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X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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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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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臨民初字第1028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澤縣人民法院 2015-08-24
原告師X,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余虎,甘肅沁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地址臨澤縣。
負責人朱奇,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潔,該支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師X與被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師X及委托代理人余虎、被告委托代理人陳潔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師X訴稱:2015年1月11日,被告保險營銷員找到原告妻子李愛萍(已身故)推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口頭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就可以賠償,原告妻子李愛萍即按營銷員的要求繳納了保險費99.60元,被告未給原告妻子李愛萍提供保險單及相關資料。2015年5月20日晚,原告妻子李愛萍在自家廚房意外摔倒致突然死亡,其家人得知情況后即向被告電話報案,被告未派員到場。后原告家人到被告公司理賠時,被告在2015年6月4日才給原告出具了保險單及保險條款,且態(tài)度惡劣予以拒賠,原告妻子李愛萍與被告之間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絕賠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起訴要求被告償付原告保險金3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方投保時被告公司就把保險單給了原告,原告申請賠償時未提供保險單原件,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在被告公司打印了一個抄件。原告妻子李愛萍死因不明,原告在訴狀中陳述摔倒意外死亡,原告當庭陳述李愛萍曾跌過一跤后去住院,后在自家摔倒死亡,原告沒有及時報案,根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09版)》身故保險責任條款規(guī)定,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間遭受到意外傷害后身故被告予以賠償,因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遭受到意外傷害身故,故被告不予賠償,法庭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原告師X的妻子李愛萍(已死亡)通過被告保險營銷員投保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并簽訂保險單,保險期限為1年,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止,原告妻子李愛萍給營銷員李冬春繳納了保險費99.60元。保險協(xié)議約定保障范圍,1、按照《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09版)》保障項目:意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每人保險金3萬元;2、《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2009版)》保障項目: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60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80%?!兑馔鈧ΡkU條款(2009版)》規(guī)定,保險責任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因該意外傷害導致其身故、疾病或燒傷的,保險人依照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身故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在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2015年原告師X及其兒子師玉龍均在外打工,被保險人李愛萍獨自一人在家務農。2015年5月20日晚,原告妻子在自家廚房意外摔倒死亡,后被送豆腐的靳自濤發(fā)現(xiàn),5月23日上午8:30分原告之子師玉龍向被告報案。后應原告要求被告于2015年6月4日給原告出具保險單抄件,原告持此單要求理賠,被告拒絕理賠。臨澤縣公安局蓼泉派出所以被保險人李愛萍于2015年5月20日晚在自家廚房因意外摔倒突然死亡,對李愛萍的戶口予以注銷。
上述事實,由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保險單抄件一份、臨澤縣公安局蓼泉派出所證明一份、被保險人李愛萍戶籍注銷證明一份、師玉龍與95518通話移動公司通話明細一份、證人師有勤、靳自濤當庭證言,被告提交的《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09版)》和《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條款(2009版)》二份所證實。經質證,原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法庭認為,上述證據形成證據鏈條,相互印證,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妻子李愛萍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并交納了保險費,雙方之間形成了人身保險合同關系。本案中,原告妻子李愛萍在自家摔倒身故,屬意外死亡。被告辯解被保險人李愛萍非因意外傷害死亡,不予給付保險金,但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李愛萍的死亡原因,故被告不予支付保險金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納。根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09版)》的規(guī)定“身故保險責任是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在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被告與原告對合同中所記述的意外身故有爭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的訴訟請求,符合保險合同賠償范圍,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師X妻子李愛萍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3萬元,限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裴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