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務民初字第187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務川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15-04-14
原告白玉峰,男,仡佬族。
委托代理人蔣杰,務川自治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鐘建萌,該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茍小虎,該中心支公司員工。
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盧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玉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蔣杰、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茍小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白玉峰訴稱,2014年9月7日20時許,由駕駛員白玉剛駕駛原告白玉峰所有的渝BXXX99號奧迪牌小型普通客車,從務川自治縣都濡鎮(zhèn)楊村轉盤沿東升大道上行車道1007+400米處時,前方車輛突然減速,與同向行駛的甘某某駕駛的貴CXXX56號小車尾隨相撞,兩車相撞后,在避讓過程中,向右變車道時又與鄒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和申某A駕駛的貴CXXX10號小車尾隨相撞,造成四車車體不同程度損壞及鄒某某、覃某某受傷和東升大道護欄、行道樹、垃圾箱、綠化花草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務川自治縣交警大隊認定:當事人白玉剛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甘某某、申某A、覃某某、鄒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原告白玉峰的渝BXXX99號奧迪牌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強制保險、第三商業(yè)保險和車損險等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告,公司已派人出勘現(xiàn)場。2014年10月8日,經務川自治縣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申某A車輛損失及乘坐人員田某某、申某B醫(yī)療費共計6207元;賠償鄒某某車輛損失及乘車人員醫(yī)療費共計11950元;賠償甘某某車輛損失51220元。賠償縣城管大隊護欄等設施損失3000元。原告白玉峰車輛修復費217353元。此次事故全部損失共計289730元,原告白玉峰在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被告某保險公司以根據(jù)保險合同附條款家庭自用汽車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項“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為由,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拒賠通知書。原告白玉峰在投保時,被告某保險公司只是開據(jù)保險單和繳納保險費收據(jù),并沒有簽訂任何保險合同,同時已未作持別告知。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白玉峰的駕駛員在施救傷員,并不是逃離現(xiàn)場,也沒有改變和故意破壞現(xiàn)場。綜上,原告白玉峰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特提起訴訟,維護原告白玉峰的合法權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針對2014年9月7日的交通事故的事實被告公司認可,但事發(fā)時系原告本人駕駛,而不是白玉剛。2、責任認定書上并未有申某B和田某某,所以二人的費用不屬于事故損失范圍。3、針對三車的車損和人傷、及護欄,根據(jù)保險合同及侵權責任法等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公司不承擔相關賠償責任。4、對原告本人的車輛損失,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求。
原告白玉峰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并出示了下列證據(jù):
1、機動車行駛證,證明原告持有車子是通過依法經交管部門登記上戶的合法車輛。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機動車保險單(正本)、保險發(fā)票,證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在被告的務川分公司處投保的機動車輛強制險、機動車輛損失險、第三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即原告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的具體情況,本次事故是在保險期內。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本次事故的事發(fā)情況、相關當事人情況及責任承擔、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關人員受傷及財產損失情況。
4、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甘某某、覃某某)、損失清單、收條、疾病證明書、出院記錄、住院費匯總清單、醫(yī)療發(fā)票、汽車修理材料報價單,證明此次事故中甘某某、覃某某、蔡某A、蔡某B的損傷情況(車損45300元,受傷人員住院檢查醫(yī)療費4950元,另外二人的檢查費用970元)及白玉剛對其損失進行賠償?shù)那闆r。另外,車輛修理好了,但是費用未付,故沒有相關發(fā)票。
5、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鄒某某)、損失清單、收條,證明此次事故中鄒某某的相關損傷情況及白玉剛對其損失進行賠償?shù)那闆r。
6、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申某A、田某某、申某B)、損失清單、收條、醫(yī)療發(fā)票,證明此次事故中申某A、田某某、申某B的相關損傷情況及白玉剛對其損失進行賠償?shù)那闆r。
7、收據(jù)、發(fā)票、委托書,證明白玉剛已賠償因本次事故導致城市景觀護欄的損失。
8、重慶商社德奧汽車有限公司事故車材料報價表、檢查表、發(fā)票、收據(jù),證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壞及修復、費用的情況。
9、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證明原告申請理賠后遭拒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辯解主張,向法庭提供并出示了下列證據(jù):
1、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保險投保單,證明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了相關險種,被告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
2、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兩份(強制險條款、機動車輛的保險條款),證明根據(jù)強制險條款的第九條關于不屬于強制險的賠償范圍,關于第三者商業(yè)險的相關條款規(guī)定責任免除的條款等,這些條款在投保時已進行告知投保人。
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肇事逃逸,且人傷只有三個人,即不在該認定書上的人的受傷賠償責任不屬于本次事故的賠償范圍。
4、務川縣交警大隊的詢問筆錄(唐某某、李某某、白玉峰、白玉剛、鄒某某),證明唐某某、李某某與白玉峰有串通行為,車輛發(fā)生事故時駕駛人不是白玉剛,實際駕駛人是原告白玉峰。白玉剛與原告白玉峰在本次事故中是利害關系人,其證言的證明力有瑕疵。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出示的第7、9組證據(jù)沒有異議,對其余的證據(jù)均有異議,認為第1、2組證據(jù)不能達到原告系合法駕駛和被告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保險責任的證明目的;第3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系白玉剛認定不正確,實際駕駛人是原告;第4組證據(jù)甘某某的車輛修復費45300元沒有發(fā)票,也無維修清單,故不予認可;覃某某的住院費用4950元票據(jù)上無醫(yī)院院章,不予認可;蔡某A、蔡某B的檢查費用,因交通責任認定書上無名字,故不屬于事故賠償范圍;第5組證據(jù)關于鄒某某的調解協(xié)議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沒有相關證據(jù)證明鄒某某受傷、治療及誤工,車輛損失無發(fā)票;第6組關于申某A、田某某、申某B損害調解書,因交通責任認定書上沒有田某某、申某B,該損失不屬于事故賠償范圍,申某A的車輛損失修復費用無發(fā)票佐證,不予認可;第8組證據(jù)原告的車輛受損修復,發(fā)票兩張207353元予以認可,但有10000元系收據(jù)而不是發(fā)票,不予以認可。對被告出示1、2、3組的證據(jù)沒有異議,但不能證明在原告投保時,被告已明確告知的證明目的;對第4組公安機關的5份詢問筆錄,系公安交警在作出責任認定前的調查筆錄,并通過調查詢問,作出了責任認定書,不能達到被告所要證明的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系原告的證明目的。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出示的1—9組證據(jù),被告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持異議,只是對證明目的持異議,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來源合法,且與本案有關,可作本案定案依據(jù),對相關損失被告認為無相關發(fā)票,不予認可的質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出示的1、2、3組證據(jù),原告對證據(jù)的三性不持異議,只是對被告出示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出示的1、2、3組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可作本案定案依據(jù);對第4組證據(jù)系公安交警部門在事故認定之前所作的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綜合所有證據(jù)作出了責任認定。不能把部分調查材料分開作出不同的認定,故對被告出示該組證據(jù)所要達到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納。
經審理查明:原告白玉峰所有的渝BXXX99號奧迪牌小型普通客車于2013年12月11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務川縣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733500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為:2013年12月12日零時起至2014年12月11日24時止。機動車保險單(正本)黔:1310027004上重要提示欄:3、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未附保險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正本)黔1310195021上重要提示欄:1、請詳細閱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被保險人義務,保單后附有保險條款。2014年9月7日20時許,駕駛員白玉剛駕駛原告白玉峰所有的渝BXXX99號奧迪牌小型普通客車,從務川自治縣都濡鎮(zhèn)楊村轉盤沿東升大道上行車道1007+400米處時,與同向行駛的甘某某駕駛的貴CXXX56號小車尾隨相撞,兩車相撞后渝BXXX99號車向右變更車道,又與鄒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和申某A駕駛的貴CXXX10號小車尾隨相撞,造成四車車體不同程度損壞及鄒某某、覃某某受傷和東升大道護欄、行道樹、垃圾箱、花草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務川自治縣交警大隊認定:當事人白玉剛駕駛車輛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事故發(fā)生后棄車逃離現(xiàn)場,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并作出了當事人白玉剛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甘某某、申某A、覃某某、鄒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的責任認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派人出勘現(xiàn)場。原告白玉峰車輛修復費為207353元;賠償縣城管大隊護欄等設施損失3000元。2014年10月8日,經務川自治縣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駕駛員白玉剛分別與第三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白玉剛賠償申某A車輛維修費5000元及乘坐人員田某某、申某B醫(yī)療費、護理費共計1207元(護理費800元);賠償鄒某某車輛損失500元,醫(yī)療費4500元、護理費1500元、誤工費450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45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11950元;賠償甘某某車輛損失45300元、檢查費306元;賠償覃某某醫(yī)療費3520元、護理費110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330元,共計4950元;賠償蔡某A檢查費220.5元、蔡某B220.5元、文某某530元。原告白玉峰在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被告某保險公司以根據(jù)保險合同附條款家庭自用汽車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項“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為由,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為此,原告白玉峰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白玉峰所有的渝BXXX99號奧迪牌小型普通客車于2013年12月11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務川縣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guī)定,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白玉峰開出的機動車保險單雖然有重要提示及特別提示免責條款的注意義務,但未附保險條款,已未能提供對免責條款內容向投保人作出說明的證據(jù),故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條款不產生效力,原告白玉峰訴請其投保車輛在事故中造成的損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白玉峰開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附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但責任免除條款中無“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屬免除責任的內容。雖然駕駛人白玉剛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離現(xiàn)場,但事故現(xiàn)場并沒有受到破壞,且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派人到現(xiàn)場,原告白玉峰訴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和財產損失,本院予以支持。事故發(fā)生后,駕駛人白玉剛通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賠償協(xié)議,但對未能提供醫(yī)療費及住院依據(jù)和財產損失的發(fā)票部分,本院不予確認。即甘某某的車輛損失45300元、申某A的車輛修復費5000元、鄒某某的醫(yī)療費用11450元不予確認。申某B、田某某、蔡某A、文某某雖未在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之中,對被撞車輛上乘車人員作必要的檢查產生的費用,應屬賠償范圍,故本院予以確認,因申某B、田某某未住院治療,對協(xié)議中的護理費800元,本院不予確認;對鄒某某的摩托車損失500元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以駕駛人白玉剛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離現(xiàn)場,屬保險免除責任條款,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雖在保險單上有特別提示的內容,但未能提供在投保時向原告白玉峰提供保險條款和對免責條款內容給予明確說明的依據(jù),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以采納。為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市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賠付原告白玉峰損失217180元(原告白玉峰車輛損失、第三人的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
二、駁回原告白玉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823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市中心支公司承擔2000元,原告白玉峰承擔82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盧 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瑤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