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上海寶鉞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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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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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30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吳軍。
委托代理人滕昭君,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雨陽,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寶鉞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建輝。
委托代理人楊國政,上海尚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上海寶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鉞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寶民二(商)初字第4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雨陽,被上訴人寶鉞公司委托代理人楊國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7月6日,某保險公司就牌號為滬HXXXXX奧迪轎車向寶鉞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一份,保險期間為2012年7月20日零時至2013年7月19日二十四時,保單載明:承保險種為限額人民幣447,2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車輛損失險、限額5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上述險種的不計免賠特約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玻璃)。
2013年6月7日,楊建輝駕駛保險車輛行駛至上海繞城高速外側205公里約100米處時,與案外人陳某某駕駛的牌號為滬AXXXXX重型集裝箱車發(fā)生追尾事故,致保險車輛損害。后經寶山交警支隊認定案外人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上海魯林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林公司”)系牌號滬AXXXXX重型集裝箱車的登記所有人,案外人陳某某系魯林公司員工,事發(fā)時,其在為魯林公司履行職務。
2013年12月4日,寶鉞公司就其車損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魯林公司及其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太保上海公司”)作出相應賠償。2014年2月21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3)寶民一(民)初字第9537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侵權訴訟”),判決魯林公司賠償寶鉞公司車輛修理費184,874元、評估費4,270元、施救費1,500元,合計190,644元,上述費用扣除太保上海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寶鉞公司2,000元外,侵權人魯林公司還需賠償寶鉞公司188,644元。判決生效后,寶鉞公司申請執(zhí)行,因魯林公司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故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寶執(zhí)字第2615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終結執(zhí)行程序。
原審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2013)寶民一(民)初字第9537號民事判決,魯林公司應當賠償寶鉞公司車輛修理費、評估費、施救費等合計188,644元,該判決因魯林公司無力支付而裁定終結執(zhí)行程序。寶鉞公司據此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向寶鉞公司理賠后,依法享有寶鉞公司對魯林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的相關辯稱缺乏依據,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寶鉞公司保險理賠款188,644元。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057元,由寶鉞公司負擔2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037元。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寶鉞公司對自己車輛的維修損失,僅提供一份民事判決書作為證據,而保險條款要求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書面材料;且魯林公司在2012年就被吊銷了營業(yè)執(zhí)照,寶鉞公司在明知魯林公司無賠償能力的情況下仍未通知上訴人參與侵權訴訟,導致上訴人無法及時抗辯并查明實際維修損失。上訴人認為應由其審查侵權訴訟中相關原始證據材料,審核后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原審對其請求未予支持不當,故上訴人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寶鉞公司全部訴請。
被上訴人寶鉞公司辯稱:因寶鉞公司系事故無責方,寶鉞公司已及時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魯林公司及侵權人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侵權案件審理中,法院對相關的事故事實及寶鉞公司的車輛損失作了確認,但因侵權人無履行能力,亦未投保商業(yè)險,法院最終終結執(zhí)行。在收到終結執(zhí)行裁定書以后,寶鉞公司依車輛損失險合同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合法合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爭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寶鉞公司作為被侵權方,既可以依照侵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寶鉞公司首先選擇要求侵權方承擔侵權責任,并同時一并起訴侵權人魯林公司的保險公司,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通常處理方式。侵權案件審理時,因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寶鉞公司的保險公司,與侵權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故侵權訴訟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加訴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訴訟規(guī)則。根據以上權利主張的方式不能推定出寶鉞公司有與侵權方串通損害某保險公司利益的事實。寶鉞公司的車輛損失情況在侵權訴訟中已經法院審理并有生效判決確定,某保險公司認為侵權訴訟生效判決書的證據效力不足,缺乏證據印證,本院對其審查原始單據的請求不予支持。在侵權判決生效后,因魯林公司未足額投保,亦無清償能力,在執(zhí)行不著的情況下,寶鉞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車輛損失險的理賠,有合同依據,符合損失填補的原則,某保險公司理賠后,依法獲得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07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奚雪峰
審 判 員 吳峻雪
代理審判員 朱穎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