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與張XX、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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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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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5民終229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11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男,漢族,現(xiàn)住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金海鷗,本溪市明峪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現(xiàn)住遼寧省東港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
負責人張建威,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趙X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本溪市平山區(qū)人民法院(2011)平民二初字第004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所認定的基本事實是:2010年12月15日23時45分許,張XX雇傭的司機劉某某駕駛張XX所有的吉A6***2號解放牌重型廂式半掛貨車,由鳳城駛往沈陽方向,行駛至沈丹高速公路73.6公里處時,因忽視瞭望未與同車道前方由趙X駕駛的遼EB6**5號奇瑞牌轎車保持安全距離,發(fā)生追尾事故,致遼EB6**5號車失控撞擊同車道前方車輛尾部,造成三車損壞的后果。該事故經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趙X無責任,趙X支出車輛鑒定費280元。另查:趙X所有的遼EB6**5號奇瑞牌轎車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趙X與北京飛狐快遞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承包協(xié)議,宜家購物本溪地區(qū)的貨物配送均由趙X承包。事故發(fā)生后,上述車輛被拖至本溪市機動車輛停放處停留,發(fā)生拖車費680元、停車費300元。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聯(lián)系奇瑞專修店從停放處拖走該車進行維修,該車修復完畢后,專修店曾通知趙X到其處驗看車輛。庭審中,趙X提出可自行先支付修車費用,提走車輛,但因專修店要求趙X支付存車費用,趙X未同意,故車輛沒有提走,至今仍由專修店保管。再查:張XX所有的吉A6***2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yè)險。吉A6***2號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單號為1080102035101******9,保險期間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財產保險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險保險單號為1080102130101******5,保險期間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保險限額為30萬元。根據趙X的申請,一審法院經由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本溪市某某價格認證中心對趙X因車輛維修進而租用其他車輛進行運輸的費用進行評估,結論為租車費用為28800元,趙X支出評估費1250元。
原審法院認為: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劉某某駕駛張XX所有的吉A6***2號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致趙X車輛受損,該事故已經公安交警機關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趙X無責任,故趙X主張賠償,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交通事故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事故責任方按責任比例賠償。因吉A6***2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該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責任限額2000元內,對趙X的損失予以賠償,即賠償拖車費680元;對趙X主張的停車費300元,因該費用不在保險理賠范圍之內,故應由張XX承擔賠償責任。對趙X主張的鑒定費280元,該費用非侵權行為所致,趙X主張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對趙X要求某保險公司返還其車輛一節(jié),雖該車在肇事后系由保險公司聯(lián)系、由修配廠拖走進行維修,但趙X在知道修配廠修車后未提出異議,在車輛修復后,又至該廠驗看,且趙X亦未舉證證明唯保險公司方能從修配廠提車,故認為車輛的修理合同主體應為趙X與修配廠,趙X向保險公司主張返還實屬不當,不予支持,其可與修配廠另行處理。關于趙X主張的肇事產生的租車費用,雖趙X車輛系非營運車輛,但趙X系將該車用于貨物配送,肇事后趙X另行租賃其他車輛用于送貨,該租車費用的支出系交通事故產生,故趙X要求給付租車費用,應予支持,但趙X租車長達8個月,在此期間,趙X未積極索回修理車輛,張XX、奇瑞修配廠也怠于處理此事,故各方對8個月租賃費用28800元的產生均有過錯,應分攤該筆租車費用。據此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吉A6***2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趙X拖車費680元;二、張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趙X停車費300元、租車費9600元,合計9900元;三、駁回趙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評估費1250元,由趙X及張XX各負擔625元。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趙X負擔369元,由張XX負擔181元。
趙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其依據的主要理由是:一、要求支持車輛性能鑒定費280元,租車費鑒定發(fā)生的評估費1250元,去長春物流公司找尋車主發(fā)生的差旅費770元。二、要求張XX和某保險公司共同支付停運損失28800元。三、要求某保險公司返還事故車輛。四、一審法院嚴重超審限,程序違法,造成趙X車輛下落不明,財產損失擴大。
張XX未作答辯。
某保險公司_x0008__x0008_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劉某某的交通肇事行為造成趙X所有的遼EB6**5號奇瑞牌轎車在事故中受損,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劉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趙X無責任。因為張XX是劉某某駕駛車輛的實際車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趙X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分項限額內先行賠償,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張XX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經審查,一審法院的作出判決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趙X提出支持其車輛性能鑒定費280元,8個月租車費的評估費用1250元,找尋車主的差旅費770元一節(jié)。對于車輛性能鑒定費,趙X未提交鑒定報告和結論,無法確認該費用使用性質。對于評估費1250元,趙X未能證明其8個月租車費用的合理性。對于差旅費770元,該項訴請并無法律依據。故對趙X要求支持其鑒定費、評估費及差旅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趙X提出張XX和某保險公司共同支付8個月停運損失28800元一節(jié)。趙X因車輛受損而不能繼續(xù)從事快遞配送業(yè)務,導致其在車輛維修結束之前租車運營而產生的租車費應予支持。根據趙X陳述,2011年1月至2月間曾到修配廠,但因停車費和修車費交費問題未能取車。趙X作為車輛所有人,應盡到積極的管理職責,其知曉車輛維修完畢,具備取車使用的條件,仍未及時取回車輛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之后因無法用車產生的租車費屬擴大損失范圍,本院不予支持。評估結論認定租車費120元/天,一審法院支持趙X9600元租車費,實際租車期限為80天,該期限在趙X知曉車輛維修完畢并應當采取提車行為的時限期間內。并且該租車損失不屬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應當由張XX給予賠付。一審法院判決張XX賠償趙X租車費9600元的結果是正確的。故對趙X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趙X提出要求某保險公司返還事故車輛一節(jié)。經審查,趙X的車輛是由修配廠送入停車場存管,沒有證據證明其車輛由某保險公司占有控制,其該項上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趙X提出一審法院嚴重超審限程序違法一節(jié)。經審查,一審法院審理時限存在超期,但并未影響本案裁判結果。故對李巖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三百六十九元,由上訴人趙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艷玲
審判員 劉 穎
審判員 李 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 陳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