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智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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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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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長民二(商)初字第483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2016-04-05
原告上海德智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顧衛(wèi)民,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菱,上海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余萍,上海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
負責人李濤,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濤,上海圣瑞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德智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洪一帆獨任審判,于2015年6月9日組織證據(jù)交換,原告前委托代理人章玲珍、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凡濤到庭參加。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余萍、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凡濤到庭參加訴訟。因案件審理需要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6年3月8日撤回對章玲珍的委托,并授權何菱作為委托代理人。2016年3月17日,本院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菱、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凡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審理期間,雙方要求延長簡易程序?qū)徖硪粋€月,要求庭外和解時間四個月。
原告上海德智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7月7日3時20分許,原告駕駛員駕駛滬BXXXXX在外環(huán)高速S20外側(cè)6.2公里處與懸掛號牌豫PXXXXX的大型機動車相撞。《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對該起事故承擔同等責任。原告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事發(fā)后,被告對原告的車輛滬BXXXXX進行定損,金額為人民幣(以下同)61,000元,施救費為6,260元。原告曾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未能向原告支付全額費用,還剩余34,630元未付。故原告訴請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修理費31,500元、施救費3,13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原告投保的險種及保險期間沒有異議,被告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了原告車輛修理費及施救費共計32,630元(修理費29,500元及施救費3,130元)。被告已根據(jù)保險合同全面履行賠償義務,原告主張的損失應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權方主張,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機動車保險單》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證明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約定投保金額,系爭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是車輛所有人,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限內(nèi);3、《機動車輛保險事故車輛估損單》、發(fā)票及材料清單,證明被告定損金額,原告支付了維修費;4、《道路清障施救牽引服務作業(yè)告知單》及發(fā)票,證明施救費為6,260元;5、案外人的保險單、駕駛證及行駛證,證明代位求償權;6、《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及《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證明保險保單規(guī)定。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證明第7條第14款、第26條第1款約定,事故中原告駕駛員與第三方車輛承擔同等責任,第三方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應理賠2,000元,屬于被告責任免除范圍,剩余各承擔50%責任;2、投保單,證明原告投保時,被告向其交付保險合同條款,并對條款內(nèi)容進行詳細解釋說明,原告在投保人聲明處蓋章確認,對被告的解釋說明已完全理解;3、工商登記材料,證明被告企業(yè)名稱發(fā)生變更。
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為: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且保單原件背面附有保險合同條款;證據(jù)2-4,均予以認可;證據(jù)5,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證據(jù)6,真實性無異議,條款內(nèi)容同證據(jù)1背面條款。原告對被告提供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為: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但不清楚保險期間是否適用該條款;證據(jù)2,真實性無異議,系對投保單的確認,不能證明已將具體的免責事由提示全面明確告知投保人,與保險法第60條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相違背;證據(jù)3,予以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原名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年11月5日,被告企業(yè)名稱變更為某保險公司。
2013年1月28日,原告就其所有的滬BXXXXX車輛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車損不計免賠險、三責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1月29日零時起至2014年1月28日二十四時止。機動車使用性質(zhì)為營業(yè)。保單重要提示欄注明: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在被告出具的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一欄載明:本人(單位)已經(jīng)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nèi)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原告在該欄內(nèi)蓋章。
2013年8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警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2013年7月7日3時20分許,駕駛員李立朋駕駛懸掛豫PXXXXX大型機動車號牌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且改變車輛識別代號的重型普通貨車(甲車)沿S20外側(cè)自中心隔離帶起南向北第三條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上述地點,因車輛故障停車等待修理過程中,恰遇原告駕駛員萬家全駕駛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滬BXXXXX重型廂式貨車(乙車)沿該車道同方向行駛至此,乙車正面撞擊甲車尾部,造成萬家全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認定李立朋承擔本事故的同等責任,萬家全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同日,被告出具《機動車輛保險事故車輛估損單》,載明定損金額為61,000元。2013年8月23日,案外人上海風威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出具材料清單,載明材料金額總計61,000元,并于2013年12月3日開具發(fā)票,項目為事故修理費,金額為61,000元。此外,原告為系爭車輛支付牽引施救服務費合計6,260元。
庭審中,雙方確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理賠款32,630元,被告表示理賠款包括車輛修理費29,500元[(修理費61,000元-應當由第三者機動車交強險賠償2,000元)×50%]和施救費3,130元(6,260元×50%)。
根據(jù)雙方認可的原告提供的被告《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慕痤~;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嗽谑鹿手兴摰氖鹿守熑伪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F(xiàn)雙方對于保險合同關系、車輛修理費及施救費金額、被告已理賠金額并無異議。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車輛維修費中的2,000元是否屬于應當由第三者機動車交強險賠償?shù)慕痤~,因而免除被告的賠償責任二、被告是否應依據(jù)原告在保險事故中的責任比例承擔理賠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原告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因此被告在向原告理賠后,可以取得代位求償權向事故相對方求償。被告則認為,依據(jù)交強險條例及保險條款規(guī)定,車輛維修費中的2,000元應由第三者交強險中優(yōu)先賠償,故被告對該部分車輛損失不負責賠償。本院認為,根據(jù)法律及交強險條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因此本案中滬BXXXXX機動車車輛維修費中的2,000元屬于由事故相對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慕痤~,被告有權不予賠償。因此,被告的上述辯稱意見,本院予以認可。
關于爭議焦點二,原告同樣認為,被告在向原告全額理賠后,可取得向第三方求償?shù)臋嗬1桓鎰t認為,根據(jù)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嗽谑鹿手兴摰氖鹿守熑伪壤袚鄳馁r償責任。本院認為,原告就其所有的車輛向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則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告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原告在繳納車損險保費時,其繳納的保費數(shù)額系針對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所導致的整體損失風險,而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所能獲賠的金額卻需依其事故責任比例予以確定,實質(zhì)上將導致被保險人針對保險車輛整體損失風險支付保費,卻只能獲得部分理賠對價的結果。被告以此類按責任比例予以賠付的格式條款不當?shù)孛獬鋺袚谋kU責任,被告不得據(jù)此主張減少其賠付金額。因此,被告辯稱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本院不予認可。被告應當就滬BXXXXX機動車車輛維修費59,000元(修理費61,000元-免于賠償2,000元)及施救費6,260元全額予以賠付,現(xiàn)被告已賠付32,630元,因此,被告仍需向原告賠付32,630元(59,000元+6,260元-32,630元)。被告在向原告進行理賠后,依法可獲得代位求償權,被告在實現(xiàn)其代位求償權的過程中,原告亦應盡可能地予以配合。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德智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人民幣32,630元;
二、駁回原告上海德智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665.80元,由原告上海德智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38.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627.3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斯慧民
審判員洪一帆
人民陪審員李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書記員施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