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甲、丁X乙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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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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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懷中民三終字第8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懷化市。
負責人賀仕喜,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延海,沅陵友誼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甲,男,漢族,住所地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X,男,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懷化市鶴城區(qū)。
以上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楊紹書(特別授權),湖南泰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X甲、丁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懷鶴民二初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文勝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楊立平、代理審判員龍中華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1月6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延海,被上訴人丁X甲、丁X委托代理人楊紹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查明:原告丁X系湘NXXX0A小型轎車所有人。該車由原告丁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該車由原告丁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14080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車輛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300000元、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兩份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19日零時起至2014年6月18日24時止。2014年6月12日16時04分許,原告丁X甲駕駛車輛湘N×××××行至懷化市本業(yè)大道與河西五橋橋頭紅綠燈處,與正在前方等紅燈的陳治坤駕駛的湘N×××××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湘N×××××普通二輪摩托車乘車人劉建英、張玲娥受傷,劉建英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丁X甲應當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治坤應當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劉建英、張玲娥無責任。2014年6月12日,丁X甲支付劉建英醫(yī)院搶救費3782.40元。2014年6月19日,丁X甲支付劉建英尸體檢驗司法鑒定費2500元。2014年6月18日,在懷化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lián)p害賠償糾紛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原告丁X甲家屬與死者劉建英家屬自愿達成《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由丁X甲一次性給付劉建英家屬死亡賠償金等各種賠償款546000元(該款于當日支付346000元,余款已在6月21日下午15時前付清)。2014年6月21日,死者劉建英家屬以及傷者陳治坤、張玲娥出具《諒解書》。傷者張玲娥自2014年6月12日起住院治療至2014年8月20日,共住院69天,丁X甲支付張玲娥門診醫(yī)藥費841.9元、住院醫(yī)療費24787.05元。傷者陳治坤自2014年6月12日起住院治療至2014年8月20日,共住院69天,丁X甲支付陳治坤住院醫(yī)療費37337.25元。2014年8月22日,在懷化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lián)p害賠償糾紛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原告丁X甲與張玲娥、陳治坤達成《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由丁X甲支付張玲娥、陳治坤人身損害賠償款108000元,賠償陳治坤摩托車1輛價值80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丁X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程序在理賠中,以原告丁X甲的駕駛證因年審超期于2013年10月29日被注銷,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處于無證駕駛狀態(tài),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014年11月14日,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丁X交強險賠款122000元。庭審中,原告丁X甲、丁X當庭撤回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122000元的訴訟請求。另查明,原告丁X甲的駕駛證初次領證日期是1996年10月29日,準駕車型B1,有效期始為2008年10月29日,有效期止于2014年10月29日,駕證期限六年,體檢日期為2011年10月29日。因原告丁X甲未在指定期間體檢,丁X甲的駕駛執(zhí)照于2013年10月29日被清分。2014年9月3日原告丁X甲到體檢后,2014年重新?lián)Q發(fā)駕駛執(zhí)照,有效期限為201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9日。
原判認為:原告丁X為湘NXXX0A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機動車輛保險(含車輛損失險140800.00元不計免賠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300000元不計免賠率),原告丁X與被告之間已成立保險合同關系,被保險車輛湘NXXX0A小型轎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對事故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依法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處理。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告丁X甲是否為無證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能否免除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2、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法定損失如何計算;3、相關責任人如何承擔賠償責任。1、“無證駕駛”是指駕駛?cè)藦膩矶紱]有取得過駕駛資格和取得后被注銷兩種情況,也就是說,在取得駕駛證后到被注銷前的這段時間,都不屬于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67條規(guī)定了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和程序,原告丁X甲的駕駛證雖未按規(guī)定時間進行審驗,但該證仍然在證件有效期內(nèi)(有效期始為2008年10月29日,有效期止于2014年10月29日),并沒有依法被注銷,且在2014年9月3日體檢后換發(fā)了新證(有效期限為201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9日)。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丁X甲無證駕駛沒有法律依據(jù)。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懷公交認字(2014)第191號認定,原告丁X甲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的原因是其“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做到安全駕駛”,而并非因駕駛證未按規(guī)定時間審驗屬無證駕駛而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及提供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認為:“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和“駕駛?cè)嗽隈{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屬于保險“責任免除”。但是,原告丁X甲“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還應當向投保人作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對該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提示義務,且不能以事先擬制的并統(tǒng)一使用的格式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投保人聲明”來免除其應當履行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車輛損失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2、受害人的法定損失計算為:劉建英醫(yī)療費3782.40元、司法鑒定費2500元、喪葬費21946.50元(43893÷2)、死亡賠償金468280元(23414×2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546508.9元。張玲娥醫(yī)療費25628.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70元(30元/天×69天)、營養(yǎng)費2070元(30元/天×69天)、誤工費8297.58元(43893÷365×69)、護理費6734.21元(35623÷365×69),合計44800.74元。陳治坤醫(yī)療費37337.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70元(30元/天×69天)、營養(yǎng)費2070元(30元/天×69天)、誤工費8297.58(43893÷365×69)、護理費6734.21元(35623÷365×69),合計56509.04元。第三者財產(chǎn)損失有:陳治坤二輪摩托車8000元。屬于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范圍的損失為655818.68元(546508.90+44800.74+56509.04+8000)。3、懷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懷公交認字(2014)第1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丁X甲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治坤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劉建英、張玲娥無責任。原、被告對此皆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據(jù)此規(guī)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劉建英、陳治坤、張玲娥的人身損失和第三者財產(chǎn)損失122000元。由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支付交強險賠償限額122000元,故不再賠償。不足的部分533818.68元,由原告丁X甲承擔主要責任70%即373673.08元。因投保有商業(yè)三者險3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率,該損失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承保限期內(nèi)承擔,故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300000元內(nèi)負責賠償。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用等52600元,因證據(jù)不足,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丁X甲、丁X經(jīng)濟損失30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付清;二、駁回原告丁X甲、丁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8419元,由原告丁X甲、丁X負擔216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255元。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被上訴人丁X甲駕駛湘N×××××小型轎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屬于無證駕駛。2014年6月12日16時4分許,被上訴人丁X甲駕駛被上訴人丁X的湘N×××××小型轎車,在懷化市××××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丁X甲當時的狀態(tài)是無證駕駛,丁X甲的B1駕駛證已于2013年10月29日被懷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注銷。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丁X甲駕駛證的第一次年審時間為2011年10月29,第二次年審時間為2012年10月29日,因丁X甲超過了一年時間未年審,其駕駛證被懷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依法注銷。懷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于2014年9月3日出具的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丁X甲的駕駛證因年檢超期于2013年10月29日被注銷。丁X甲在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于2014年10月29日通過體檢和考試考核以后,第二次獲得B1的駕駛證。二、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盡到了明確說明和提示告知的義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第三者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的保險條款中有“無證駕駛、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不予賠償”的條款,且上訴人已經(jīng)盡到了明確說明和提示告知的義務,該事實有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jù)即被上訴人丁X在保單上的親筆簽名予以佐證。三、上訴人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guī)定對被上訴人丁X行墊付之責。待本案生效以后,上訴人另案起訴被上訴人丁X甲、丁X,依法向被上訴人丁X甲、丁X行使追償權。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并判令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丁X甲、丁X答辯稱:一、丁X甲不屬于無證駕駛,其駕駛證在有效期內(nèi)沒有被注銷,駕駛證在有效期內(nèi)非依法定程序不會被注銷?!稒C動車駕駛證申請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對于“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和程序作了明確規(guī)定,被上訴人丁X甲的駕駛證在有效期內(nèi),因身體未體檢而沒有按期進行年審,并不會因此被注銷。二、對于免責條款上訴人沒有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被上訴人丁X所簽字的投保單只能證實上訴人要被上訴人丁X詳細閱讀,而不能證實上訴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三、無證駕駛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針對受害人墊付1萬元限額內(nèi)的醫(yī)療費,而不是將保險理賠款賠償給被保險人。上訴人所稱其將122000元交強險理賠款支付給被上訴人丁X,是履行墊付之責的說法不成立。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經(jīng)一、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當事人到庭舉證、質(zhì)證,有一審判決書所列證據(jù)和雙方當事人在本院二審庭審的陳述在卷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上訴的主要理由是兩個:一是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時,丁X甲的駕駛證已被注銷,屬于無證駕駛;二是其已經(jīng)對于“無證駕駛、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七條詳細列舉了應當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十種情形,該條亦對注銷的程序作了規(guī)定,在駕駛證有效期內(nèi),持證人因身體未體檢而沒有按期進行駕駛證年審,不屬于前述十種情形之列。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jù)7中載明“因年審超期于2013年10月29日被注銷”的文字內(nèi)容,此文字由手寫并經(jīng)涂改,不符合證據(jù)的基本形式要件的要求,不具備證據(j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該證據(jù)依法不應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也不能提供其它證據(jù),來證明其所主張的丁X甲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已被注銷的事實。本院在二審庭審結(jié)束后,專門到交警部門就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天丁X甲的駕駛證是否被注銷的情況進行調(diào)查,交警部門的回復是:“2014年6月12日是否被注銷系統(tǒng)無法查詢,只能查出2014年9月15日恢復駕駛資格?!惫誓潮kU公司所稱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時,丁X甲的駕駛證已被注銷,屬于無證駕駛,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jù)。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的兩點主要上訴意見均不成立,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理由:首先,機動車駕駛證未按期年審并不必然導致無效。“無證駕駛”是指駕駛?cè)藦膩矶紱]有取得過駕駛資格和取得后被注銷兩種情況,也就是說,丁X甲在取得駕駛證后到被注銷前的這段時間,都不屬于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證年審只是國家對機動車駕駛員的一種行政管理行為,是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cè)诉M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屬于管理性強制規(guī)范,并非效力性強制規(guī)范,機動車駕駛證未按期年審承擔的是行政法律責任,而非民商事法律責任。其次,機動車駕駛證未按期年審并非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近因。本案經(jīng)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丁X甲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做到安全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未按期年審并不是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近因,丁X甲持有未按期年審的機動車駕駛證與本案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并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關系。再次,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注明“無證駕駛、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不予賠償”的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對于此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對該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且不能以格式保險單中聲明“請您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標注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來免除自己的說明義務。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向被上訴人丁X支付122000元交強險理賠款,是履行墊付之責,墊付只應該在交強險醫(yī)療費10000元的限額內(nèi)向受害人墊付,而不是將保險理賠款賠償給被保險人,故其該項上訴意見亦不成立。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文勝
審 判 員 楊立平
代理審判員 龍中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向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