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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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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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終87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溫縣。
訴訟代表人李予平,經理。
委托代理人邱偉宸,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
法定代表人林珂珂,經理。
委托代理人毛贊全,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秋生,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溫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溫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溫民二金初字第00293號民事判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于2016年1月15日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偉宸,被上訴人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贊全、張秋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2月18日,原告將其所有的豫H×××××牽引車及豫H×××××掛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保險,其中豫H×××××牽引車車輛損失險為1998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24日零時起至2015年12月23日24時止,豫H×××××掛車車輛損失險為9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26日零時起至2015年12月25日24時止,以上均不計免賠。2015年10月20日0時50分,王慎興駕駛牽引車魯P×××××/掛車冀D×××××行駛至連霍高速公路南半幅772KM+500M處,撞擊周建設駕駛的豫H×××××牽引車及豫H×××××掛車后部,并推移豫H×××××牽引車及豫H×××××掛車撞擊前面另一貨車后部,造成兩車及所載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三門峽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第一大隊事故責任認定,王慎興負事故全部責任,周建設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車輛施救費4660元,車輛拆解費2900元,評估費2000元,經鑒定,原告的車輛損失為58040元。由于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上述損失。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豫興公司和被告中華聯(lián)合溫縣支公司存在真實的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因原告車輛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生效期間,故原告的損失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付,原告車輛損失58040元,車輛施救費4660元,車輛拆解費2900元,評估費2000元,共計67600元,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溫縣支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賠付,被告稱對車輛損失鑒定結論有異議,但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本庭繳納評估費,視為其不要求鑒定。
原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67600元。案件受理費1490元,減半收取7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2015年lO月20日,周建設駕駛豫H×××××/豫H×××××掛號車,在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連霍高速時,被王慎興駕駛的魯P×××××/冀D×××××掛追尾,并推移撞到前面一貨車,導致車輛及貨物損失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隊認定:王慎興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周建設無責任。在此事故中被上訴人承擔無責。上訴人不應承擔事故的車輛拆解費2900元,評估費2000元。請求:1、一審法院對事故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減少上訴人賠償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否承擔涉案的拆解費2900元和評估費200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
針對爭議焦點,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同上訴狀意見,上訴請求中的5000元改為4900元。被上訴人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認為:拆解費和評估費是為了查明被上訴人實際損失產生的實際費用,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案經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車輛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對溫縣豫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予以賠付。關于事故車輛的拆解費和評估費,是為了查清車輛的實際損失而產生的費用,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賠償。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490元,由上訴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成功
審判員 席東彥
審判員 王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