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羅XX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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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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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民四終字第90號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8
上訴人(原審第二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董大隆,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譚雨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女
委托代理人陳仲生,廣東卓凡(仲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一被告林燕欽,男,漢族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羅XX、原審第一被告林燕欽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惠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當事人原審意見
2014年6月9日,原審原告羅XX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2000元的限額內(nèi)先行賠付給原告財產(chǎn)損失2000元;2、被告一對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外的部分人民幣47753元賠償給原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限額內(nèi)對47753元承擔先行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2014年1月16日16時30分,被告一林燕欽(下稱被告一)駕駛的粵LYQXXX號車與案外人黃XX駕駛的粵LU8XXX號車(車主為原告)在惠南大道惠州學院路段發(fā)生尾碰撞,造成二車車輛損壞的事故。事故經(jīng)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南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林燕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3月14日,佛山市景順價格鑒證房地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作出《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粵LU8XXX號小車損失總價為人民幣47453元。原告為此墊付了估價費人民幣2300元。另查,被告一為粵LYQXXX號車的所有人和駕駛人。某保險公司對粵LYQXXX號車承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12.2萬元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日期均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本次事故發(fā)生保險期限內(nèi)。被告一應對原告的車輛損失人民幣47453元以及估價費人民幣2300元,合計人民幣49753元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2000元的限額內(nèi)以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50萬元的限額內(nèi)對上述損失47753元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由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與兩被告多次協(xié)商未果,兩被告方均不能履行其賠償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訴至法院。
第一被告林燕欽在庭審中答辯稱,同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第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1、被答辯人主張的車輛損失明顯不合理,我方請求法院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2、我方要求對原告車輛進行驗車,以核實其更換及維修項目,因為原告在事故后要求將車輛拖到4S店進行定損,但定損后原告并未在4S店進行維修,而是在普通維修廠進行維修,維修價格相差30%以上,原告的車左后門只需要維修,不需要更換,故需要核實該車輛的左后門殼。3、被答辯人應自行承擔評估費。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月16日16時30分,第一被告駕駛的粵LYQXXX號車與案外人黃XX駕駛的粵LU8XXX號寶馬轎車(車主為原告)在惠南大道惠州學院路段發(fā)生尾碰撞,造成二車車輛損壞的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南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第一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黃XX不負責任。
粵LU8XXX號寶馬轎車登記在原告名下;粵LYQXXX號小型轎車登記在第一被告名下。第一被告為事故車輛粵LYQXXX號小轎車在第二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5月9日,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
經(jīng)原告委托,佛山市景順價格鑒證房地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61403017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結論如下:1、更換零配件9項,價格為人民幣35853元;2、修理項目4項,價格為人民幣1600元;車輛損失價格合計為人民幣47453元。鑒定損失總價為人民幣47453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300元。事后,原告在惠州市惠城區(qū)聯(lián)通進口汽車維修廠進行維修,支付維修費47453元。第二被告對該評估結論有異議,認為程序不當,維修費用偏高,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原審法院判決理由和結果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各當事人應按照事故責任大小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葜菔泄簿纸煌ň熘ш牻洗箨犠鞒龅摹兜缆方煌ㄊ鹿收J定書》,認定第一被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黃XX不負事故責任。該責任認定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采信。由于佛山市景順價格鑒證房地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是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其作出的(2014)61403017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合理,原審法院予以采信。第二被告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該結論書具有法定重新鑒定之情形,故該重新鑒定的申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第二被告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直接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有:1、車損修理費47453元;2、評估費2300元。兩項合計49753元。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賠償?shù)暮x,第二被告應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賠償原告財產(chǎn)損失2000元。按照事故責任,超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款47753元(49753元-2000元)由第二被告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0000元范圍內(nèi)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第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nèi)賠付原告羅XX2000元。二、第二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500000元內(nèi)賠付原告羅XX47753元。三、駁回原告羅XX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04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林燕欽、某保險公司各負擔522元。
當事人二審的意見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判令:1、撤銷(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50號判決,依法改判:對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或發(fā)回重審;2、本案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請求的車輛損失明顯不合理,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本案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要求將車輛拖至寶馬4S店進行定損,上訴人依照服務站的價格對其車輛進行定損,但是定損后被上訴人并未在寶馬4S店進行維修,而是到普通維修廠進行維修,并且單方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依照相關規(guī)定,本案被上訴人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時未通知上訴人到場,在鑒定之后也未將鑒定報告送達給上訴人,委托程序不合法。另外,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事故車輛、損失物品應逐項登記,出具《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現(xiàn)場勘驗記錄表》及《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設施損失價格鑒定現(xiàn)場勘驗記錄表》,而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沒有向上訴人出具上述兩份記錄表,損失項目和損失程度也未經(jīng)上訴人確認,上訴人請求對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合法有據(jù)。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審理時已提出,上訴人對車輛的定損價格與佛山市景順價格鑒證房地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對相同項目的定損價格基本一致,可見上訴人的定損報告也是合理有據(jù)的。但是被上訴人的車輛實際是在普通維修廠進行維修的,普通維修廠的維修價格至少比服務站的維修價格低30%,如按照服務站價格認定則會造成被上訴人不當?shù)美?。另外,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的車輛進行驗車,上訴人與佛山市景順價格鑒證房地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定損是主要不同之處在于上訴人定損時根據(jù)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程度,認為車輛的左后門殼損壞程度較小,只需要進行修復即可,而該鑒定報告中將左后門殼列為換件項目,定損價格為10800元,該價格相比服務站的價格仍要高出一些,丹原審法院未支持上訴人進行驗車,致使上訴人無法確認被上訴人的合理損失。
被上訴人羅XX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原審鑒定程序合法,且被上訴人已經(jīng)實際支付了車輛的維修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維持原判。
原審第一被告林燕欽答辯稱,對一審判決無異議。
本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判決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林燕欽負事故全部責任,黃XX不負事故責任。根據(jù)本案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院對各方的爭議焦點處理如下:
關于車輛損失的問題。上訴人未能舉證其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或提供維修方案,被上訴人為了明確損失而單方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進行損失價格鑒定合情合理,且提供了與鑒定結論相印證的維修費用發(fā)票,充分證實了事故車輛的維修費用。故原審法院對此認定無誤,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104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曉文
審 判 員 曾求凡
代理審判員 張佳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何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