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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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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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終字第0117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侯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21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被上訴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李XX為陜KXXXXX號大眾波羅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1份,約定: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8792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3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限額1萬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合同還約定其他事項。保險期間為2014年2月8日零時起至2015年2月7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3月2日23時55分許,駕駛?cè)死钅臣遵{駛李XX所有的陜KXXXXX號大眾波羅小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榆林市富康路長城路十字實施左轉(zhuǎn)彎途中因觀察不周,與長城路路東綠化帶相撞,造成綠化帶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第20141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駕駛員李某甲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陜西尊尚律師事務所委托榆林市物價局價格認定分局對陜KXXXXX號大眾波羅轎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價格分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榆市價鑒車字(2015)-0011號鑒定結(jié)論書,確定車輛損失為54774元,并支出鑒定費1500元。后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李XX涉訴法院,并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立即賠償李XX車輛損失保險理賠款54774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56274元;2、判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庭審中,經(jīng)某保險公司申請,報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室對李XX所有的陜KXXXXX號大眾波羅轎車進行重新鑒定,該院委托榆林市高新區(qū)正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評估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榆鎮(zhèn)北評案字(2015)1065號評估意見書,確定車輛損失為55269元,并產(chǎn)生鑒定費3000元。
原審判決認為,李XX、某保險公司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李XX依約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向李XX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否則即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李XX投保車輛陜KXXXXX號大眾波羅轎車發(fā)生了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且事故造成李XX車輛受損的事實,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某保險公司辯稱投保車輛發(fā)生事故時李XX的行駛證表明沒有經(jīng)過有效年檢,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該抗辯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支持,依法不予采納;李XX主張車輛損失54774元,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經(jīng)審查,準許其申請,并報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室對李XX所有的陜KXXXXX號大眾波羅轎車進行重新鑒定,該院委托榆林市高新區(qū)正北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評估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榆鎮(zhèn)北評案字(2015)1065號評估意見書,確定車輛損失為55269元,并產(chǎn)生鑒定費3000元。某保險公司雖對該評估報告書不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李XX主張由某保險公司賠償?shù)能囕v損失保險金54774元,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支持。對李XX請求賠償因單方委托所產(chǎn)生的鑒定費1500元,依法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支出的鑒定費3000元,系為確定本案保險標的的損失支出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李XX主張交通費,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車輛損失險保險金54774元。二、鑒定費3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三、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0元,由李XX負擔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0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李XX所有的車輛在發(fā)生事故時,未進行合法有效的年檢,該行駛證過期。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存在保險免責事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該免責事由部分,保險合同通用條款中均用黑體加粗字體予以提示說明。該條款應當作為合同有效條款予以適用。上訴人對此不負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李XX答辯認為,未進行年檢不能作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保險法沒有這條規(guī)定。而且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也沒有告知此項條款。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故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保險車輛未進行有效年檢保險人可否拒賠的問題。上訴人上訴稱,被上訴人承保的車輛未進行年檢,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其有權(quán)拒賠。對此上訴人僅稱其在保險合同通用條款中用黑體加粗字體予以提示說明,但被上訴人不認可該事實,且對于該保險免責條款,上訴人再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該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產(chǎn)生效力。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jù)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燕
代理審判員 高 清
代理審判員 張彩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馬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