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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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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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終字第1107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縣。
負責人:張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四川宏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縣。
法定代表人:劉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涂X,江安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2015)江安民初字第41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王小飛駕駛川QXXXA3號小型轎車搭載楊江、梁杰,從江安鎮(zhèn)方向沿江紅公路往底蓬方向行駛,當日12時40分行駛至Q25縣道15KM+150M處時,與同向行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李林彬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登記、備案的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在碰撞過程中又將公路右側(cè)劉秀蓮的住房撞壞,造成兩車部分受損,劉秀蓮房屋受損,李林彬、楊江、梁杰受傷的交通事故。江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王小飛負主要責任,李林彬負次要責任,楊江、梁杰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竹都公司)墊付了楊江的醫(yī)療費用5441.53元和梁杰的醫(yī)療費用8187.83元。原告與楊江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楊江訴至法院,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33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楊江各項損失122891.61元及承擔案件受理費1379元。2014年10月13日,原告支付楊江124264.61元。原告與梁杰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梁杰訴至法院,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2014)江安民初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梁杰各項損失52744元及承擔案件受理費602.5元。2014年12月26日,原告支付梁杰53346.50元。川QXXXA3號車輛維修費為600元,川QXXXA3號車輛維修費為10142元。
川QXXXA3號小型轎車系登記在原告名下的出租車,原告為該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13日至2014年4月12日,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A)【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91000元】,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第六條(十四)應(yīng)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慕痤~;第八條(一)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D12)、附加不計免賠特別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限額50000元/座﹡4座】,其中車上人員險保險條款約定“第七條(四)應(yīng)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第八條(一)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14日零時起至2014年4月12日二十四時止,保障項目:四川省分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人金額¥25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絕對免賠額¥30000.00元),其保險條款約定“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nèi),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被保險人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四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yīng)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jīng)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第二十六條根據(jù)駕駛?cè)藛T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保險對每次事故實行絕對免賠率:……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0%”。原告依法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205982.47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應(yīng)當依據(jù)合同約定履行承擔保險責任。被告主張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的合理損失應(yīng)扣除案外人李林彬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的份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對被告的上述主張依法不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原告的駕駛員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主責,應(yīng)按合同的約定扣除10%的免賠率,因原告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A)、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D12)附加不計免賠特約險,被告主張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A)、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nèi)扣除10%的免賠率本院不予以支持。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的免賠額適用保險合同的約定。
關(guān)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作如下核定:1、原告為楊江墊付的醫(yī)療費5441.53,有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明,法院予以確認;2、原告賠償楊江交通事故各項損失122891.61元,有法院已生效判決文書確定且原告已實際賠付,法院予以確認;3、楊江一案的案件受理費1379元,屬于應(yīng)由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法院予以確認,合計楊江的損失為129712.14元。4、原告為梁杰墊付的醫(yī)療費8187.83元,有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明,法院予以確認;5、原告賠償梁杰交通事故的各項損失52744元,有法院已生效判決文書確定且原告已實際賠付,法院予以確認;6、梁杰一案的案件受理費602.50元,屬于應(yīng)由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法院予以確認,合計梁杰的損失為61534.33元。7、原告為李林彬墊付的醫(yī)療費4000元,無醫(yī)療費正式發(fā)票證明,法院不予確認;8、車輛維修費10742元,有維修費發(fā)票證明,法院予以確認。以上合計201988.47元。
因原告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A)、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D12)附加不計免賠特約險,故被告應(yīng)在機動車損失保險(A)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10742元;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D12)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楊江的損失50000元、梁杰的損失50000元。根據(jù)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約定,每次事故每人絕對免賠額¥30000.00元,故本院確定被告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對楊江的損失承擔49712.14元(129712.14元-50000元-30000元),對梁杰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61534.33元-50000元-30000元)。綜上,法院依法確定被告應(yīng)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合計為160454.14元(10742元+100000元+49712.14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保險金160454.14元;二、駁回原告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390元,由原告負擔89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500元。此款原告已預(yù)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向原告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支付。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應(yīng)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慕痤~,上訴人不負責賠償,應(yīng)當扣除屬于李林彬應(yīng)承擔的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賠償金額。2、按照車損險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上訴人應(yīng)當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的川QXXXA3駕駛員承擔主要責任,按70%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yīng)的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支出的車輛維修費和為梁杰墊付的醫(yī)療費、按生效判決文書賠付的經(jīng)濟損失等上訴人都只應(yīng)按照7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在計算上訴人對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實際賠償金額時,應(yīng)先扣除免賠額,再根據(jù)駕駛員所負的事故責任按免賠率15%計算免賠金額。3、對被上訴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向梁杰和楊江支付的醫(yī)療費用、賠償損失費用以及產(chǎn)生的車輛維修費共計200005.97元,在分項扣減屬于交強險承擔的費用后,剩余費用應(yīng)當按照70%計算上訴人在車上人員限額和車損險限額內(nèi)的賠償金額。經(jīng)計算,上訴人在車上人員險限額內(nèi)應(yīng)支付48485.48元,車損險限額內(nèi)應(yīng)賠付6119.4元,兩項共計54604.88元。請求:1、撤銷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2015)江安民初字第41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保險金54604.88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辯稱,沒有收到保險條款,免責條款不生效。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請求依法予以維持。
本案經(jīng)二審審理,對一審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載明“第七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應(yīng)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诙l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嗽谑鹿手兴摰氖鹿守熑伪壤?,承擔相?yīng)的賠償責任。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載明“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四)應(yīng)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慕痤~?!鄙显V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正本)上載明“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wù)、賠償處理、附則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nèi)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nèi)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被上訴人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在投保人簽章欄蓋章。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款中是否應(yīng)當扣除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的保險金額和某保險公司的理賠款是否應(yīng)當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進行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wù)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wù)在相關(guān)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yīng)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wù)。但另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wù)的除外?!?,竹都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加蓋了公司印章,故本院認為其已收到了保險條款,對竹都公司主張其沒有收到保險條款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yīng)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竹都公司作出明確說明,故該保險條款對竹都公司依法發(fā)生效力。因保險條款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guān)費用;(四)應(yīng)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诙l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嗽谑鹿手兴摰氖鹿守熑伪壤?,承擔相?yīng)的賠償責任?!蹦潮kU公司上訴稱應(yīng)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理賠、其他案件訴訟費用不應(yīng)由自己承擔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對一審查明的損失無異議,根據(jù)一審查明事實,核定竹都公司的損失為:1、為楊江墊付的醫(yī)療費5441.53;2、賠償楊江交通事故各項損失122891.61元;3、為梁杰墊付的醫(yī)療費8187.83元;5、賠償梁杰交通事故的各項損失52744元;4、車輛維修費10742元。扣除應(yīng)當由對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yīng)當賠償?shù)馁M用122000元(其中財產(chǎn)損失2000元),竹都公司的損失為:78006.97元(其中車輛維修費8742元)。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按照70%的計算應(yīng)當賠償?shù)慕痤~,即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賠償6119.4元,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48485.48元,共計:54604.88元。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四川省江安縣人民法院(2015)江安民初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保險金54604.88元;
三、駁回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39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509元,共計789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500元,由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439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俊卿
審 判 員 蔡 偉
代理審判員 龍 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黃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