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金錄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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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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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民終1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16-03-22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城關(guān)區(qū)。
負責人劉愛民,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尹捷,甘肅興正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劉金錄,男,漢族,無業(yè),住甘肅省蘭州市城關(guān)區(qū)。
委托代理人丁俊平,北京市齊致(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劉金錄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5)蘭鐵民初字第1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尹捷,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丁俊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6月29日,原告劉金錄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甘AXXXXX號、發(fā)動機號:JXXXXXX豐田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限為一年,即2015年6月30日零時起至2016年6月29日二十四時止。合同約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合同簽訂后,劉金錄即繳納保險費950元。2015年8月26日0時10分,劉金錄駕駛被保險車輛沿國道312線由西向東行駛途中,行駛至1690KM+50M處時與前方正常騎行自行車的楊書計發(fā)生碰撞、碾壓,造成楊書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劉金錄駕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2015年9月1日甘肅省涇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涇公交認字第(2015)第15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金錄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8月27日,劉金錄之父劉福林與楊書計家屬楊占烈經(jīng)甘肅省涇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diào)解,簽訂“交通事故處理協(xié)議書”,劉金錄支付楊書計家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190000元。2015年9月8日,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法院,以(2015)涇民確字第49號民事裁定書確認劉金錄與楊占濤、楊占烈、楊小春(系死者楊書計家屬)簽訂的調(diào)解協(xié)議有效。楊占烈于2015年8月27日向甘肅省涇川縣公安局、甘肅省涇川縣人民檢察院遞交了諒解書。后原告劉金錄向被告提出理賠申請,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出具拒賠通知書,以“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為由,拒絕賠付。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劉金錄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雙方應當遵守并全面履行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劉金錄雖然有逃逸行為,但經(jīng)甘肅省涇川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diào)解,與受害人家屬簽訂“交通事故處理協(xié)議書”,并支付楊書計家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190000元;且被告沒有證據(jù)證明劉金錄的逃逸行為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因原告劉金錄未能提交受害人楊書計的醫(yī)療費票據(jù),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支付醫(yī)療費用10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劉金錄支付保險賠償金110000。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的肇事逃逸的行為屬于故意行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產(chǎn)生的社會危害性與酒醉、無證駕駛在本質(zhì)上相仿,甚至更大,根據(jù)“舉輕以明重”的法律解釋原則,應當由侵權(quán)人即本案被上訴人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合法訴求。
被上訴人劉金錄答辯稱,肇事逃逸雖然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其不屬于法定和雙方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被答辯人無權(quán)據(jù)此拒絕賠償,保險公司未按保險合同約定及時賠償,已構(gòu)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當向被上訴人支付保險賠償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劉金錄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雙方應當遵守并全面履行合同?!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quán)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法律法規(guī)并未賦予保險公司因致害人肇事逃逸而獲得追償權(quán)。同時肇事逃逸也不在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之內(nèi)。本案被上訴人于事故發(fā)生后逃逸,既違反了國家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也有悖于社會的善良風俗,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予以道德上的譴責。但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肇事逃逸而拒絕賠償,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上訴人提出的上訴人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的答辯意見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27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蔣 力
審 判 員 范贛鑫
代理審判員 涂海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康倩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