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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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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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民終92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住山西省朔州市應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32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李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少承擔30000元或發(fā)回重審。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上訴人認為本案中車損鑒定報告金額虛高,鑒定的部分項目是否有更換的需要存在疑問,鑒定的維修工時費虛高,故對于鑒定報告不認可,且報告只是對車損的一種預估,要求提供正規(guī)的維修發(fā)票和具體的維修清單來證實車輛的實際損失。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予承擔。
李X辯稱,一審過程中,一審法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機構所出具的鑒定結論程序合法、損失數(shù)額恰當,應當作為定案依據;無論被上訴人車輛是否實際維修,鑒定報告都足以證實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傊?,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XX辯稱,對一審判決沒有意見。
李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車損等暫計10000元,具體數(shù)額待車損鑒定后再確定,并由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后原告李X補充訴訟請求為:原告車損已經司法鑒定,訴訟請求數(shù)額確定為6936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系津Q×××××號車所有人。2019年4月27日16時16分,被告楊XX駕駛晉B×××××(晉B×××××)號車在河北省黃驊市(津汕高速跨線橋)與原告駕駛的津Q×××××號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現(xiàn)場勘查,于2019年4月27日作出第1309004201980059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楊XX駕駛的晉B×××××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限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晉B×××××號車上述保險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告楊XX的駕駛證及晉B×××××(晉B×××××)號車行駛證均合法有效。對上述事實,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
除上述事實外,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如下證據:1.公估報告書,經黃驊市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原告車損為66060元;2.公估費票據,證明原告支付公估費3300元。
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及主張,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為:1.對公估報告書的真實性、鑒定程序合法無異議,但該公估報告書對原告車損鑒定數(shù)額過高,扣除殘值過低,要求保留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權利。同時要求原告提供正規(guī)的維修發(fā)票及維修清單證實其車輛實際損失;2.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公估費屬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另查明:被告某保險公司雖然要求保留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權利,但經一審法院當庭釋明義務后,未在一審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書,亦未按期預交鑒定人員出庭費。
上述事實,由上述證據及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系津Q×××××號車所有人,訴訟主體適格。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13090042019800596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通過對事故進行現(xiàn)場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結論性文書,具有客觀真實性,且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根據事故認定書,一審法院確認本次事故產生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全部由被告楊XX承擔。原被告雙方對晉B×××××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且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晉B×××××號車上述保險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的事實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晉B×××××號車的承保人,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
一審法院確認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
1.原告當庭提交的公估報告書,是一審法院在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鑒定機構不一致的情況下,依法委托具有相關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報告書,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客觀真實。被告某保險公司雖然要求保留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權利,但經一審法院當庭釋明義務后,未在一審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書,亦未按期預交鑒定人員出庭費,應視為放棄該權利,一審法院對該公估報告書予以采信,據此,原告車損為車損為66060元;2.原告主張的公估費3300元,是為查明因本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實際支付的費用,具有合理性,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原告上述車損66060元、公估費3300元,合計69360元,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晉B×××××號車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付2000元,剩余673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晉B×××××號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責予以賠付。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上述保險金后,被告楊XX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楊XX經一審法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晉B×××××號車交強險財產限額內賠付原告李X車損、公估費合計2000元,在晉B×××××號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依責賠付原告李X車損、公估費合計67360元,共計6936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李X上述保險金后,被告楊XX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款交(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民生銀行黃驊支行;賬號:69×××59。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34元,減半收取76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限判決書生效之日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系一審法院委托出具,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均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存在明顯依據不足,且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亦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質證,一審法院依據該鑒定結果認定被上訴人李X的車輛損失范圍,并無不當。關于鑒定費,是被上訴人李X為查明其損失范圍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由作為保險人的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常秀良
審判員 付 毅
審判員 李 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張悅
書記員趙夢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