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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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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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28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隆回縣人民法院 2015-07-15
原告范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鄒欣偉,湖南富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陽市大祥區(qū)。
負責人張存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朝陽,湖南天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范XX訴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市中心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愛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由代理書記員劉瑩瑩擔任記錄。原告范XX及其委托代理人鄒欣偉、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市中心支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曾朝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XX訴稱,2015年2月6日7時30分,原告所有的湘E3NR**小型轎車由駕駛員戴勝龍駕駛在途經隆回縣橫板橋鎮(zhèn)路段時與胡遠雄駕駛的閩D65W**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隆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第6531號認定戴勝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胡遠雄不負責任,經交警調解兩車損失均由戴勝龍承擔,共計損失24694元。原告所有的湘E3NR**小型轎車在被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賠,被告予以拒賠,原告認為被告拒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原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依法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24694元;本案一切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市中心支公司辯稱,原告在我公司投了交強險及三者險50萬元保險的險種且不計免賠,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本案駕駛員戴勝龍,在駕駛湘E3NR**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其駕駛證的扣分達到18分,屬于無證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我公司依法對投保人的損失不賠償。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了下列證據:
1、原告身份資料,擬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工商登記資料,擬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3、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原告損失情況;
4、保單,擬證明原告投保情況;
5、交通事故車輛及駕駛信息資料,擬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及駕駛人信息;
6、車輛損失材料,擬證明交通事故損失金額;
7、拒賠通知書,擬證明被告拒賠的情況。
被告為反駁原告的訴訟主張,提交了下列證據:
1、保單,擬證明原告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三者險且不計免賠的事實,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且履行了告知義務;
2、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駕駛證基本信息,擬證明戴勝龍駕駛湘E3NR**車發(fā)生事故時駕駛證已被扣18分,根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被告對交強險、三者險拒賠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
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審核認為,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均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及庭審調查,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5年2月6日7時30分,戴勝龍駕駛原告所有的湘E3NR**小型轎車行駛在隆回縣橫板橋鎮(zhèn)路段與胡遠雄駕駛的閩D65W**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隆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戴勝龍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湘E3NR**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車輛損失險和指定專修廠特約險以及不計免賠。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248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被告提供給原告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的特別約定第1條用黑體字載明:“收到本保單請立即核對,如無疑義,即視為同意合同條款及約定的全部內容。本保險適用于2009版條款,并已附條款一份?!痹撏侗瓮侗H说?條載明:“本人確認已收到了《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痹娣禭X在其后的投保人簽章處簽上了自己的名字。而所附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車輛損失險責任免除一節(jié)中用黑體字載明:發(fā)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毀損、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另查明,戴勝龍的駕駛證在事發(fā)時已被扣18分,經交警調解兩車損失均由戴勝龍承擔,共計損失24694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駕駛人戴勝龍的駕駛證已被記分18分為由拒絕賠償,故原告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屬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對原告是否生效。免責條款中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是否屬于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原告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時,被告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用黑體字向原告進行了提醒,原告應當對該免責條款引起注意,且在明示告知欄簽字認可被告對該免責條款內容進行了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對原告已經生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毀損、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本案交通事故責任人戴勝龍在駕駛車輛時,其駕駛證已被扣分達18分,此時戴勝龍應當不能駕駛機動車。故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投保單、保險單及所附保險條款所約定的內容均為保險合同內容。因戴勝龍駕駛原告的車輛在事發(fā)時戴勝龍的駕駛證記分達到18分,屬于雙方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情形,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24694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范XX要求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依法賠償財產損失24694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18元,減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范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愛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劉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