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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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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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烏民初字第121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烏什縣人民法院 2016-02-14
原告伊力哈爾·阿伍提,男,維吾爾族,新疆烏什縣人,初中文化,農民,現住新疆烏什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什支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1081782-4。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負責人吳德宣,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努爾·艾力,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什支公司理賠部職員,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伊力哈爾·阿伍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什支公司(以下簡稱縣財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謝紫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伊力哈爾·阿伍提、被告縣財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努爾·艾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伊力哈爾·阿伍提訴稱:2015年4月16日被告公司和我簽訂了養(yǎng)殖業(yè)保險合同,投保我的兩頭奶牛(奶牛的耳標號分別是220156529037510和220156529037509),每頭奶牛保險金額是8000元。2015年5月1日耳標號碼為220156529037510的奶牛死亡,當時向被告公司報案,但其工作人員直到5月4日才到現場檢查死牛尸體,進行照像和發(fā)出查勘公示,隨后對死牛尸體消毒并深埋處理,當地獸醫(yī)站獸醫(yī)認定奶牛死亡的原因為疾病死亡。此后在理賠的過程中,被告公司以“投保奶牛的耳標與死亡奶牛的耳標一致但是圖像不一致”為由拒絕賠償。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按保險合同賠償奶牛死亡賠償金8000元。
被告縣財險公司辯稱:原告養(yǎng)殖的奶牛在我公司投保屬實,因死亡的奶牛和承保的奶牛不一致,故我公司不予賠償,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原告為其養(yǎng)殖的兩頭奶牛投保了一年期《養(yǎng)殖業(yè)保險》,每頭牛的保險金額是8000元,奶牛的耳標號分別是220156529037510和220156529037509,投保時保險公司對兩頭奶牛分別進行了拍照,即黑白色奶牛和紅色奶牛,照片上均有原告手拿耳標號站在投保奶牛旁邊。2015年5月1日,耳標號為220156529037510的奶牛因結核病死亡;2015年5月4日,奶牛的尸體在保險公司查勘員的監(jiān)督下,由養(yǎng)殖戶進行無公害化深埋處理,并進行了現場拍照。庭審中,查明原告共養(yǎng)殖有三頭奶牛,其中兩頭是黑白色奶牛、一頭是紅色帶一點白色奶牛(白色在腿上)。原告在庭審中對被告提交的奶牛深埋處理照片不認可,提出照片上的牛(系紅白花奶牛)不是他的,是保險公司采取高科技將牛和原告合成的照片,但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其觀點。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養(yǎng)殖業(yè)保險單》,證明投保的事實。
2、烏什縣畜牧獸醫(yī)站出具的奶牛死亡的診斷證明及死亡奶牛無公害化處理的證明,證明奶牛死亡的原因及對尸體進行無公害化處理。
3、被告縣財險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出示的查勘公示。
4、烏什縣依麻木鎮(zhèn)獸醫(yī)站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的兩頭奶牛于2015年5月4日投保,耳朵上的耳標為220156529037510和220156529037509,耳標是不能更換也看不見。
5、原告承保奶牛的照片,證明原告承保的奶牛耳標號及顏色。
6、耳標號為220156529037510奶牛死亡后無公害化處理時的照片,證明死亡的奶牛和承保的奶牛不一致。
7、原、被告雙方的陳述。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對被告提交的奶牛保險出險照片不認可,提出照片上的牛和原告本人是被告公司采用高科技合成出來的,牛也不是原告的,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其觀點,故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伊力哈爾·阿伍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伊力哈爾·阿伍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訴于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紫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 燕
翻譯艾克拜爾·賽皮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