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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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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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溫民終字第219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9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何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趙崇樂。
委托代理人:金XX。
上訴人何XX因責任保險合同一案,不服樂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溫樂民初第5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何XX系浙C×××××號客車的實際所有人,該車掛靠在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原樂清市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大荊中巴分公司)處經(jīng)營,并由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在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但未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12月4日0時起至2015年12月3日24時止。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償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nèi),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某保險公司以機動車輛商業(yè)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的形式將保險條款所涉及的前述內(nèi)容向投保人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進行了告知。2015年2月26日8時19分許,何XX駕駛浙C×××××號客車,與孫文玉駕駛的浙J×××××號越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浙C×××××號客車頭部、浙J×××××號越野車左側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何XX負事故全部責任。孫文玉駕駛的浙J×××××號越野車的維修費經(jīng)某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為43200元。何XX已按照定損的價格向?qū)O文玉支付了車輛維修費。某保險公司已于2015年3月15日支付何XX保險理賠款34960元。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何XX的浙C×××××號客車掛靠在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處經(jīng)營,該車由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與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所簽訂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已就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第九條即約定的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償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nèi),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的內(nèi)容向投保人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何XX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負事故全部責任,造成三者車的損失為43200元,何XX所駕駛的涉案車輛并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某保險公司向何XX支付了保險理賠款34960元,已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將保險金給付義務履行完畢。現(xiàn)何XX以保險合同中約定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nèi)容,某保險公司既未向何XX提示,也未作任何說明,事故責任免賠率的責任免除條款對投保人不發(fā)生效力,要求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實際損失全額賠償?shù)睦碛刹荒艹闪?。故對何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824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何XX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何XX負擔。
宣判后,何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稱:一、原審認定投保人為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錯誤,事實上保費是何XX繳納的,何XX是涉案車輛的投保人。何XX的車輛掛靠在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被保險人為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為操作方便才將付款人打印為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二、原審法院審非所訴,判非所請,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是由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履行說明義務而引發(fā)的保險合同糾紛,故投保人的認定成為爭議的焦點。原審法院未對該關鍵的前置性法律問題進行審理,在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認定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為投保人。原判適用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和合同法第六十條系適用法律錯誤。三、原審法院采信未經(jīng)質(zhì)證、逾期提交的材料,違反法定程序。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的保險公司,故意逾期提交相關證據(jù),何XX對上述證據(jù)不予質(zhì)證,原審法院不應予以采納。何況這些證據(jù)也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履行免責條款告知義務。綜上,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支付何XX理賠款8240元,或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何XX與被保險人是內(nèi)部管理關系,對外應該以被掛靠單位為主,不應以何XX為主。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進行賠償,并無不當,原審判決正確。二、關于證據(jù)采納問題。雖然某保險公司在舉證期限外提交證明其已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jù),但上述證據(jù)與本案有關聯(lián),故應予以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得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何XX在二審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1、情況說明一份,以證明車輛保險由車主自行購買、投保,車主為當然投保人;證據(jù)2、證人證言,以證明隨機選取的大荊山老區(qū)仙溪、智任、大巖頭各兩條客運線路車輛保險均由各車主自行購買、投保,進而證明何XX的車輛是自己投保的。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如下: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對象有異議,其系何XX與掛靠單位的內(nèi)部管理約定。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有異議,證人未到庭接受質(zhì)詢,其證言不應采納。本院認為,證據(jù)1系何XX與其掛靠單位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的內(nèi)部管理約定,保險費由誰支付并不影響車輛投保人為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的事實。該項證據(jù)與本案爭議事實無涉,本院不作確認。證據(jù)2證人證言因證人沒有到庭接受質(zhì)詢,其真實性難以確認,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不予確認。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審理期間沒有提供新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查當事人一審提供的證據(jù),依法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何XX所有的涉案營運車輛掛靠在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原樂清市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大荊中巴分公司)處經(jīng)營,并由被掛靠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事實清楚。至于保險費事實上是由何XX支付還是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支付,此系何XX與車輛掛靠單位的內(nèi)部關系,不影響車輛投保人為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的事實。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提供了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等一系列證據(jù),以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向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履行告知義務。何XX上訴稱某保險公司故意逾期提供上述證據(jù),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已向何XX釋明拒不質(zhì)證的法律后果的情況下,何XX拒不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應視為其放棄質(zhì)證,原判采納上述證據(jù),認定某保險公司已向樂清市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大荊分公司履行免責告知義務,并無不當。涉案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車輛損失43200元,并負全部責任。按保險合同第九條的約定,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由于涉案車輛沒有投保不計免賠險,某保險公司已按保險合同約定理賠投保車輛所有人何XX34960元(43200元×80%),現(xiàn)何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免賠部分的款項,依法不應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何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偉達
審判員 厲 偉
審判員 吳躍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書記員 劉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