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7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冀09民終96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河北傲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河北傲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男,漢族,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黃驊市渤海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黃驊市渤海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21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王X乙、被上訴人劉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車損數(shù)額僅依據(jù)鑒定報告,并且該報告鑒定數(shù)額明顯過高,殘值過低,部分配件沒有更換必要且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被上訴人應(yīng)提供維修發(fā)票和清單證實其實際損失。另外,公估費、拆解費、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應(yīng)由上訴人承擔。
劉X甲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案涉車輛已經(jīng)由滄州市商務(wù)局證明報廢,河北中鋼濱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進行回收,一審被上訴人已經(jīng)提交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且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出具了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該案中不存在其他鑒定報告,上訴人所述事實與理由不成立。二、本案中不存在公估費、拆解費。訴訟費是為主張權(quán)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三、該車是在保險合同限額48286.8元內(nèi)進行賠付,賠付內(nèi)容為車損48286-480=478062元,施救費1800元,共計49606元,因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48286.8元,所以按照保險限額進行賠付。
劉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48286.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5日22時00分,劉X甲駕駛車牌號為冀J×××××的小型客車,沿羊孔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與205國道西3公里處時,因雨天路滑,采取措施不當,車輛駛?cè)牍繁眰?cè)溝內(nèi),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原告劉X甲為冀J×××××號車的車主,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車損險,限額48286.8元且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7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再查,事故發(fā)生冀J×××××號車花費施救費1800元。該車已由原告申請報廢,由河北中鋼濱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進行回收,金額480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保險批單、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河北中鋼濱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材料入庫單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故被告應(yīng)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予以理賠。對于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因涉案保險車輛已報廢,應(yīng)按被告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定的扣除殘值480元后定損金額47806元確定車輛損失,故一審法院確定原告車輛損失為48286元-480元=47806元。原告車輛損失費47806元、施救費1800元,共計人民幣49606元,因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48286.8元,原告的損失超出該責任限額,被告應(yīng)當賠償原告車損等各項損失共計48286.8元。綜上,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險種的理賠范圍及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劉X甲保險金48286.8元。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yīng)當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劉X甲的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48286元;黃驊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上訴人劉X甲車輛駛?cè)牍繁眰?cè)溝內(nèi),造成車輛損壞,且負全部責任的事實。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河北省司法廳、滄州市商務(wù)局、河北中鋼濱海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針對案涉被上訴人劉X甲的車輛聯(lián)合出具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且上訴人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中,載明:定損合計金額48286元,殘值作價金額480元,扣殘值后定損金額47806元,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必然進行施救,一審法院依照保險限額,支持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數(shù)額48286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案涉車輛未進行司法鑒定,不存在公估費、拆解費,上訴人就鑒定數(shù)額及公估費等提起上訴,與事實不符;關(guān)于訴訟費,一審法院判令由上訴人承擔,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钡囊?guī)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常秀良
審判員 付 毅
審判員 李 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張悅
書記員張曄