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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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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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3民初5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峽縣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周XX,男,漢族,生于1970年10月24日,住西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南陽市西峽縣誠信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陽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788084XXXX。
負責人:丁X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公司員工。特別授權(quán)。
原告周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周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0745元。事實與理由:原告周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自己所有的豫R×××××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險保險金額70272元,不計免賠。2019年1月31日14時許,周小虎駕駛原告周XX所有的豫R×××××小型普通客車行至西峽縣××鎮(zhèn)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樹發(fā)生碰撞,造成豫R×××××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陽眾義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鑒定書:豫R×××××小型普通客車事故損失價格為53245元。原告支出鑒定費2500元,施救費5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事實沒有異議;豫R×××××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損險及不計免賠,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金額明顯過高,對不合理部分不予承擔,施救費不應(yīng)支持;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其他間費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月31日13時59分,周小虎駕駛原告周XX所有的豫R×××××小型普通客車行至西峽縣××鎮(zhèn)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樹發(fā)生碰撞,造成豫R×××××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豫R×××××小型普通客車經(jīng)過維修花費56902元。經(jīng)本院委托,2019年12月8日,南陽眾義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R×××××小型普通客車事故損失價格進行鑒定評估,該所出具了南眾鑒定評估字[2019]第283號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失鑒定評估意見書,意見為:豫R×××××車輛事故損失價格為53245元。大寫:(人民幣)伍萬叁仟貳佰肆拾伍元整。原告支付鑒定費2500元。原告為豫R×××××小型普通客車支出施救費5000元。
另查:豫R×××××小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李森,實際所有人為原告周XX,豫R×××××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險,交強險保險金額12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5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70272元,包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钡诙龡l“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yīng)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guān)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nèi),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wù)。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yīng)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wù)……”之規(guī)定,原告周XX為其所有的浙G×××××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險,原、被告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
本次交通事故系因系均屬于操作不當,與樹發(fā)生碰撞所致,本院認定駕駛員周小虎應(yīng)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原告周XX合理損失,本院認定如下:關(guān)于原告所有的豫R×××××車輛損失,該車輛經(jīng)實際維修,花費維修費56902元,并經(jīng)本院委托對損失價值進行鑒定評估,評估損失價值為53245元,原告按照鑒定估損值主張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500元、施救費5000元是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均有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本院確認原告的合理損失如下:1.豫R×××××車輛損失53245元;2.施救費5000元;3.鑒定費2500元,共計60745元。以上損失金額并不超過保險限額,被告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周XX6074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320元,減半收取6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石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