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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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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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84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湘潭市岳塘區(qū)人民法院 2015-12-27
原告龐XX,女,漢族,浙江省天合縣人。
委托代理人龍陽平,湖南湘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三樓。
負責人周前勝。
委托代理人羅桃榮,湖南勤人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龐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金飛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葛嘉,人民陪審員謝鳳蘭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夏茜擔任記錄。原告龐XX的委托代理人龍陽平,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桃榮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龐XX訴稱:2014年12月4日13時30分,安陽希旺運輸責任有限公司駕駛員胡方平駕駛豫EXXX98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京港澳高速公路1518KM+450M處碰撞廖前洪駕駛的鄂DXXX55小型客車,并推動鄂DXXX55追尾劉愛兵駕駛的湘CXXX99號小客車,豫EXXX98繼續(xù)向前擠撞湘CXXX99追尾李旺洪駕駛的皖KXXX86號重型箱式貨車,造成本案原告龐XX所有的湘CXXX99號小客車駕駛員劉愛兵受傷及車輛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駕駛?cè)撕狡截摯舜问鹿嗜控熑?,劉愛兵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劉愛兵被送至湘潭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0天,產(chǎn)生醫(yī)療費18872.69元、住院伙食費600元、護理費1952元、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38358元。湘CXXX99號小客車修復后,經(jīng)湘潭市錦城價格評估事務所評估,修復價格為580956元。原告為湘CXXX99號小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限額為719000元,購買了司機座位險,限額為2萬元,保險期限為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理賠款600956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已對車輛維修費經(jīng)申請重新鑒定,應當以重新鑒定結論為準,同時原告應向被告提供維修費的發(fā)票,否則無法確定該損失實際發(fā)生;根據(jù)保險條款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原告損失應當先由其他車輛的交強險先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根據(jù)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無責,因此被告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jù);重新鑒定費應當由原告承擔,被告依法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龐X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信息、被告企業(yè)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各1份,擬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
2、機動車行駛證、駕駛員劉愛兵駕駛證復印件各1份,擬證明湘CXXX99車輛系原告所有,駕駛員劉愛兵系合法駕駛;
3、機動車保險單1份,擬證明湘CXXX99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司機座位責任險的事實;
4、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擬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原告無責的事實;
5、湘潭市錦程價格評估報告1份,擬證明原告車輛維修損失為580956元;
6、湘潭市中心醫(yī)院出、入院記錄、住院病人日結算明細單、醫(yī)療住院收費票據(jù)各1份、檢查報告單1組,擬證明駕駛員劉愛兵住院20天,產(chǎn)生住院花費18872.69元的事實;
7、勞動合同、工資表各1份,擬證明駕駛員劉愛兵的誤工損失及計算標準。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證實其答辯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
8、車輛損失險及車輛人員責任險保險條款各1份,擬證明車輛損失險第20條、23條規(guī)定原告的車輛損失應當先由其他車輛的交強險賠償,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金額,被告不負責承擔和墊付,車輛人員責任險第17條、18條也有同樣的規(guī)定;
9、重新鑒定報告及鑒定費發(fā)票各1份,擬證明原告車損實際情況及被告支付了重新鑒定費用的事實。
以上證據(jù)經(jīng)雙方當事人當庭質(zhì)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1-4無異議;對證據(jù)5有異議,認為應當以重新鑒定結論為準;對證據(jù)6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劉愛兵的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對證據(jù)7有異議,工資表只有公司蓋章,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名,且劉愛兵的損失與被告無關。原告對證據(jù)8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被告應當履行保險合同先行向原告支付保險金;對證據(jù)9無異議,但認為鑒定費應當由被告承擔。
由于原、被告對證據(jù)1-4、6、8、9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且與本案有關聯(lián),能夠證明相關案件事實,本院對證據(jù)1-4、6、8、9均予以認定;證據(jù)5應當以重新鑒定結論為準,本院對證據(jù)5不予認定;證據(jù)7有公司公章予以確認,本院對證據(jù)7予以認定。
根據(jù)以上采信的證據(jù)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4年12月4日13時30分,安陽希旺運輸責任有限公司駕駛員胡方平駕駛豫EXXX98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京港澳高速公路1518KM+450M處碰撞廖前洪駕駛的鄂DXXX55號小客車,并推動鄂DXXX55號小客車追尾劉愛兵駕駛的湘CXXX99號小客車,豫EXXX98繼續(xù)向前擠撞湘CXXX99號小客車追尾李旺洪駕駛的皖KXXX86號重型箱式貨車,造成本案原告所有的湘CXXX99號小客車駕駛員劉愛兵受傷及車輛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駕駛?cè)撕狡截摯舜问鹿嗜控熑?,劉愛兵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劉愛兵被送至湘潭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0天,支付醫(yī)療費18872.69元。湘CXXX99號奔馳牌小客車修復后,經(jīng)湘潭市錦城價格評估事務所評估,修復價格為580956元。2015年6月29日,被告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湘潭潭城司法鑒定所對湘CXXX99號小客車的修復價值進行了重新鑒定,鑒定該車修復價值為493785元。原告為湘CXXX99號小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限額為719000元,購買了司機座位責任險,限額為2萬元,均購買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為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的損失應當首先由事故中其他車輛的交強險理賠還是原告可以選擇直接要求本車購買的商業(yè)險理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這一規(guī)定指明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向本車購買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在理賠后取得代位追償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依照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金額應當據(jù)實計算。經(jīng)重新鑒定,車損為493785元;駕駛員劉愛兵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8872.69元,結合其住院20天產(chǎn)生的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和交通費,劉愛兵的經(jīng)濟損失已經(jīng)明顯超過司機座位責任險的保險限額2萬元。因此,被告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為513785元(493785元+2萬元)。被告答辯應由侵權人及其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
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原告龐XX保險理賠款513785元;
駁回原告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81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金飛
審判員葛嘉
人民陪審員謝鳳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夏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