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麗罕r尤努斯、麥爾哈巴s麥麥提尼亞孜、木妮熱k麥麥提尼亞孜、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烏民初字第1097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烏什縣人民法院 2015-12-23
原告古麗罕·尤努斯,女,維吾爾族,新疆烏什縣人,小學文化,農民,現住烏什縣,系死者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的妻子。
原告麥爾哈巴·麥麥提尼亞孜,女,維吾爾族,新疆烏什縣人,學生,現住烏什縣,系死者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的長女。
原告木妮熱·麥麥提尼亞孜,女,維吾爾族,新疆烏什縣人,學生,現住烏什縣,系死者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的次女。
第二原告、第三原告共同法定監(jiān)護人古麗罕·尤努斯,是兩原告的母親,即本案原告。
原告阿卜杜熱依木·阿卜拉,男,維吾爾族,新疆烏什縣人,高中文化,農民,現住烏什縣,系死者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的父親。
委托代理人阿孜古麗·阿不力米提,新疆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電話:13999660870。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什支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1081782-4。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負責人吳德宣,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努爾·艾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什支公司理賠分部職員,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古麗罕·尤努斯、麥爾哈巴·麥麥提尼亞孜、木妮熱·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阿卜拉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什支公司(以下簡稱縣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謝紫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古麗罕·尤努斯、阿卜杜熱依木·阿卜拉及其委托代理人阿孜古麗·阿不力米提、被告縣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努爾·艾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古麗罕·尤努斯、麥爾哈巴·麥麥提尼亞孜、木妮熱·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阿卜拉訴稱:2013年5月27日,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在被告縣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2014年4月19日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經阿克蘇地區(qū)第一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投保人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系在保險期限內死亡,被告應在按照保險合同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保險金2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縣保險公司辯稱:投保人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投保的是《意外傷害綜合保險》,該險種系商業(yè)險,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系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無證駕駛系我公司賠償免責,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27日,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在被告縣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意外傷害綜合保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7日。2014年4月19日,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駕駛的新NXXX25號兩輪摩托車行駛至省道S306線65公里+950米處左拐彎時,被他人從后方碰撞,造成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受傷并搶救無效死亡,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系無證駕駛、未戴頭盔,負事故次要責任。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2014)烏民初字第220號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2015)烏民初字第6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有認定死者與原告的身份關系,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2、烏公交認(2014)第5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
3、死者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的死亡醫(yī)學證明與戶口注銷證明。證明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因交通事故已死亡的事實。
4、《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安寧卡B)的投保單》。證明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在被告縣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死者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投保意外傷害險及死亡原因、時間等事實無異議,對上述事實本院予以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通過查看保險單,死者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于2013年5月27日投保了意外傷害綜合保險,保險單落款處有投保人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簽名確認,應當認定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就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說明告知義務,根據免責條款,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公司意外傷害險賠償的范圍,故原告要求被告縣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古麗罕·尤努斯、麥爾哈巴·麥麥提尼亞孜、木妮熱·麥麥提尼亞孜、阿卜杜熱依木·阿卜拉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150元,由原告古麗罕·尤努斯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紫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宋蘭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