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運城市鹽湖區(qū)德順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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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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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運中商終字第7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0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X,該服務部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程XX,女,山西旭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運城市鹽湖區(qū)德順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莫XX,運城市山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2015)運鹽民初字第9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XX,被上訴人運城市鹽湖區(qū)德順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X及其委托代理人莫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3月2日,原告德順通公司為晉MXXX03/晉MXXX4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其中交強險保險金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晉MXXX03主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晉MXXX4掛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
2014年7月28日18時許,原告德順通公司司機周永強駕駛晉MXXX03/晉MXXX4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31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蔡郭村口時,與沿蔡郭村路由南向北行駛至310國道向左轉彎的受害人韓百錄駕駛的陜EXXX40號二輪摩托車(后載受害人韓巧玲)發(fā)生相撞,造成受害人韓百錄當場死亡、韓巧玲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雙方車輛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2014年8月20日,陜西省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臨渭大隊作出渭臨交肇(2014)第57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永強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韓百錄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韓巧玲不負事故責任。2014年7月30日,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臨渭大隊委托渭南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受害人韓百錄的摩托車損失情況,進行價格鑒定。2014年8月12日,該中心作出渭價車鑒字(2014)545號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受害人韓百錄的摩托車損失金額為4014元。
還查明,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韓巧玲被送往陜西省華縣人民醫(yī)院搶救,花費醫(yī)療費2083.98元。再查明,受害人韓百錄于死亡時60周歲,受害人韓巧玲于死亡時61周歲,二人系夫妻關系,生有三個女兒,大女兒韓維平、二女兒韓淑平、三女兒韓玉平,均已成年。受害人韓巧玲的父親韓華雄,今年85歲,農(nóng)民,母親崔粉仙,今年82歲,農(nóng)民,生有三個子女。另外查明,2015年3月17日,原告德順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吳X與受害人韓百錄、韓巧玲家屬韓華雄、韓維平、韓淑平、韓玉平達成賠償協(xié)議書,按80%比例一次性賠償受害人韓百錄、韓巧玲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搶救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24330元,上述賠償款項受害人家屬已領取。同時查明,陜西省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11月29日制定的《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按其經(jīng)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2014年度陜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858元,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5724元,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8853元。
原審認為:原告德順通公司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雙方之間保險合同已經(jīng)成立。原告德順通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向第三者支付的賠償金,被告甲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本案中,受害人韓百錄、韓巧玲系陜西省居民,原告德順通公司已按陜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現(xiàn)原告主張按陜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各項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被告主張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償損失的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guī)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調(diào)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韓百錄、韓巧玲夫婦死亡,給受害人家屬造成精神損害,原告向受害人家屬賠償?shù)木駬p害撫慰金,被告甲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損失確定為:1、受害人韓巧玲醫(yī)療費2083.98元;2、受害人韓百錄的摩托車損失費4014元;3、受害人韓百錄死亡賠償金457160元(2014年度陜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2858元/年×20年);4、受害人韓巧玲死亡賠償金434302元(2014年度陜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年×19年,韓巧玲已滿61周歲,減少一年);5、受害人韓百錄喪葬費24426.5元(2014年度陜西省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48853元÷12個月×6個月);6、受害人韓巧玲喪葬費24426.5元(計算標準同上);7、受害人韓百錄、韓巧玲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8、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9080元;受害人韓巧玲父母已年滿75周歲,應按2014年度陜西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724元/年×5年×2人÷3人(撫養(yǎng)人)計算;9、運尸費、租車費、住宿費、交通費系受害人家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審法院酌定為10000元。綜上原告的損失為1035492.98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122000元,不足部分913492.98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按80%責任比例賠償計730794.38元,共計賠償852794.3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原審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運城市鹽湖區(qū)德順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852794.38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43元,減半收取6522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
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定死亡賠償金數(shù)額有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韓百錄、韓巧玲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應根據(jù)受訴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被上訴人選擇了運城市鹽湖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應根據(jù)山西省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死者韓百錄、韓巧玲系農(nóng)業(yè)戶口,本案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應根據(jù)2014年山西省農(nóng)村居民收入標準8809元計算;二、一審法院認定精神損失費60000元不正確,司機周永強已承擔刑事責任,不應支持精神損失;三、運尸費應包括在喪葬費中,不應另行主張。交通費、住宿費一審法院認定10000元過高,應酌情認定為3000元為宜;四、摩托車損失費被上訴人無權起訴,因為賠償協(xié)議中被上訴人并沒有賠付摩托車損失費用,應由死者家屬主張;五、本案交通事故系兩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事故,主、次責任比例應為70%與30%,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六,綜上所述,上訴人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nèi)賠付韓巧玲醫(yī)療費2083.98元;死亡賠償金韓百錄176180元,韓巧玲167371元,喪葬費24426.5元×2人=48853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9080元,交通費與住宿費3000元,共計414484元,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11萬元,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按事故比例承擔70%的費用213138.8元。另外,事故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對上訴人沒有約束力,上訴人作為保險人應依法合理的賠償事故中產(chǎn)生的損失費用;七、一審法院認定訴訟費用6522元由上訴人承擔是錯誤的。綜上,請求:改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墊付合法損失費用為325222.78元,爭議標的額為527571.6元(一審判定852794.38元-認可的325222.78元)。二、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德順通公司答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二、本案屬于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而不是侵權案件,沒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我們自己調(diào)解的。交通事故中,韓百錄的死亡賠償金是457160元,韓巧玲的死亡賠償金是434302元。三、一審判決精神損害撫慰金正確。四、摩托車損失屬于實際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合法。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德順通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合法有效。保險合同訂立后,被上訴人德順通公司依約向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亦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問題。周永強作為被上訴人德順通公司的司機,于2014年7月28日駕駛被上訴人德順通公司所有的晉MXXX03車輛與韓百錄、韓巧玲相撞,造成韓百錄當場死亡、韓巧玲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2015年3月17日,被上訴人德順通公司與被侵權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先后向被侵權人近親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24330元。綜合交通事故發(fā)生地(侵權行為地)、死者韓百錄與韓巧玲生前居住情況(住所地)及賠償協(xié)議的達成時間,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以2014年度陜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被侵權人韓百錄、韓巧玲的死亡賠償金并無不當。上訴人甲保險公司關于按照山西省農(nóng)村居民純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問題。由于該起交通事故造成韓百錄、韓巧玲夫妻二人死亡,給被侵權人近親屬造成巨大的心理傷害,一審法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0000元亦無不當。另外,雖然該起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機周永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刑事訴訟中并未對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權糾紛一并審理,故,上訴人甲保險公司關于不應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摩托車損失的計算問題。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臨渭大隊委托渭南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被侵權人駕駛的大陽牌DY110-15A摩托車進行損失鑒定,損失金額為4014元。在被上訴人德順通公司與被侵權人近親屬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中雖未明確載明有該摩托車損失,但從賠償協(xié)議的達成時間、賠償內(nèi)容來看,應包含摩托車的損失部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關于不應賠償摩托車損失的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其他上訴理由,因均無充分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37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林學武
審判員 王 溥
審判員 焦振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書記員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