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鄧XX、甲等不當?shù)美m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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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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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終2528號 不當?shù)美m紛 二審 民事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06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qū)+02+03+04+05+06號。
代表人唐麗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源,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祎迅,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XX、甲、乙不當?shù)美m紛一案,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12392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5日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源、張祎迅參加了審理,被上訴人鄧XX、甲、乙經通知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審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重慶市中安衛(wèi)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聘請的駕駛員楊定錦駕駛該司所有的渝A×××××小型普通客車,在從江北區(qū)北濱路出發(fā)準備前往大興村辦事的途中,發(fā)生與行人陳庭芳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定錦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陳庭芳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各保險的保險責任期內。
陳庭芳送傷后被送往重慶長安醫(yī)院住院治療,因顱腦嚴重損傷長期處于昏迷狀態(tài)。陳庭芳于2014年9月4日就本次交通事故向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楊定錦、重慶市中安衛(wèi)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在訴訟過程中陳庭芳自行委托重慶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數(shù)進行鑒定,該所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的鑒定結論為:一、陳庭芳目前的植物人狀態(tài)為一級傷殘、肋骨骨折為九級傷殘、顱骨缺損為十級傷殘;二、陳庭芳為完全護理依賴,需二人護理。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7896號民事判決書,××的預后,確定陳庭芳定殘后的護理期限為3年(從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以80元/天的標準按2人護理計算,陳庭芳定殘后的護理費確定為175200元。交強險不足賠償?shù)牟糠执_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85%的賠償比例,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直接賠付給陳庭芳,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陳庭芳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5547.80元。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陳庭芳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了該筆賠償款。
陳庭芳于2015年3月31日死亡,鄧XX、甲、乙系陳庭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訴稱:2014年6月27日,楊定錦駕駛渝A×××××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與行人陳庭芳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定錦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陳庭芳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后陳庭芳就本次交通事故賠償向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7896號判決書,××的預后等因素,確定陳庭芳定殘后的護理期限為3年(從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護理費為175200元(80元/天×365天×3年×2人×100%),交強險不足賠償?shù)牟糠钟稍摴驹谏虡I(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85%,該公司已按照生效判決向陳庭芳支付了護理費等各項費用。陳庭芳后于2015年3月31日死亡,因此法院判決的陳庭芳于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間的護理費149600元并沒有實際產生。法院判決的三年護理費只是預估的損失,并非實際損失,陳庭芳的繼承人獲得其死亡后剩余年限的護理費顯失公平,屬于不當?shù)美麘璺颠€。由于判決書中并沒有明確該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賠償?shù)?1萬元具體包含的賠償項目,故認為該11萬元全部是優(yōu)先賠償?shù)淖o理費,故陳庭芳的繼承人應返還的護理費為143660元【11萬元+(149600元-11萬元)×85%】。請求法院判決陳庭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鄧XX、甲、乙在繼承陳庭芳遺產的范圍內返還某保險公司多支付的護理費143660元。
鄧XX、甲、乙在一審中辯稱:某保險公司確實根據(jù)生效判決向陳庭芳支付了護理費等賠償款,但陳庭芳獲得的護理費是法院基于公平原則判決保險公司賠償?shù)?。雖然陳庭芳在法院確定的三年護理期限內提前死亡,但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法院判決后還要退還護理費,這對死者及其家屬也是極不公平的,且整個家庭也因為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了巨大損失。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請求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陳庭芳死亡后剩余年限的護理費是否應予返還的問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由此可見,定殘后的護理期限和護理費由法官根據(jù)法律授權在自由裁量權范疇內確定。相對于定殘前已經實際發(fā)生的護理費而言,定殘后的護理費屬于受害人將來可能產生的且金額不確定的損失,為此法律對定殘后的護理費采取的是定型化賠償模式。法院根據(jù)確定的護理期限判決賠償義務人一次性給付定殘后的護理費,是定型化賠償模式下法律規(guī)定的給付原則。法院判決賠償義務人一次性給付護理費后,即產生既判效力,受害人獲取該筆款項后,所有權即發(fā)生轉移,其如何使用,在幾年內使用,是受害人自己的權利,即便受害人在法院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內即發(fā)生死亡的事實,已給付護理費的賠償義務人也無權要求受害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返還剩余年限的護理費。對于陳庭芳定殘后護理期限的確定,由于陳庭芳當時處于長期昏迷屬于植物人狀態(tài),經鑒定為一級傷殘、完全護理依賴,××的預后以及未來的生存狀況均無法準確預料,法院判決時綜合考慮上述情況酌情確定陳庭芳定殘后的護理期限為三年,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客觀實際,該判決已經生效,對雙方均產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要求鄧XX、甲、乙在繼承陳庭芳遺產的范圍內返還陳庭芳死亡后剩余年限的護理費14366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8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12392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鄧XX、甲、乙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目前沒有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定殘后的護理費采取定型化賠償模式,既然一審判決已經認定定殘后的護理費屬于受害人將來可能產生的不確定的損失,人身損害賠償即應以賠償實際損失為主,原判決為便于案件的處理估算了3年的護理費損失是預期損失,現(xiàn)傷者已去世并未實際產生護理費損失,鄧XX、甲、乙現(xiàn)占據(jù)護理費無任何合法根據(jù),且也不符合公平原則,屬于不當?shù)美麘枰苑颠€
鄧XX、甲、乙未到庭未答辯。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某保險公司基于不當?shù)美筻嘪X、甲、乙返還剩余護理費,具體評析如下:首先,某保險公司是向陳庭芳賠付的護理費,而陳庭芳在收到護理費賠付后是如何向其護理人員進行的支付以及支付的數(shù)額是多少,某保險公司并未舉示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不能當然地按照陳庭芳死亡之日至法院確定的護理期截止日的天數(shù)來計算剩余的護理費;其次,護理期限是法院根據(jù)受害人的傷殘程度酌情予以確定的,是對受害人未來損失的一種估算,當然可能多于或少于實際發(fā)生的護理費用,某保險公司依據(jù)法院生效判決向陳庭芳賠付該筆護理費后,所有權即發(fā)生轉移,某保險公司無權要求陳庭芳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返還剩余護理費;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guī)定了受害人所能獲得護理費賠償?shù)淖铋L期限,因此賠償義務人對護理費的賠償并不是以實際發(fā)生的損失為依據(jù),屬于一種定型化的賠償模式。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72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師玉婷
代理審判員 王 兵
代理審判員 劉 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冉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