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梁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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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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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33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區(qū)。
負責人陳世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霄峰,男,漢族,某保險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尹麗娟,女,漢族,大同市城區(qū)西街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梁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馬卉妍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張文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霄峰,被上訴人梁X的委托代理人尹麗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梁X在一審中起訴稱:原告梁X系晉BXXXXX/晉B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為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機動車損失險主車限額為211500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掛車限額為81000元,期限為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2014年10月5日4時許,原告雇傭的司機白萬元駕駛該車輛行駛至陽高縣339線路段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貨車尾部接觸,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隊認定,白萬元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受損被告一直未積極進行定損、理賠。隨后,原告委托大同市弘毅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評估,經(jīng)鑒定車輛損失為142616元、鑒定費7000元。同時原告支付施救費4500元,共計損失154116元。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有保險合同關(guān)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被告理應(yīng)予以理賠。故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車輛損失142616元、鑒定費7000元、施救費4500元,共計154116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事故車輛在公司承保車損險,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但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積極查勘,后被告聯(lián)系原告定損,原告不接電話,原告自行將車輛拖走修理,被告不知道車輛在哪里修理,之后原告單方委托鑒定,所以對鑒定的損失不認可,訴訟費和鑒定費不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原告梁X為其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主車限額211500元、掛車限額81000元)等險種,保險期限為2014年6月14日至2015年6月13日。2014年10月5日4時許,原告雇傭的司機白萬元駕駛該車輛由西向東在陽高縣339線路段行駛過程中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貨車尾部接觸,造成晉BXXXXX牽引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隊認定,白萬元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報險,被告出險,但被告未定損。2014年10月24日原告委托大同市弘毅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4年11月15日該評估公司以同毅價字(2014)第135號評估意見書評估晉BXXXXX牽引車車輛修復(fù)費用為142616元(已扣減殘值2000元)。原告損失為:1、車輛損失費142616元;2、評估費7000元;3、施救費4500元,各項損失共計154116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梁X為其所有的晉BXXXXX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限額211500元)等險種,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guān)系,該合同真實合法,且已生效,該院予以確認?,F(xiàn)該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共計154116元,故被告應(yīng)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該損失。另被告辯稱,訴訟費不應(yīng)由其承擔。該院認為,因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未積極主動理賠,導(dǎo)致受害人提起訴訟而發(fā)生訴訟費,且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訴訟費應(yīng)由敗訴方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梁X154116元。如果當事人未按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3382元,由被告負擔(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85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少承擔57116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自行將車拖走,不接聽保險公司定損人員電話。不配合正常理賠程序。后未會同保險人對該事故車輛單方進行鑒定,其損失的金額及范圍均無法認定。上訴人認為其車輛損失92500元,施救費4500元,鑒定費保險人不承擔。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和三者險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gòu)、鑒定人員。原告在定損、修理過程中刻意不讓合同當事人即保險公司參與,致使保險公司無法對實際車損進行核定。依據(jù)三者險條款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chǎn),應(yīng)當盡量修復(fù)。修理前被保險人應(yīng)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被保險人有權(quán)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quán)拒絕賠償。
被上訴人梁X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沒有相應(yīng)的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說將車拖走不接聽保險公司電話不是事實。
上訴人在二審中未提供新的證據(jù),被上訴人二審中提供修理清單一份。
經(jīng)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部分,除上訴人對車損數(shù)額、評估費不予認可外,對其余事實雙方均沒有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事故車輛的車損數(shù)額應(yīng)為多少評估費應(yīng)否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梁X主張晉BXXXXX、晉BXXXX掛的車損為142616元,為證實其主張,其在一、二審中提供了由大同市弘毅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毅價字(2014)第135號評估意見書一份以及修理清單一份。評估意見書載明:委托時間2014年10月24日,結(jié)論時間2014年11月15日,評估標的乘龍牌LZXXX2QDC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晉BXXXXX,車輛識別代號:LGXXXDY32ALXXXXXX,評估標的的損失評估金額為人民幣142616元。維修清單載明修理費合計15146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車輛全部損失數(shù)額偏差較大,所以對評估報告不認可,但對評估資質(zhì)認可,上訴人通過計算車輛損失應(yīng)為92500元。對修理費明細不認可,首先修理明細是手寫的,另外更換駕駛室總成中包括清單中的第14、15、16項。
本院認為,上訴人一、二審中雖認為被上訴人梁X的車輛(晉BXXXXX、晉BXXXX掛)損失為92500元,但就該數(shù)額上訴人并未提供相應(yīng)證據(jù)予以證明,僅是其估算的結(jié)果,故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確認。在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已向上訴人報險,但上訴人未對事故車輛及時進行定損,雖上訴人認為系被上訴人拒絕定損,但對此主張未提供任何證據(jù)予證實。被上訴人為查明車損情況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gòu)大同市弘毅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并無不妥。上訴人認為維修項目中的駕駛室總成包括其它評估配件,但其也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其主張。大同市弘毅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具有相應(yīng)評估資質(zhì),上訴人未提供能夠證實該評估意見書存在評估程序違法、評估結(jié)論不當?shù)南鄳?yīng)證據(jù),故對評估意見本院予以采信。一審法院依據(jù)評估意見認定的車損數(shù)額正確,上訴人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評估費一節(jié)。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梁X為查明己方車輛損失情況,支出評估費7000元,并提供了相應(yīng)票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晉BXXXXX、晉BXXXX掛的評估費7000元應(yīng)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賠付。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jié)果適當,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2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卉妍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張 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魏捍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