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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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靜民四(商)初字第344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2015-09-28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靜民四(商)初字第3443號
原告胡XX,男,漢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陳云之,上海瑞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曉斌,上海瑞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吳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車敏義,上海正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建平,董事長。
原告胡XX訴被告、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嚴亞璐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曉斌、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車敏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9月11日,原告為滬DXXXXX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等,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金額人民幣(下同)458,068元。2015年4月15日12時,原告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與中央隔離帶發(fā)生碰撞,造成路產損壞及車輛損壞。經交通部門認定,原告負全部責任。事故造成路產損失2,510元、車輛施救費297元、拖車費3,100元。經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鑒定,車輛直接物損110,59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710元、資料費80元。原告向被告理賠被拒,故起訴來院,請求判令:一、兩被告賠償原告胡XX車輛損失110,590元、評估費2,710元、資料費80元;二、兩被告支付施救拖車費3,100元、施救費297元;三、兩被告支付路產損失2,510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jù)予以證明:
1、機動車輛保險單及發(fā)票,2、車輛行駛證及注冊登記信息,、事故認定書及現(xiàn)場照片,4、公路賠償決定書及繳款書,5、拖車費發(fā)票3份,6、施救費發(fā)票,7、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的物損評估意見書及勘估表及發(fā)票。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述事實無異議,認可路產損失2,510元及施救費2,700元,其他費用不認可;保險公司車輛定損35,400元,按原告主張金額已符合全損條件,并應處理殘值。對原告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據(jù)7不認可評估內容,該評估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中使用進口零件,保險車輛系國產車沒有必要使用進口零件,價格過高,原告也無維修憑證。
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供定損報告和保險條款,證明保險公司定損35,400元以及條款的具體約定。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答辯。
原告對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無異議;其提供的定損單真實性無異議,但價格過低,不同意該意見故另行委托權威機構作評估,也不同意推定全損。
經庭審質證,原告證據(jù)及被告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事實有關,本院均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原告為滬DXXXXX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等,新車購置價458,068元,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金額458,068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1,00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一條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一)碰撞……”;第二條“發(fā)生本條款第一條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負責賠償……”;第十八條“發(fā)生保障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lián)p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九條(一)“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第四部分釋義“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期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率按本條款所附折舊率表的規(guī)定確定。全部損失指保險車輛整體損毀、或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與施救費用之和達到或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保險人可推定全損?!保徽叟f率表中,本案保險車輛月折舊率為6‰、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薄?br>2015年4月15日12時,原告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路產損壞及車輛損壞。經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紹興支隊四大隊認定,原告駕駛保險車輛與中央隔離帶發(fā)生碰撞,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向事發(fā)當?shù)氐墓饭芾砭仲r償路產損失2,510元,另支付車輛施救費297元、拖車費3,100元。經被告乙保險公司定損,原告車輛損失35,400元。原告不同意該定損,遂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進行評估。該中心出具意見書,評定車輛直接物質損失110,59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710元及資料費20元。
另查,滬DXXXXX車輛于2004年12月23在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車輛管理所登記。
審理中,被告甲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和復勘,并表示按保險條款約定保險車輛推定全損計算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為458,068*(1-124個月*6‰)=117,265.40元(2005年1月到2015年4月,計124個月)接近全損且車輛未實際修復,不應賠償;原告不同意重新評估和復勘,保險車輛暫未修理,應以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的評估意見為準進行賠償。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予遵守。當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告應按約承擔保險理賠責任。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保險事故、路產損失及部分施救費無異議。原告主張施救費297元及拖車費3,100元并提供了相應證據(jù),可以依此確認兩項費用金額。本案主要爭議在于車輛損失的確定。根據(jù)保險條款,修理前雙方應協(xié)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出險后,原、被告對車輛定損金額無法達成一致,雙方亦無第三方評估的約定。原告委托有專業(yè)資質的機構評估并根據(jù)該意見進行維修,并亦無不當,故對該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同時,物損評估是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必要途徑,原告主張的評估費及圖像費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必要費用,可予支持。對于被告甲保險公司要求重新評估和復勘的申請,本院認為原告委托的評估單位具有專業(yè)評估資質,所作評估意見完整合法。被告甲保險公司無充分證據(jù)和理由推翻該評估意見,所以沒有重新評估和復勘的必要性。被告甲保險公司抗辯未修理不作賠償以及按全損計算,均不符合同約定,不予采信。綜上,原告的損失客觀存在,其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應予支持。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應予缺席判決。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胡XX保險金人民幣110,590元、評估費人民幣2,710元、資料費人民幣80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胡XX拖車費人民幣3,100元、施救費人民幣297元;
三、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胡XX路產損失人民幣2,5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85.7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342.85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嚴亞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 彥
審判員 嚴亞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李 彥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