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6)黑02民終36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qū)。
負責人杜波,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支國斌,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XX。
委托代理人叢志敏。
委托代理人叢維,內(nèi)蒙古正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曹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龍江縣人民法院(2014)龍江商初字第7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黑BXXX76(黑BXXX6掛)半掛貨車系曹XX使用分期付款在龍江縣廣迪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車輛未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該車實際所有人和實際投保人均為曹XX。2007年3月10日,趙子臣駕駛曹XX所有的黑BXXX76(黑BXXX6掛)半掛貨車經(jīng)由京珠高速906km+300m處,為躲避前方一輛已經(jīng)側(cè)翻的事故車輛時采取措施不當,車輛撞擊高速公路護欄后,部分沖出公路發(fā)生側(cè)翻造成黑BXXX76(黑BXXX6掛)半掛貨車車輛損失和高速公路路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曹XX修理黑BXXX76(黑BXXX6掛)半掛貨車支出修理費114,800元。曹XX施救肇事車輛支出施救費包括拖車費1,800元和吊車費9,500元。曹XX賠償?shù)谌吒咚俟仿樊a(chǎn)損失14,300元。曹XX黑BXXX76號牽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損失保險180,000元,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06年7月19日零時起至2007年7月18日二十四時止。某保險公司經(jīng)核算賠償曹XX車輛損失保險金72,72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6,650元、施救費4,640元,從而少賠償曹XX機動車輛損失42,080元、第三者路產(chǎn)損失7,650元、施救費6,660元。
原審法院認為,曹XX購買被保險車輛依法承繼保險合同權(quán)利,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單約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nèi)全面履行保險賠償義務。曹XX支出修理費114,800元、賠償?shù)谌呗樊a(chǎn)損失14,300元以及防止被保險標的損失擴大支出施救費11,300元,有修車發(fā)票、修車費用明細、路產(chǎn)損失清單、路產(chǎn)賠償發(fā)票以及拖車費發(fā)票、吊車費發(fā)票予以證實,故本院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經(jīng)理算僅賠償曹XX車輛損失保險金72,72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6,650元、施救費是4,640元;而未能賠償曹XX機動車輛損失42,080元、第三者路產(chǎn)損失7,650元、施救費6,66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故對曹XX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機動車輛損失42,080元、第三者路產(chǎn)損失7,650元、施救費6,66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賠償曹XX機動車輛損失保險金42,080元;二、某保險公司賠償曹XX第三者責任保險金7,650元;三、某保險公司賠償曹XX施救費6,660元。以上款項合計人民幣56,39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給付。案件受理費1,21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訴訟主體錯誤,營運車輛登記的所有人為廣迪公司,從法律層面主張權(quán)利的主體應是廣迪公司。另外,被上訴人本人一審未出庭,只有代理人出庭,法院并未依法核實代理手續(xù),故無法核實被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被上訴人并未提供賠償三者的證明,故對于三者的損失無權(quán)起訴;3.車損、施救費無證據(jù)支持;4.本案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
本院經(jīng)二審審理,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審理中,雙方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本案中投保車輛系曹XX使用分期付款方式在龍江縣廣迪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該車實際所有人和實際繳納保費人均為曹XX,龍江縣廣迪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僅是代理曹XX辦理投保業(yè)務,且該投保車輛曹XX現(xiàn)已付清全部車款,只是未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因此,曹XX作為投保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依據(jù)龍江縣廣迪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主張索賠應受法律保護,主體適格。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并未核實曹XX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續(xù),無法核實曹XX真實意思表示,在一、二審審理中,曹XX委托代理人均向法庭提交了曹XX本人簽署的授權(quán)委托書、公證書、律師事務所函、曹XX單位推薦函,能夠起到證明作用,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并無事實、法律依據(jù),不應予以支持。對于曹XX一審提交的證明其車輛損失及施救費、對第三者已經(jīng)進行賠付的證據(jù),因某保險公司在二審審理中予以認可,且曹XX提交的證據(jù)來源均為保險公司的理賠卷宗,故一審法院認定車輛損失、施救費、第三者責任保險金數(shù)額,并無不當。
關(guān)于訴訟時效問題。某保險公司在2009年9月為曹XX出具了保險理賠計算書,曹XX自某保險公司出具保險理賠計算書時才知道理賠金額不合理,故訴訟時效應當從出具保險理賠計算書之日起計算,本案并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1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梁 英
審判員 吳 琦
審判員 孫憲軍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