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江龍集團國楊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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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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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27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5-09-29
原告:江西江龍集團國楊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冷XX,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付XX,男,江西名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包括代為起訴,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diào)解,代收執(zhí)行款。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
負責人:楊XX,男,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蔡XX,男,該公司員工,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包括代為進行起訴、參與訴訟、答辯、提供證據(jù)、提出回避申請、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江西江龍集團國楊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徐紅兵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俊、辛誠勤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李婷擔任記錄,于2015年5月26日、2015年9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贛CK68**號車系原告所有的車輛,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2014年9月7日,晏某某駕駛該車在萍鄉(xiāng)市安源鋼鐵廠廠區(qū)作業(yè)下貨時,因操作不當距離航車過近,致使車頭被航車掛到,造成贛CK68**車受損的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萍鄉(xiāng)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晏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為:車輛損失:74175元、拖車費3000元、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729元、交通費:10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多次要求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義務,但某保險公司至今沒有對原告理賠,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義務支付原告車輛損失78904元。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全部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車損鑒定評估過高,我司申請重新鑒定;施救費過高,誤工費、交通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我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告主張的損失如何認定。
在庭審中,各方當事人舉證、質(zhì)證如下:
一、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稱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
1、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組織機構(gòu)代碼復印件各一份,贛CK68**車行駛證復印件一份,保險單三份,證明原告系贛CK68**車的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
2、事故認定書一份,晏某某的駕駛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經(jīng)過,事故發(fā)生時晏某某有合法駕駛資格。
3、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發(fā)票一張、拖車費發(fā)票一張,證明經(jīng)鑒定贛CK68**車輛損失為74175元,原告已支付鑒定費1000元、拖車費3000元。
某保險公司經(jīng)質(zhì)證對原告提供的第1組證據(jù)中的行駛證提出異議,認為應提供原件,對該組其他證據(jù)沒有異議。對第2組證據(jù)中的駕駛證提出異議,認為應提供原件,對該組其他證據(jù)沒有異議。對第3組證據(jù)中的鑒定意見書的合理性提出異議,認為鑒定價格過高,配件價格是在修理廠基礎上做了修改的。拖車費明顯過高;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二、某保險公司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jù):
三、本院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K68**號車的損失作出的贛求司(2015)資鑒字第155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贛CXXX93號車的損失為61339元。
對該證據(jù)原、某保險公司均未提出異議
綜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綜合認證如下:
因雙方對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贛求司(2015)資鑒字第155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沒有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據(jù)效力及證明力予以確認,并作為認定贛CK68**號車損失的依據(jù)。對原告第3組證據(jù)中的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定。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第1、2組證據(jù)中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組織機構(gòu)代碼復印件、保險單、事故認定書未提出異議,本院對其證據(jù)效力及證明力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行駛證、駕駛證提出異議,但沒有相反證據(jù)推翻該證據(jù),故對其異議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拖車費的合理性提出異議,認為金額過高,但未提供依據(jù)證明合理金額為多少,故對其異議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對鑒定費的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認為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本院認為,鑒定費是原告為查明事故造成損失大小必須支出的費用,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雙方約定了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
經(jīng)過當庭舉證、質(zhì)證以及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實:
2014年9月7日13時,原告允許的駕駛員晏某某駕駛贛CK68**車在萍鄉(xiāng)市安源鋼鐵廠廠區(qū)內(nèi)作業(yè)下貨時,因操作不當距離航車過近,致使車頭被航車掛到,造成贛CK68**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萍鄉(xiāng)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發(fā)大隊現(xiàn)場勘查并作出認定,認定晏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了3000元拖車費將贛CK68**號車拖回維修。原告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K68**號貨車車損進行鑒定,該中心2015年1月20日作出鑒定結(jié)論認定該車的損失為74175元,原告支付鑒定費1000元。
因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贛CK68**號貨車損失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本院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該中心作出贛求司(2015)資鑒字第155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贛CK68**號貨車的損失為61339元。
2014年6月22日原告為贛CK68**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保險金額為76230元,并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1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
原告在發(fā)生上述損失后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未果,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78904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
本院認為,原、某保險公司自愿簽訂保險合同,該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本案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在本事故中所受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是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及拖車費如何認定的問題。對于車輛損失的認定,因某保險公司對原告單方委托的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2015)高資鑒字第7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本院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該中心作出贛求司(2015)資鑒字第155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贛CK68**號貨車的損失為61339元。原、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結(jié)論均無異議,故本院根據(jù)該鑒定結(jié)論認定贛CK68**號貨車的損失為61339元。原告認為的拖車費明顯過高,本院參照江西省發(fā)改委贛發(fā)改收費(2013)245號文件對公路清障施救收費的規(guī)定,認為拖車費金額合法合理。
綜上,某保險公司在本案應承擔的賠償款為:贛CK68**號貨車的損失61339元,鑒定費1000元,拖車費3000元,共計65339元,扣減絕對免賠額1000元,實際應承擔的賠償款為6433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保險金計人民幣64339元給原告江西江龍集團國楊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77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紅兵
審判員 王 俊
審判員 辛誠勤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