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王X甲、祁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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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終字第0122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6
上訴人(一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負責人:甲,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X乙,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許XX,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祁X甲,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祁X乙,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祁X丙,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祁X丁,住河南省寧陵縣。
上列四位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王X甲,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X甲,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祁XX,住河南省寧陵縣。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X乙,住河南省寧陵縣。
上列四位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楊XX,安徽風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四位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鄧X,安徽風采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季XX,住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q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經(jīng)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XX,安徽弘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qū)。
負責人:管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乙,河南天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季XX、李X甲、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2015)東民一初字第003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乙,被上訴人王X甲、祁XX、李X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楊XX、鄧X,被上訴人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的法定代理人王X甲,被上訴人李X甲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季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11月6日22時許,袁玉林駕駛豫NXXX29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濟廣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上行線517KM+116M路段時,由于車輛右后輪爆胎造成車輛側(cè)翻,右后輪胎脫落在高速公路上。車上人員祁某辛下車后未及時撤離,隨后同方向在超車道行駛的由季XX駕駛的皖AXXX08號小型轎車撞到脫落的輪胎后,將祁某辛撞倒,造成祁某辛當場死亡、皖AXXX08號小型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警部門認定季XX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袁玉林和祁某辛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祁某辛親屬為豫NXXX29號車輛支付拖車和施救費4200元,為豫NXXX29號車輛支付停車費1855元。經(jīng)阜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三大隊委托,2014年11月18日,安徽中聯(lián)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意見為:1、豫NXXX29號車輪胎脫落過程為該輪胎爆裂造成車輛側(cè)翻,導致輪胎脫落;2、皖AXXX08號車與人體碰撞形態(tài)為正面碰撞;3、皖AXXX08號車事故發(fā)生時車速為115-119km/h。為此,祁某辛的親屬支付鑒定費1000元。
祁某辛(曾用名祁某壬),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qū),1995年3月10日與王X甲登記結(jié)婚,婚后生育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4子女。祁XX、李X乙夫婦共生育包括祁某辛在內(nèi)的兩個子女。
袁玉林駕駛的輕型普通貨車為王X甲家庭的共同財產(chǎn),該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皖AXXX08號小型轎車的車主為李X甲,該車在甲保險公司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00000元的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均發(fā)生在事故車輛的保險期間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皖AXXX08號小型轎車方支付祁某辛的親屬2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事故責任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季XX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應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對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的損失承擔賠付責任。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的在庭審中一致表示袁玉林應當承擔的賠償另行解決的意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乙保險公司主張祁某辛在事故發(fā)生前,已經(jīng)脫離所乘坐的車輛,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祁某辛為城鎮(zhèn)戶口,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其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應按城鎮(zhèn)標準予以計算。賠償義務人認為祁某辛另有一個農(nóng)村戶籍,應按農(nóng)村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金,該意見不予采納。在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主張的賠償范圍和數(shù)額中:死亡賠償金462280元、喪葬費223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57712元;辦理喪葬事宜人員的誤工費等,當事人未能提供辦理辦理喪葬事宜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收入狀況,酌情支持3000元為宜;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主張賠償為豫NXXX29號車輛支付拖車施救費和停車費,因本次事故發(fā)生前,豫NXXX29號車輛已經(jīng)發(fā)生了側(cè)翻的事故,豫NXXX29號車與皖AXXX08號小型轎車沒有發(fā)生接觸,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次事故造成豫NXXX29號車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對該部分費用,不予支持;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主張賠償鑒定費1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的上述合理經(jīng)濟損失合計746292元。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事故的責任大小及本案實際情況,酌情支持40000元。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請求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的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合計為786292元。甲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投保人投保時保險人向投保人履行了對該免責條款進行明確告知和說明義務,甲保險公司認為季XX在實習期內(nèi)上高速駕駛機動車,商業(yè)險內(nèi)不予賠償?shù)目罐q意見,不予采納。乙保險公司賠償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經(jīng)濟及精神損失為110000元,甲保險公司賠償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經(jīng)濟及精神損失393146元。李X甲先行墊付的20000元,應在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獲得賠償項目中扣除,該多墊付的費用應由機動車一方與保險公司另行解決。季XX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quán),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賠付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經(jīng)濟及精神損失110000元;二、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賠付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經(jīng)濟及精神損失373146元(已經(jīng)扣除機動車一方支付的20000元);二、駁回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2348元,減半收取6174元,由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共同負擔1900元,甲保險公司負擔1150元,乙保險公司負擔1150元,季XX負擔1974元。
甲保險公司上訴稱:季XX剛剛領取駕駛證依法不能單獨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季XX明知該法律規(guī)定,仍上高速公路行車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祁某辛違法擁有雙重戶籍,其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祁XX、李X乙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生育幾個子女,一審判決對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錯誤。按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一審判決甲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錯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不承擔賠償責任,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責任。
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其同辯稱:季XX雖取得實習期駕駛證,有資格駕駛車輛,法律法規(guī)并未禁止取得實習期駕駛證的駕駛員不得上高速公路駕車,甲保險公司上訴稱的免責條款未告知投保人,該免責條款未生效。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季XX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李X甲辯稱:法律法規(guī)未禁止取得實習期駕駛證的人員不得上高速公路駕車行駛。甲保險公司所引用的免責條款與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為無效條款。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原因不是取得實習期駕駛證的駕駛員上高速公路行駛,甲保險公司所稱的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進行明確告知和說明,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乙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與李X甲的答辯意見一致。
二審甲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供合肥通源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證明和報紙各1份。證明皖AXXX08號小型轎車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就免責條款盡了明確告知和說明的義務,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名予確認,后因保險單遺失保險公司登報掛失。
乙保險公司對該證據(jù)不持異議。季XX未到庭放棄質(zhì)證權(quán)利。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對該證據(jù)持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不是新證據(jù),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且沒有證據(jù)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合法存在具有作證的主體資格。李X甲對該證據(jù)持有異議,其除同意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的質(zhì)證意見外,認為該證據(jù)不能證明甲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告知和說明的義務。本院認為: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該證據(jù)只能證明保險單遺失并登報掛失的事實,不能證明甲保險公司在投保人就皖AXXX08號小型轎車投保時向投保人就其公司所主張的免責條款盡了明確告知和說明的義務,達不到證明目的。
雙方當事人所舉其他證據(jù)同于一審,相對方的質(zhì)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的認證意見與一審法院一致。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袁玉林駕駛豫NXXX29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濟廣高速公路行駛時,因車輛右后輪爆胎造成車輛側(cè)翻,右后輪胎脫落在高速公路上。車上人員祁某辛下車后未及時撤離,后面季XX駕駛的皖AXXX08號小型轎車撞到脫落的輪胎后,將祁某辛撞倒,造成祁某辛當場死亡、皖AXXX08號小型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認定季XX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袁玉林和祁某辛共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實清楚。甲保險公司上訴稱季XX剛剛領取駕駛證依法不能單獨在高速公路上駕駛車輛,季XX明知該法律規(guī)定,仍上高速公路行車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因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在投保人投保時,保險人向投保人就該免責條款進行明確告知和說明義務,對該上訴理由,不予采信。因王X甲、祁XX、李X乙、祁X甲、祁X乙、祁X丙、祁X丁提供證據(jù)證明祁某辛生前在城鎮(zhèn)生活居住滿一年和主要收入來源城市。祁某辛違法擁有雙重戶籍,不是其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的法定理由。甲保險公司主張祁某辛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訴訟費和鑒定費是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甲保險公司上訴稱其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用、鑒定費用,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對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經(jīng)核實祁XX、李X乙共生育兩子女,一審判決對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正確。甲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對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錯誤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47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開多
代理審判員 呂越峰
代理審判員 馬 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威威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