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范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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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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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民終69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4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洛陽市澗西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300789151XXXX。
負責人:鄭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男,漢族,住河南省通許縣。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范XX,漢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一審被告:朱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偃師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男,漢族。住河南省偃師市。
一審被告:李X,男,漢族,住河南省臨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漯河市臨潁縣法律服務所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范XX,一審被告朱X甲、李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9)豫0381民初3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2019)豫0381民初37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減少上訴人賠償責任2026元;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金額錯誤,應依法改判。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同時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藥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根據(jù)上述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案事故認定書中認定,本案中共存在5輛無責車輛,其中交強險醫(yī)療項下無責賠償共計5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55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500元.結合本案中共計6人受傷,則無責賠償部分約為每人醫(yī)療項下為833.4元,死亡傷殘項下為9166.7元,三者車輛無責財產(chǎn)損失為100元,故本案中應免除上訴人賠償責任2026元。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的賠償金額錯誤,應依法改判。
范穎暉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財產(chǎn)損失、營運損失、折舊費等共計70000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8月31日17時許,朱X甲駕駛豫L×××××號重型普通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207國道偃師市府店鎮(zhèn)雙塔村至嵩山煤礦路段時,因制動效能降低,分別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劉萬中駕駛的豫C×××××號小型面包車(車上乘坐張亞飛)、原告范XX駕駛的豫A×××××號輕型廂式貨車(車乘坐范振東)、申福貴駕駛的豫A×××××號小型轎車、郭帥付駕駛的豫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DXXX8掛)相撞后,又與對向劉海林駕駛的豫A×××××號小型普通客車(車上乘坐李桂先)相撞,造成劉萬中、張亞飛、范XX、范振東、劉海林、李桂先受傷、六車及豫A×××××號小型轎車車上乘客行李箱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范XX被送往偃師市中醫(yī)院,診斷為:多發(fā)軟組織損傷。當日在該院住院治療,至2018年9月4日出院,出院醫(yī)囑為:繼續(xù)藥物治療;建議休息,避免勞累及劇烈運動;定期復查;不適隨診。期間門診支出167.10元、住院支出2219.86元。
對該事故,偃師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2018年10月20日作出偃公交認字(2018)第3105號道路交通事認定書,認定朱X甲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劉萬中、張亞飛、范XX、范振東、申福貴、郭帥付、劉海林、李桂先無責任。受該大隊三中隊委托,洛陽市價格事務有限公司2018年9月12日作出洛價認車字(2018)第030908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結論書,確認范XX駕駛的豫A×××××號輕型廂式貨車估損總值為35925元。范XX支出評估費1797元。事故發(fā)生后,范XX支出拖車費1200元,拆檢費等5700元。
豫A×××××號輕型廂式貨車登記所有人為鄭州市潤通廂貨運輸有限公司,訴訟中該公司出具協(xié)議,該車在本交通事故中的財產(chǎn)損失由范XX主張,案件審結后該公司再與范XX進行結算。
肇事的豫L×××××號重型普通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李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保額為5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訴訟中范XX提交其與登封市嵩健面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豫A×××××號輕型廂式貨車自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租賃給登封市嵩健面業(yè)有限公司使用,租金為每月9000元。另提交鄭州市潤通廂貨運輸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該公司廂貨運輸車輛每天營運收入大約為600元左右。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朱X甲駕駛機動車與原告范XX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已經(jīng)有關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被告朱X甲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朱X甲作為肇事車司機,受雇于實際車主被告李X,被告李X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該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先予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李X予以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有:1.醫(yī)療費2386.9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3.營養(yǎng)費80元;4.誤工費608.04元(按照上年度交通運輸業(yè)平均工資標準;5.護理費403.81元;6.交通費酌定為80元;以上計3758.81元。7.財產(chǎn)損失48825元,含車輛估損35925元、拖車費1200元、拆檢費等5700元,以及營運損失6000元(按照其所簽協(xié)議約定的租金每天300元、停運期間原告未提交證據(jù)酌定按20天計算);8.評估費179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范XX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chǎn)損失、評估費等54380.81元。二、駁回原告范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700元,由被告李X負擔540元,原告范XX負擔160元。
二審訴訟中,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偃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做出偃公交認字[2018]第31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X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范XX無責任。一審判決以該責任事故認定書為據(jù),認定事故責任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認定各項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當。其要求本案應適用無責賠償?shù)纳显V主張,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翟 濤
審判員 胡豫勇
審判員 張予洛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白璐
書記員賈夢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