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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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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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9民初16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獻縣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趙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北中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負責人:張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系公司員工。
原告趙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的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李XX通過網(wǎng)絡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施救費、公估費等損失共計34263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8月2日13時00分許,安國倉駕駛冀J×××××號轎車,在加油站由北向南駛入歧銀線后左轉向東時,與沿歧銀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的許洪陽駕駛的遼P×××××號貨車相撞,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析認定,安國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許洪陽無責任。冀J×××××號車為原告趙XX所有,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車損、施救費、公估費等損失共計34263元,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應由被告予以賠償,現(xiàn)提交行駛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支付賠款書、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復印件、保單復印件、鑒定評估報告書、鑒定評估費發(fā)票、現(xiàn)場施救拖吊費發(fā)票、維修費發(fā)票、維修清單、維修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冀J×××××號車在我公司投有保險限額為105478.8元的車損險,并投有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在核實原告方證件合法有效、無拒賠免賠情形下,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合法損失。本案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另外提交定損單一份,證實該車輛的實際損失為1196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趙XX提交的鑒定評估報告書,被告表示不認可,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痹撹b定評估報告書系經(jīng)本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保障了各方當事人的知情權與參與權,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中附有損失部件照片及損失列表,客觀合理,被告雖有異議,但是其提交的定損單無原告確認簽字,不能成為足以反駁的證據(jù)和理由,也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其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原告為了證實其車輛損失也提交了維修費發(fā)票及維修清單,維修數(shù)額在扣除殘值后與鑒定結論數(shù)額基本一致,也能佐證鑒定結論的合理性,故本院對該鑒定評估報告書的證明效力依法予以認定。
依據(jù)當事人陳述及審查認定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冀J×××××號車為原告趙XX所有,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保險限額為105478.8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保單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
安國倉駕駛資格為C1。2019年8月2日13時00分許,安國倉駕駛冀J×××××號轎車,在加油站由北向南駛入歧銀線后左轉向東時,與沿歧銀線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處的許洪陽駕駛的遼P×××××號貨車相撞,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分析認定,安國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許洪陽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趙XX支付冀J×××××號車現(xiàn)場施救拖吊費800元。2019年10月15日,該車經(jīng)本院委托滄州市平安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鑒定評估結論報告書,鑒定車損為30463元,原告趙XX支付鑒定評估費3000元。后該車經(jīng)獻縣金達汽車配件門市部維修,原告趙XX支付維修費共計310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19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汽車消費金融中心出具授權委托支付賠款書,同意趙XX將其出險事故自行向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索賠,理賠款賠付至趙XX賬戶。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趙XX為其所有的冀J×××××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并繳納保費,被告為原告車輛出具保險單,同意承保,此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認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原告所有的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產(chǎn)生損失,被告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義務。原告趙XX車輛經(jīng)鑒定,車損數(shù)額為30463元,且其也提交了維修費發(fā)票予以證實,該損失為原告確定、必然發(fā)生的,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另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趙XX為證實其車損數(shù)額,支付鑒定評估費3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了800的現(xiàn)場施救拖吊費,有正式發(fā)票予以證實,本院對此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趙XX因本次事故產(chǎn)生車損30463元、鑒定評估費3000元、現(xiàn)場施救拖吊費800元,共計34263元,未超出保險限額,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XX損失共計3426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 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趙秀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