖北省公安廳高警總隊四支隊鄖西大隊作出第4280141201300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熊XX及案外人季立國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陳高軍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熊XX所有的鄂C1****號貨車在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辦有交強險、車損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保險單號為1030505072013013199YD,保險期間為2013年7月13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12日24時止,死亡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車損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單號為1030505082013007754**,保險期間為2013年7月13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12日24時止,車損險賠償限額25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200000元,并附有不計免賠特約條款。2013年7月13日,熊XX支付施救費3000元。2013年7月21日,熊XX支付了路產(chǎn)損失賠償費16106元。2013年8月1日,熊XX支付了鄂CXXXXX號車輛的維修費14220元。2013年8月10日,熊XX支付自有鄂C1****號車輛的維修費5745元。熊XX為此次事故共支付各項費用39071元。熊XX向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索賠未果,引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向熊XX簽發(fā)保險單,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與熊XX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保險責任期間,熊XX駕駛投保車輛鄂C1****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據(jù)熊XX提交的發(fā)票顯示,其為此次交通事故已支付路產(chǎn)損失賠償費、車輛維修費、施救費等共計39071元。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辯稱需對熊XX為此次事故支付的費用進行核減,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不予采信,其應當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熊XX保險金3907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支付熊XX保險金39071元。如果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77元,減半收取388.5元,由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負擔。
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熊XX訴訟請求涉及三方損失,即:鄂C1****號車輛損失和施救費、鄂CXXXXX號車輛損失及高速公路財產(chǎn)損失,其中涉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車輛損失險的適用和賠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責任。熊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一審判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依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按照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對于鄂CXXXXX號車輛損失應由魯QXXXXX號車輛和我公司在各自的交強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照各自過錯比例承擔。對于高速公路路產(chǎn)損失應由魯QXXXXX號車輛和我公司在各自交強險限額內(nèi)以及鄂CXXXXX號車輛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照各自過錯比例承擔,但一審法院并未考慮魯QXXXXX號車輛和鄂CXXXXX號車輛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賠償以及不足部分按照各自過錯比例承擔的問題,屬適用法律錯誤,計算方法不當。關于熊XX所有的鄂C1****號車輛損失,因熊XX負事故同等責任,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獲得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且對第三者的損失只需承擔50%的責任。關于鄂CXXXXX號車輛的損失,應先由魯QXXXXX號車輛和鄂C1****號車輛在各自的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不足部分再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關于高速公路路產(chǎn)損失,應由魯QXXXXX號車輛和鄂C1****號車輛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和鄂CXXXXX號車輛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魯QXXXXX號車輛和鄂C1****號車輛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熊XX答辯稱:關于我主張的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路產(chǎn)損失、車損費及施救費共39071元,我已全額墊付,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一審也予以認可。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依據(jù)的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限制或加大了我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應為無效條款,且也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公司已盡到提示、告知義務。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和熊XX在二審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關于一審判決所列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已裝訂卷宗,移送本院審理。本院經(jīng)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jù)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jù)。
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熊XX將其所有的鄂C1****號車輛向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保險,經(jīng)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同意承保,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熊XX按照約定交付了保險費,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熊XX將其所有的鄂C1****號車輛在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除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外,還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險種,在保險期間內(nèi),該車發(fā)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熊XX為此次交通事故所支付的路產(chǎn)損失、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共計39071元,均未超出其所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限額,英XX和湖北分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對熊XX的損失予以賠償。關于英XX和湖北分公司上訴提出因熊XX負本次事故同等責任,其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按照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責任,而不應全額承擔的主張,雖然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因該條款系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而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已經(jīng)就該條款的內(nèi)容向熊XX作出提示或明確說明,故,該條款并未發(fā)生法律效力。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英XX和財保湖北分公司上訴主張的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9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本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 張 妍
審判員 張 洪
審判員 劉占省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劉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