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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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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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134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朱XX,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XX,該支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左XX。
委托代理人:張XX、楊XX,河北興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因財產(chǎn)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新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左XX2012年10月15日與漯河市旗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訂立的車輛掛靠合同證明左XX為豫L×××××號車的實際所有人。2015年1月15日,駕駛?cè)岁惲⒐︸{駛豫L×××××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港澳高速236公里+350米處時,在第三車道內(nèi)與遇到前方車輛遇情況停車等候的侯艷杰駕駛的冀J×××××、冀J×××××號車追尾,致陳立功及其駕駛車上的乘員左XX受傷、兩車損壞;隨后駕駛?cè)硕帕ヱ{駛豫A×××××號貨車右側(cè)又與豫L×××××貨車左后側(cè)相撞,致陳立功、左XX傷情加重、兩車損壞。2015年1月29日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新樂大隊作出高公交認字(2015)第13980492015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豫L×××××號貨車與冀J×××××、冀J×××××號車追尾事故中陳立功承擔主要責任,侯艷杰承擔次要責任;豫A×××××號貨車與豫L×××××貨車相撞中,杜立偉承擔全部責任,陳立功、左XX無責任;以上駕駛員駕駛證狀態(tài)正常,累計積分均為零。2015年4月26日出具補充說明:陳立功駕駛豫L×××××與侯艷杰駕駛的主車冀J×××××、掛冀J×××××號發(fā)生追尾事故時豫L×××××車上貨物有損失。陳立功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豫L×××××號車損、貨損進行損失評估,2015年1月15日出具報告,證明車輛損失為59715元,公估費4180元;證明貨物損失為8408元,公估費費用為217元;施救費為2840元;倒運費為3000元。以上左XX損失共計73472.5元。
另查明:2014年10月13日,豫L×××××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險92790元不計免賠、車上貨物責任險5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事故發(fā)生后,左XX通知某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及貨物進行驗損,某保險公司沒有進行驗損。
原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弊骕X按照約定交付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享受了權(quán)利,應(yīng)當依約履行義務(wù),承擔保險責任。左XX發(fā)生事故,某保險公司應(yīng)按合同約定進行賠付。左XX車輛出事故后有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新樂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員駕駛證狀態(tài)正常,發(fā)生事故不是故意所為,對此某保險公司理應(yīng)在左XX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義務(wù);某保險公司提出對左XX委托公估的車輛損失及貨物損失結(jié)果有異議,提出重新公估申請后,在原審指定的期間內(nèi)未繳納鑒定費用,應(yīng)視為對左XX提交公估結(jié)論的認可。對某保險公司稱公估費用不承擔的抗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根據(jù)此規(guī)定,公估費是必要的支出,故對某保險公司此抗辯不予支持;施救費、倒運費也是事故發(fā)生后車輛、貨物損失的實際支出,屬于直接損失,對此項請求應(yīng)予支持。遂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左XX財產(chǎn)保險賠償金73472.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468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陳立功的駕駛證不在檢驗有效期內(nèi)。依據(jù)保險條款約定,左XX的訴訟請求屬于責任免除范圍,應(yīng)當駁回其訴訟請求;2、即便是應(yīng)當承擔賠付責任,也應(yīng)當在認定事故責任的前提下,確定賠付比例后予以賠付。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左XX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是否應(yīng)當免除賠付責任;2、是否應(yīng)當由事故相對人在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部分責任。
關(guān)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交通管理部門出具駕駛?cè)岁惲⒐Φ鸟{駛證信息(某保險公司二審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可證實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時,陳立功的駕駛證處于有效期內(nèi),故對某保險公司主張在車輛發(fā)生事故之時,陳立功的駕駛證已超過有效期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主張免除賠付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
關(guān)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主張應(yīng)當由事故相對人承擔部分過錯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案件受理費146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牛躍東
審 判 員 李坤華
(代)審判員申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書記員 喬秀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