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XX與哈爾濱偉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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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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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龍民一初字第89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吉林市龍?zhí)秴^(qū)人民法院 2015-01-22
原告:閆XX,男,漢族,住琿春市。
委托代理人:趙XX,吉林華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哈爾濱偉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哈爾濱市雙城市幸福鄉(xiāng)久援村。
法定代表人:門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鄒X,該公司安全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司XX,該公司車隊隊長。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長春市東中華路339號。
負責人:張XX
原告閆XX訴被告哈爾濱偉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國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XX,被告?zhèn)疚写砣肃uX、司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XX訴稱:2013年11月11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駕駛員王樹森駕駛車號為黑LXXX41(L3871掛)中型半掛牽引車沿琿烏高速公路行駛至長春方向376公里加400米處時,與前方同車道內(nèi)同向行駛的原告閆XX駕駛的車號為吉HXXX33(吉HXXX6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追尾碰撞,導致黑LXXX41(黑L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王樹森當場死亡、乘車人王長龍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周大勇受傷、兩車輛損壞、路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吉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吉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車輛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另知,被告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原、被告因無法達成和解,故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5,892.00元,具體包括:車場管理費780.00元、掛車修理費1.7萬元、集裝箱修理費1.2萬元、輪胎修理費7,000.00元、交通費7,585.00元,以上合計44,365.00元,按照80%責任比例主張,即2,000.00元+(44,365.00元-2,000.00元)×80%=35,892.00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zhèn)巨q稱:被告?zhèn)緦r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沒有意見,但要求按照7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付。被告?zhèn)緦噲龉芾碣M沒有異議,但對集裝箱修理費、掛車修理費、輪胎修理費和交通費有異議。原告在車輛維修時沒有通知被告?zhèn)?,關于集裝箱修理費、掛車修理費,原告拿不出定損依據(jù),原告應當通過提供評估報告或者維修明細清單予以證明;對輪胎修理費,被告?zhèn)局徽J可2根輪胎的修理費,但對輪胎單價無異議;對交通費,被告?zhèn)菊J為費用過高,原告說把車開到山東維修車輛,被告?zhèn)緦@種維修方法有異議,認為吉林本地也能修理。被告?zhèn)敬_實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
因被告平安保險吉林分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及質(zhì)證權利。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21時50分,駕駛員王樹森駕駛車牌號為黑LXXX41(黑L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琿烏高速公路行駛至長春方向376公里加400米處時,與前方同車道內(nèi)同向行駛的原告閆XX駕駛的車牌號為吉HXXX33(吉HXXX6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追尾碰撞,發(fā)生致黑LXXX41(黑L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王樹森、乘車人王長龍死亡,乘車人周大勇受傷,兩車輛損壞,路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經(jīng)吉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吉林大隊勘查認定,該起事故王樹森負主要責任,原告閆XX負次要責任。車牌號為黑LXXX41(黑LXXX1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zhèn)?,在被告平安公司吉林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車牌號為吉HXXX33(吉HXXX6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琿春市路路發(fā)物流有限公司,但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為原告。
本院認為:關于本起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責任承擔問題。交警部門對本起事故已經(jīng)做出認定,駕駛被告?zhèn)竞贚XXX41(L3871掛)中型半掛牽引車的王樹森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閆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與被告?zhèn)揪鶡o異議,故本院對該責任劃分的認定予以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钡诙鶙l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北酒鸾煌ㄊ鹿实陌l(fā)生,主要原因在于駕駛被告?zhèn)竞贚XXX41(L3871掛)中型半掛牽引車的王樹森未遵循“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交通法律法規(guī),次要原因在于原告未遵循高速公路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的交通法律法規(guī),故本院酌情認定本起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被告承擔80%比例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行承擔20%比例責任。
關于損失賠償?shù)捻樞蚣皵?shù)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备鶕?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告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應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范圍的部分,應當由被告?zhèn)境袚渲?0%,原告自行承擔其中20%。
經(jīng)本院審查,原告請求賠償?shù)母黜棑p失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標準的有:原告主張的車場管理費780.00元,有正規(guī)發(fā)票為證,且被告?zhèn)緹o異議,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掛車修理費1.7萬元、集裝箱修理費1.2萬元,有正規(guī)發(fā)票及維修明細為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輪胎修理費7,000.00元,由于雙方認可的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的原告吉HXXX33(吉HXXX6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輪胎受損情況為“第六軸左側兩輪胎撞爆”,但原告提供的輪胎修理發(fā)票顯示輪胎數(shù)量為5條,故本院認定原告輪胎修理費為2,800.0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7,585.00元,被告?zhèn)咎岢霎愖h,但原告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到外省地(山東)維修掛車或集裝箱的必要性,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不予支持。以上合計32,580.00元,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2,000.00元,此后由被告?zhèn)境袚?0%的賠償責任,即24,464.00元。(詳見賠償明細)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閆XX2,000.00元;被告哈爾濱偉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閆XX24,464.00元。
二、駁回原告閆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7.00元,由被告哈爾濱偉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承擔500.00元,原告閆XX自行承擔19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宗潔
代理審判員 張宗潔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 祖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