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陳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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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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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187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張XX,男,漢族,住鄭州市。
法定代理人:牛XX,女,漢族,住鄭州市,系原告張XX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河南澄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河南澄廓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陳X,男,漢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鄭州市二七區(qū)。
負責人:彭XX,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河南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訴被告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法定代理人牛XX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魏XX,被告陳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XX的訴訟請求是: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740.76元、護理費66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yǎng)費1320元、病案打印費6.8元,共計10944.56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5月17日18時40分,陳X駕駛豫A×××××號沿馬寨王莊橋自東向西行駛到橋中間處時,因頭部不適撞到前方同方向張國喜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尾部,造成張國喜、張家馨、張XX受傷。經(jīng)鄭州市中心醫(yī)院診斷,張XX被診斷為“全身多發(fā)軟組織受傷;閉合性顱腦損傷;背部軟組織損傷”。因原告年齡較小,醫(yī)生建議出院后家屬陪護一人,直至病情康復,避免傷情復發(fā),且加強營養(yǎng),促進傷情恢復。2019年5月17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由于被告的過錯發(fā)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帶來了經(jīng)濟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陳X辯稱,被告陳X墊付有醫(yī)療費235元,請求扣除。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保險限額300000元),某保險公司在核實相關證件后,在保險范國內(nèi)進行賠償。原告主張損失過高,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營養(yǎng)費應予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另外,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7日18時40分,陳X駕駛豫A×××××號車沿馬寨王莊橋自東向西行駛到橋中間處時,因頭部不適撞到前方同方向張國喜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尾部,造成張國喜、張家馨、張XX受傷。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陳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XX被送至鄭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車禍傷:1.全身多發(fā)軟組織損傷;2.閉合性顱腦損傷;3.背部軟組織損傷,2019年5月21日出院,共花費醫(yī)療費2740.76元。出院醫(yī)囑記載:1.患兒多發(fā)軟組織損傷,以背部損傷較重,建議患者多俯臥,多休息,同時堅持應用藥物治療,傷后3周后根據(jù)復查病情決定下一步治療計劃;2.患兒年齡小,建議出院后家屬陪護一人,直至病情康復,避免傷情復發(fā);3.加強營養(yǎng),促進傷情恢復;4.患兒背部軟組織挫傷較重,如病情恢復欠佳,可能遺留持續(xù)性背痛及其他病情,必要時須二次治療;5.定期復查,不適隨診。被告陳X為原告張XX墊付門診醫(yī)療費235元,原告對此予以認可,但稱原告訴訟請求不包含該費用。
另查明,1、原告受傷住院后,由姑姑張君護理,張君系鄭州鑫圓物流有限公司的員工,該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出具護理人員誤工證明及收入證明,載明:張君系我單位員工,與傷者張XX是姑侄關系。月收入4600元。張君為護理傷者張XX,于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上班。根據(jù)單位規(guī)定,扣發(fā)期間工資總計6677元。以上內(nèi)容真實無誤,我單位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公司在該證明上簽章,牛艷華作為人事勞資部門工作人員在該證明上簽名。
2、被告陳X駕駛豫A×××××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為30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3、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傷者張家馨亦將二被告訴至本院,后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各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約定: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愿于2019年12月22日前在交強險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張家馨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共計145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愿于2019年12月22日前在交強險內(nèi)一次性支付被告陳X為原告張家馨墊付的醫(yī)療費理賠款600元整;三、雙方無其他爭議,本案一次性解決。案件受理費188元,減半收取94元,由被告陳X負擔(該94元被告陳X已當庭支付原告張家馨法定代理人牛XX)。剩余94元,退還原告張家馨。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diào)解協(xié)議的內(nèi)容,自各方在調(diào)解協(xié)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豫0103民初19164號民事調(diào)解書對上述調(diào)解協(xié)議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X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且陳X駕駛的豫A×××××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陳X駕駛豫A×××××號車輛對原告張XX造成的損害,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2740.76元、護理費66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yǎng)費1320元,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的病歷復印費6.8元,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張XX醫(yī)療費2740.76元、護理費66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yǎng)費1320元,以上共計10937.76元;
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7元,由被告陳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王 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燕宗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