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鄒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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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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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綿民終字第256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2-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綿陽市。
負責人:羅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X,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鄒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X,四川蜀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鄒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三臺縣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鄒XX委托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1月30日,原告鄒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車輛保險(保單號:PDXXX0155107T000004672)。載明:被保險人:鄒XX;保險車輛:川BXXX55;保險金額/責任限額:機動車損失險(A):294200元……不計免賠率(M)履蓋A/B/D11/D12。保險費4597.23元,保險期間:2015年2月3日零時至2016年2月2日24時止。2015年2月15日,三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2015)第004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2015年2月6日14時50分,鄒XX駕駛川BXXX55號寶馬牌小型普通客車從三臺縣梓州大橋方向往三臺縣東河路方向行駛,行至事故地點,鄒XX變更車道停車時,王云鑫駕駛川BXXX08號輕型普通貨車因避讓變道車輛與道路隔離護欄相撞,并與鄒XX駕駛的川BXXX55號普通小型客車尾部相撞,川BXXX55號小車又與龍文平停于路邊的川BXXX75號小型車相撞,造成車輛及路產(chǎn)受損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鄒XX應(yīng)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云鑫、龍文平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2015年3月25日,綿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綿公交(2015)42號通知,認為(2015)第004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案件事實不清,要求三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重新調(diào)查后作出認定。同時認為案件中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詐騙,責令將涉罪部分移交相關(guān)部門進行處理。但至今公安機關(guān)尚未就涉嫌詐騙立案。2015年3月26日,三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2015)重第001號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載明:2015年2月6日14時50分,王云鑫駕駛川BXXX08號輕型普通貨車,從三臺縣梓州大橋方向往三臺縣東河路方向行駛,行至事故地點,駛向道路右側(cè)與道路隔離欄相撞,并與鄒XX停于路邊的川BXXX55號普通小型客車尾部相撞,川BXXX55號小車又與龍文平停于路邊的川BXXX75號小型車相撞,造成車輛及路產(chǎn)受損的交通事故。在此次事故中王云鑫應(yīng)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鄒XX、龍文平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鄒XX對投保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后經(jīng)原被告雙方確認,車輛損失為80479.85元。后被告向原告理賠被拒。2015年7月,原告起訴來院,要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80479.8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單》、《家庭自用轎車損失保險條款》、《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維修費發(fā)票》、營業(yè)執(zhí)照、當事人及代理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險合同糾紛。鄒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yīng)嚴格按照合同履權(quán)利,承擔義務(w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鄒XX按約支付了相應(yīng)保險費用,在其投保車輛被撞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即應(yīng)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原告鄒XX在保險有效期間因交通事故造成投保車輛受損80479.85元,未超過其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范圍,且購買了不計免賠率險,其車輛損失應(yīng)得到賠償。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80479.85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通過交警支隊的調(diào)查,確認了鄒XX和王云鑫隱瞞編造事故經(jīng)過的事實,依據(jù)約定某保險公司對此次事故不應(yīng)承擔責任;2、依據(jù)某保險公司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依據(jù)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責任認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yīng)的責任,本案中原告無責,應(yīng)由侵權(quán)責任人王云鑫來承擔損失,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于法無據(jù);3、依照保險法第27條第三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guān)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某保險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款約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谖匆婪ú扇〈胧┑那闆r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的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案中鄒XX的行為依照綿陽交警支隊所查明的事故經(jīng)過顯然屬于上述免賠情形。我司不應(yīng)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鄒XX所主張的車輛損失經(jīng)被告確認,并不承在有虛報的部分;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亦不能證明鄒XX有《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款約定的免責情形,應(yīng)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鄒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是基于雙方的保險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上述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主張應(yīng)由第三者賠償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理由,該院不予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本案中原告沒有放棄對第三者的追償權(quán),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者追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原告鄒XX支付保險賠償金80479.8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br>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承擔80479.85元的車輛損失費,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理由是:1、鄒XX在事故中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企圖通過攬責的方式騙取某保險公司的賠償。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某保險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款的約定,鄒XX的騙保行為顯然屬于上述兩條的免責情形。并且雖然本案的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但根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鄒XX的騙保行為觸犯了法律的相關(guān)禁止性規(guī)定,就應(yīng)當承擔相應(yīng)責任,不應(yīng)當再由某保險公司為其買單,鄒XX的騙保情形不需保險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明確說明。2、本案中鄒XX在事故中無責任,其相應(yīng)的財產(chǎn)損失應(yīng)當由王云鑫承擔,鄒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其車輛損失于法無據(jù)不應(yīng)當?shù)玫街С帧?、鄒XX編造事故發(fā)生原因及經(jīng)過,企圖騙取某保險公司賠償金,該騙取國有資產(chǎn)的行為應(yīng)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被上訴人鄒XX答辯稱:1、上訴事實不成立。本案系客觀事故,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投保人依法向某保險公司索賠于法有據(jù)。2、車輛進行了定損和核實。3、原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對一審確認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交通事故中鄒XX的行為是否屬于免責情形。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guān)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之規(guī)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款“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谖匆婪ú扇〈胧┑那闆r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的機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之約定,本案案涉交通事故中鄒XX的行為屬于上訴免賠情形,某保險公司不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鄒XX車輛的損失是經(jīng)過某保險公司確認的,其請求某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賠償金不存在虛報或夸大的部分。某保險公司也未舉證證明鄒XX存在《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款約定的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主張鄒XX在案涉交通事故中的行為屬于免責情形,本院不予采信。
鄒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案涉交通事故確有發(fā)生,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上訴人主張投保人鄒XX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應(yīng)當由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guī)定,上訴人主張應(yīng)當由第三者賠償損失的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相應(yīng)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公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1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華峰
審 判 員 李 維
代理審判員 歐泳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譚朝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