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盧XX追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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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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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2民初3385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XXXX。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X,廣西銀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廣西銀正(柳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盧XX,女,漢族,住廣西柳州市柳南區(qū)。
原告與被告盧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盧X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36509.8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費4085.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3731.41元(以36509.86元為基數(shù),按月千分之一計至清償之日止,暫從2017年7月7日計至2019年4月19日);4.本案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dān);5.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訴訟過程中,原告當(dāng)庭變更訴訟請求第3項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5820.94元(以36509.86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計至清償之日止,暫從2017年7月7日計至2019年4月19日)”,同時原告明確其第4項訴請的律師代理費為1200元。
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18日,被告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下簡稱光大柳州分行)訂立《個人貸款合同》(合同編號XX),向光大柳州分行貸款,并向原告投保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單號XX),《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投保人未能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個人消費信貸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wù),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達到保險單約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險人對投保人應(yīng)償還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相應(yīng)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zé)賠償。保險單約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保險人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理賠當(dāng)日開始超過30日,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理賠當(dāng)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秱€人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本金100000元,年利率8.05%,期限為36個月,還款方式按月等額本息,貸款發(fā)放日為每月還款日。2015年3月18日,光大柳州分行將100000元轉(zhuǎn)至被告賬戶。從2017年4月18日起,被告未按貸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wù),根據(jù)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和原告審核,原告于2017年7月7日賠付被告應(yīng)償還的貸款本息36509.86元給被保險人。截止2017年7月7日,被告共欠保費4085.70元。原告向光大柳州分行理賠后,依據(jù)《合同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向被告請求支付全部理賠款、未付保費及違約金,經(jīng)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未清償。為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盧XX未出庭參加訴訟,在舉證期限內(nèi)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jù)及書面答辯材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視為被告盧XX放棄答辯、舉證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個人貸款合同》、貸款借據(jù)、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消費信貸對賬單、索賠申請書、代償債務(wù)確認書、追償金額明細作為證據(jù),被告盧XX未到庭提出異議,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依據(jù)原告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對原告訴稱的基本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另查明,本案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上載明每月保險費率1.15%,每月保險費1150元,保險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被告盧XX在保單上簽名并按捺手印。
再查明,被告從2017年4月18日起未足額支付當(dāng)期保費,2017年4月18日這一期僅支付了92.63元保費?,F(xiàn)原告主張其訴請的保費系截止至其代償之日即2017年7月7日被告尚欠的保費。
本院認為,被告盧XX向原告投保,雙方訂立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原告與被告盧XX之間的保證保險合同關(guān)系成立。本案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及其所附的保險合同條款,是當(dāng)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單約定,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本案中,因被告盧XX未按照其與案外人光大銀行柳州分行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wù),原告基于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代被告向案外人光大銀行柳州分行償還了貸款本息共計36509.86元,根據(jù)保單的上述約定,被告應(yīng)向原告歸還該筆代償款項。
關(guān)于保險費的問題。本案保單明確約定每月保險費1150元,保險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繳費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F(xiàn)被告從2017年4月18日起未足額支付當(dāng)期保費,故尚欠保費應(yīng)以每月保險費1150元的標(biāo)準(zhǔn)計算,從2017年4月18日起計算至原告代償之日即2017年7月7日,再扣除被告2017年4月18日這一期支付的92.63元保費,得出尚欠保費4085.70元。以上,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尚欠保費4085.7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guān)于違約金的問題。本案保單約定,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dāng)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賠償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從保險人賠償當(dāng)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現(xiàn)原告自愿降低按月2%的標(biāo)準(zhǔn)計算違約金,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違約金計算,以代償款36509.86元為基數(shù),按月2%從2017年7月7日起暫計至原告訴請的2019年4月19日,為15626.22元,之后的違約金以36509.86元中未支付的款項為基數(shù),按月2%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對原告訴請的違約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律師代理費的問題。原告與被告盧XX訂立的保單及附屬合同條款對律師代理費并未作出明確約定,且原告亦未能提交律師費的憑證,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代償款36509.86元;
二、被告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4085.70元;
三、被告盧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15626.22元(該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4月19日,之后的違約金以36509.86元中未支付的款項為基數(shù),按月2%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wù)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權(quán)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240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盧XX負擔(dān)1236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自行負擔(dān)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蒙鵬燕
人民陪審員 李 萍
人民陪審員 楊念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書 記員 彭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