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韋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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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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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02民初2631號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柳州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200973179XXXX。
負責人: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律師。
被告:陳X,女,漢族,住廣西柳州市。
被告:韋XX,男,漢族,住廣西柳州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陳X、韋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X、韋XX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陳X償還原告代其償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共計24223.55元(其中本金23860.64元、利息345.27元、罰息及復利17.64元);2.判令被告陳X向原告支付保費1990.53元(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共三期:663.51X3);3.判令被告陳X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774.84元[以1、2項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原告賠償當日(2019年1月8日)開始,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24223.55+1990.53)X144X1‰,自2019年6月1日起的違約金按此標準另行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4.判令被告陳X向原告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律師服務費1499元;5.判令被告韋XX對被告陳X的上述四項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6.本案所有訴訟費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20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與被告陳X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約定被告陳X向光大銀行申請人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人民幣肆萬元用于日常消費,貸款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還款方式為“等額還款”。光大銀行按約定向被告陳X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義務。被告陳X向原告申請辦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業(yè)務,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同意承保,并出具了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保險人為原告,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投保人為被告,保險金額44232.95元,保險費23886.36元,保險費按每月繳納,保險期限自個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賠償等待期為80天。投保人未依貸款合同約定還款時,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貸款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全部貸款本金和相應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罰息、復利)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并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因被告陳X不按合同約定向光大銀行償還貸款本息,導致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光大銀行支付了保險賠款24223.55元,取得光大銀行出具的《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后,依法向被告陳X追償,被告陳X至今未予償還。根據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被告陳X未按約定償還光大銀行的借款和利息,未按約定向原告交納保費,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且上述債務發(fā)生在被告陳X與被告韋XX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韋XX應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請法院依法支持。
被告陳X、韋XX未出庭參加訴訟,在舉證期限內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及書面答辯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視為二被告放棄答辯、舉證和質證的權利。
圍繞訴訟請求,原告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個人貸款合同、借款借據、保險單及保險條款、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個貸業(yè)務對賬單、索賠申請書、理賠確認書、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律師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收據作為證據,經審查,以上證據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經審查確認的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本院對原告訴稱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另查明,1.原告為聘請律師參與本案訴訟,支付了律師服務費1499元;2.被告陳X、韋XX于2005年4月12日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陳X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本案中,因被告陳X未按照其與案外人光大銀行柳州分行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無擔保條款)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原告基于保險合同向案外人光大銀行柳州分行償還了借款本息共計24223.55元(其中本金23860.64元、利息345.27元、罰息及復利17.64元),依據上述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原告有權向被告陳X追償,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陳X償還24223.55元的訴請予以支持。
關于保險費的問題。根據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按月繳納保險費,被告陳X未能及時支付保險費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陳X支付拖欠保險費1990.53元(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20日共三期:663.51X3)的訴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違約金的問題。原告與被告陳X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約定,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陳X支付違約金3774.84元[以貸款本息及保險費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原告賠償當日(2019年1月8日)開始,按每日千分之一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5月31日=(24223.55+1990.53)X144X1‰,自2019年6月1日起的違約金按此標準另行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的訴請,有合同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律師服務費的問題。原告與被告陳X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單特別約定第二條:“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追回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原告亦向本院舉證證實律師服務費已實際產生,故原告要求被告陳X支付律師服務費1499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韋XX的責任問題。被告陳X向案外人光大銀行柳州分行借款的事實發(fā)生于被告陳X、韋XX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北景競鶆諔捶蚱薰餐瑐鶆仗幚恚试婊诜蚱薰餐瑐鶆找蟊桓骓fXX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X、韋XX共同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24223.55元、保險費1990.53元,合計26214.08元;
二、被告陳X、韋XX共同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違約金3774.84元(該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5月31日止,之后的違約金以26214.08元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另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陳X、韋XX共同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律師服務費1499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588元,公告費710元,以上費用合計129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陳X、韋XX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鮑曉強
人民陪審員 梁梅清
人民陪審員 楊念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代書 記員 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