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李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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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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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21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qū)。
負責人王俊斌,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海霞,山西儒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男,漢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李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馬卉妍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張文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海霞,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李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3年3月7日23時16分許,王志宇駕駛津BXXXXX帕薩特小轎車,沿北都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振華街交叉路口處,與李X駕駛的晉BXXXXX威志出租車發(fā)生碰撞,后方向失控,又與對面晉BXXXXX捷達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威志出租車乘車人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志宇負事故主要責任,李X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大同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眼下淚小管斷裂,右眼下瞼皮膚裂傷、右眼眶內(nèi)壁骨折、右眼內(nèi)直肌損傷。經(jīng)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晉BXXXXX威志出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以及《保險法》等相關規(guī)定,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8947元,其中醫(yī)療費2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元,營養(yǎng)費255元,護理費1280元,誤工費34552元,殘疾賠償金4491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4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李X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發(fā)生、責任認定、車輛權屬、投保情況以及構成十級傷殘均無異議。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發(fā)生、責任認定、車輛的投保情況均無異議。晉BXXXXX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新開南路營銷服務部投保,由答辯人應訴和理賠。按事故責任比例答辯人承擔次要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理賠范圍。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乘坐的晉BXXXXX威志出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新開南路營銷服務部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共投保5座,每人(座)責任限額330000元,其中死亡、殘疾責任限額30萬元,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3萬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1月19日至2014年1月18日。2013年3月7日23時16分許,王志宇駕駛津BXXXXX帕薩特小轎車,沿北都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振華街交叉路口處,與李X駕駛的晉BXXXXX威志出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出租車乘車人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志宇負事故主要責任,李X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在大同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診斷為右眼下淚小管斷裂,右眼下瞼皮膚裂傷、右眼眶內(nèi)壁骨折、右眼內(nèi)直肌損傷,經(jīng)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原告王XX損失為:1、醫(yī)療費5248.47元(含被告李X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4955.4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55元;3、營養(yǎng)費255元;4、鑒定費1400元;5、傷殘賠償金44912元;6、護理費1280元;8、誤工費34552元;9、交通費400元,損失合計60525.47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王XX乘坐的晉BXXXXX威志出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新開南路營銷服務部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告因乘坐該出租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據(jù)保險合同向被告請求保險賠償,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該院予以支持。原告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60525.47元(含被告李X為原告墊付的1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被告保險公司應在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5758.47元,在死亡、殘疾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54767元。被告李X為原告墊付的10000元,從原告理賠款中扣減后,由被告保險公司在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nèi)直接賠付被告李X4955.47元,在死亡、殘疾責任限額內(nèi)直接賠付被告李X5044.53元。關于訴訟費,被告答辯不承擔該費用,該院認為,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敗訴方負擔,故被告的意見該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XX803元,賠償被告李X4955.47元,在死亡、殘疾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XX49722.47元,賠償被告李X5044.53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74元,由原告負擔874元,其余12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并給付原告1150元,給付被告李X50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81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其主要上訴理由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依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依據(jù)合同條款約定,上訴人按次要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被上訴人主張的各項損失首先應由王志宇駕駛的津BXXXXX號帕薩特小轎車在投保的交強險傷殘、死亡責任限額及醫(yī)療責任限額內(nèi)優(yōu)先賠付,原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全部賠付不符合規(guī)定,應扣減上訴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王XX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稱:被上訴人王XX乘坐的是另一被上訴人李X的車輛,雙方之間是合同關系,被上訴人李X應當對王XX在乘車過程中所受的傷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李X駕駛的車輛在上訴人處投有乘員險,且足額交付了保費,雙方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因此對于被上訴人王XX的損失理應由上訴人代為賠償。事故中的對方車輛在事后查明也是在上訴人處投保,因此對于上訴人不存在無法追償?shù)那樾危C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李X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部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X均沒有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應否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付在賠償數(shù)額中應否扣減對方車輛交強險賠償數(shù)額
關于上訴人應如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要求重復賠償,亦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其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上訴人可在賠付被上訴人損失后取得對事故相對方的代位求償權。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正確,對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敗訴方負擔。上訴人關于不承擔訴訟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1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卉妍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張 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安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