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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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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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103民初3416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陳XX,男,漢族,居民,住江蘇省連云港市東??h。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X,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839006XXXX。
負責人:陳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XX,山東德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X,山東德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車輛損失保險金及評估費共計82245元;2.訴訟費等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涉案蘇GXXXXX號牌車輛(車輛識別代碼LSXXX45E5FNXXX680、發(fā)動機號碼F42174)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500000元;不計免賠險;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金額85370.20元。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為2019年3月4日0時至2020年3月3日24時。2019年5月4日,原告駕駛涉案車輛與孫明英在日照市嵐山區(qū)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涉案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后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嵐山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某保險公司辯稱,車輛識別代碼為LSXXX45E5FNXXX680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保險屬實,但投保車輛號牌為蘇GXXXXX,且被保險人并非原告,原告無權向被告主張保險理賠。對涉案交通事故的真實性無異議,在該次事故中原告負主要責任,其車輛的部分損失應由原告向事故責任的另一方要求賠償,且被告亦未接到被保險人關于涉案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賠請求。車輛損失的評估系原告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申請重新評估,且不認可評估費發(fā)票的真實性。原告同時應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及施救費發(fā)票原件予以證實其主張。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7日,原告購買車輛識別代號為LSXXX45E5FNXXX680的車輛并過戶至其明細,車輛號牌登記為蘇GXXXXX;該車輛于2019年2月16日以陳旺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車輛的號牌號碼為蘇GXXXXX,商業(yè)保險險種及責任限額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85370.2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500000元)等,并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4日0:00時起至2020年3月3日24:00時止。
2019年5月4日8時10分許,陳XX駕駛上述投保車輛沿G15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734公里100米處,因避讓前車變道至應急車道時,因故障停止在應急車道,未放置安全標志設施,與孫明英駕駛魯BXXXXX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追尾相撞,致兩車乘員受傷,車輛及公路設施受損。經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嵐山大隊出具第3780021201900000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未保持安全間距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孫明英因故障停止在應急車道,未放置安全標志設施是發(fā)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并確定陳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孫明英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胡詩涵無責任,莊建英無責任。
2019年5月,經原告委托,山東昊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在價格評估基準日2019年5月4日,蘇GXXXXX號牌斯柯達牌SUXXX615FM車輛的損失價值為78445元。被告不認可該評估結論,認為該評估系單方委托,并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予以準許。2019年12月23日,經本院依法委托,山東天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魯天評字[2019]第FYXXX53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基準日2019年5月4日,評估結論為蘇GXXXXX斯柯達牌小型轎車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的損失價值金額為45428元。經質證,原告不認可該重新評估結論,認為與原告實際損失完全不符,遠遠低于原告車輛的實際損失,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對評估機構的資質及評估程序無異議;被告對該重新評估結論無異議,主張重新評估費3000元由原告承擔。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評估報告書等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蘇GXXXXX號牌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yè)保險,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蘇GXXXXX號牌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車輛自身損失,原告作為蘇GXXXXX號牌車輛的所有人,有權要求被告進行理賠。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未經依法確認,其主張支出評估費3900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行委托的車輛評估,未通知被告參與,被告不認可,本院不予確認。山東天諾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重新評估報告書,原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且該重新評估系依法委托,評估機構具有相應資質,評估程序合法,對該重新評估確定的車輛損失45428元,本院予以采信并確認。原告主張施救費430元,但未提供證據(jù)原件,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币虼?,被告因重新評估支出的評估費3000元應由其自擔。綜上,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外的原告車輛損失,應由被告按保險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履行保險的賠付義務,即被告應支付原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43428元(45428元-2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陳XX機動車損失保險金43428元;
二、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56元,減半收取928元,原告陳XX負擔42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月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趙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